裁判要旨: 問題2:在大多數(shù)被征收人已經與行政機關達成補償協(xié)議情況下,如何在征收項目正常推進和保護未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之間尋求平衡? (提問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程彥斌庭長) 答疑意見: 我們認為,這一問題從以下三個層次把握: 第一,要依法保障未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被征收人的起訴權利。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1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可以就補償決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要兼顧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人民法院要在對被訴征收補償決定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上,斟酌大多數(shù)被征收人已經簽約的事實和原告實體權益的保護,依法穩(wěn)慎作出相應裁判。 第三,在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的基礎上,要穩(wěn)妥推進公益征收項目。公益征收項目事關公共利益的實現(xiàn),應當?shù)玫郊皶r推進。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span> 問題5:《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3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該土地處理決定是否屬于復議前置事項? (提問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陳默) 答疑意見: 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土地處理決定是否屬于復議前置范圍,需要根據(jù)該決定的內容及性質予以確定。 第一,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并非所有種類的土地處理決定均須復議前置,而只有土地確權決定須復議前置?!缎姓V訟法》第44條第2款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23條第1款第2項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一內容,在本次行政復議法修訂中,予以保留。從語義上分析,“處理決定”可以從廣義上和狹義上理解。廣義上包括所有涉及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如土地征收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沒收土地使用權決定、土地確權決定等。狹義上僅包括對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進行確認的決定,即土地確權決定。我們認為,需要復議前置的處理決定,應當從狹義上進行理解。即,土地確權決定需要復議前置,其他涉及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屬于復議前置范圍。 第二,準確把握此種情形的復議前置的條件?!缎姓妥h法》第23條規(guī)定的“已經依法取得”是指當事人擁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或者雖無相應法律文書,但已實際使用多年,并擁有相應證據(jù)。這里的“決定”是指對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確權決定,不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為。這里的“確認”是指當事人對自然資源的權屬發(fā)生爭議后,行政機關針對權屬爭議所作的確權決定。有關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初始登記,屬于行政許可,不包括在此處“確認”之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5號司法解釋和(2005)行他字第4號答復仍然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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