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即使被征收人已經交出被征收土地并領取相應補償費用,但如其堅持認為征收行為違法,仍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征收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而不能認為因被征收人喪失對原土地的合法權益,從而與征收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除非被征收人明確表示放棄相關權利。 簡單來說,除非被征收人明確表示放棄申請復議權或起訴權,否則仍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案情簡介2011年3月31日,江蘇省政府作出1700號批復。 4月7日,響水縣政府發(fā)布第6號征地公告,決定對江蘇省政府批準征收的地塊實施行政征收。 4月20日,響水縣國土資源局公布征收土地補償方案。后方某等人交出涉案土地,并得到補償。 2014年11月20日,方某等人就1700號批復向江蘇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該批復違法。 江蘇省政府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告知函》,告知方某等人申請行政復議已超過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方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江蘇省政府2011年3月31日作出1700號批復后,響水縣政府在2011年4月7日發(fā)布的第6號征地公告中,已經將1700號批復內容進行了公告。 據此,應當認定方某等人2011年4月7日已經知道了該批復,其到2014年11月才向江蘇省政府申請復議,已經超過了六十日的申請復議期限。因此判決駁回方某等人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方某等人是1700號批復征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征收土地的行政行為將直接影響方某等人的土地使用權,方某等人與1700號批復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本屬于本案行政復議的適格申請人。 但是,方某等人已交出涉案相關土地,并得到補償。故方某等人喪失了對原集體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因此,方某等人與被訴1700號批復已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再審法院認為 1、關于再審申請人是否可對1700號批復提起行政復議的問題 實踐中,整個征收補償過程約略可劃分為征收行為、補償行為及強制或者非強制的實施行為,征收行為、補償行為及實施行為之間雖有關聯(lián)但卻是相互獨立的行政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由于征收行為、補償行為與實施行為的分離,被征收人既可能認為上述三階段的行政行為均不合法,也可能僅認為征收過程中的某一行政行為不合法,因而提起行政復議。 即使被征收人已經交出被征收土地并領取相應補償費用,但如其堅持認為征收行為違法,仍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征收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而不能認為因被征收人喪失對原土地的合法權益,從而與征收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除非被征收人明確表示放棄相關權利。 二審判決認為“方某等人與被訴第1700號建設用地批復已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觀點有誤,應予糾正。 2、關于再審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是否超過申請期限問題 本案中,江蘇省政府作出1700號批復后,響水縣政府于2011年4月7日根據上述批復作出第6號征地公告,對批復的批準機關、文號、征地面積、位置、補償標準進行了公布,并在響水縣經濟開發(fā)區(qū)響港居委會公示欄進行了張貼公示,可以認定方某等人在征地公告張貼時就應當知道1700號批復的主要內容,方某等人直至2014年11月20日才以1700號批復違法為由申請行政復議,已經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方某等人申請再審稱未超過復議申請期限的主張不成立。 雖然二審法院裁判理由錯誤,但一、二審判決駁回方某等人的訴訟請求,處理結果正確。為節(jié)約司法資源,本案無啟動再審程序的必要。因此,裁定駁回方某等人的再審申請。 律師提醒本案再審法院確認方某等人與被訴批復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之所以駁回訴訟請求是因為復議申請期限的經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17修正)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被征收人應當重視行政復議申請期限這個時間節(jié)點,正確行使行政復議申請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