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上篇說到了明代鹽法道的設置及發(fā)展,本期說一下鹽法道的種類及職務。 網絡素材 學者們對明儲淘的任命,大多援引《明會典》中的一條,說:“各鹽法署,負責驗引和調撥,嚴禁囤積私鹽?!边@段文字記載了鹽法界在檢舉官鹽、銷售官鹽、稽查稅等各部門的職責,的確是一項很好的工作,但明廷卻會在不同的地方,對不同的鹽商進行不同的管理。明朝設有鹽法道,輔佐監(jiān)察使,鹽法道,處理鹽務事務,鹽法道,鹽法道,以規(guī)范地方稅,等等。 01.鹽政司治所轄之路明代初期,在兩淮,兩浙,長蘆,山東,河東,都設置了鹽務,之后,還設立了一個經常的監(jiān)察使。監(jiān)察使逐步取代了運司制,并成了五鹽區(qū)的執(zhí)掌者。鹽政司都是監(jiān)察鹽務的,怎么又多了一條?鹽法路與監(jiān)察使并行,與監(jiān)察使之間有何聯系?鹽法道的權力是什么? 下面三個問題將由三個問題來討論。首先,明廷除了巡鹽,還增設了一條鹽法路,這是“憲體尊,不時出巡,商事緊急,屬下也不能立刻上報。雖然司馬與商人朝夕相處,但威嚴不能及,不能叩首。所以,筆者認為,承蒙恩惠,是一種善舉。 這說明了巡鹽官員經常外出,而巡撫又不能承擔責任,這也是為什么要設立鹽法路的緣故。鹽法道是監(jiān)察使的副官兼輔佐,他的職責就是上、下、。其次,鹽法道是由監(jiān)察使統轄。明朝時,三司都要受巡察使的管轄,嘉靖之后,巡鹽御史的官職也改為“按鹽”,鹽法道都是隸屬于官府的,所以巡鹽官和鹽法道之間,便有了節(jié)制和被節(jié)制的關系。 網絡素材,侵權聯刪 例如,明十一年山東鹽廠推行的“重并差徭”制度,首先經過鹽法道馬某的“案驗”,再經過“鹽院黃師嚴”的首肯。再比如,在萬歷后期,由浙江巡鹽崔爾進主持厘清加派,由“鹽法部官員親自查勘”,鹽法道的職位比巡鹽官員要低一些,但比提督要高得多,府縣和運司都要受他的管轄。隆慶時期,山東鹽區(qū)實行了鹽稅制度,“鹽院蘇(史潤)所作的鹽業(yè),明十三年鹽院黃(師顏)批準:本司刷印鹽票先截一角,送往鹽法道,分發(fā)給郡縣。 去取一個角落,送往鹽商衙門檢查,分發(fā)完畢,將一角的銀子交給我。但解運部卻將票子折成一角,上繳道、院二衙門。”在這段時間里,鹽法道要指揮,而鹽法道則要聽太監(jiān)的調遣。鹽法道與監(jiān)察使兼執(zhí)掌鹽務,也就是天啟之時的兩個監(jiān)察使房可偉所說:“鹽法道,與我同為護運使?!钡谒模}法道對監(jiān)察使有了某種限制。 鹽法道是各地藩鎮(zhèn)的外事,而巡鹽則是都察司的內務,這兩個人都是外地來的,鹽法道雖然名義上是“節(jié)度”,但并不是真正的“統轄”。從這一方面來看,鹽法道在某種程度上是約束了巡鹽的,這種影響在明代后期更加突出。例如,1629年,浙江水師火災,一百五十多萬噸的鹽被焚毀,官府下令“鹽院疏解所致之事”。 明廷讓鹽法道勘合這件事情,說明鹽法道和巡鹽官員之間,并不是絕對的上下級,明廷對這兩個地方的鹽務,也有制衡和監(jiān)督的作用。一般說來,兩淮、兩浙、長蘆、河東的鹽法道地位僅在巡鹽御史之下,鹽法道雖然歸巡鹽官員控制,但彼此之間卻互不隸屬,自成一體,監(jiān)察官有空缺,鹽法道暫時代理巡鹽御史,與鹽法道并列“院道”,“鹽院”和“鹽法道”,都是以“鹽法道官”、“督察司”的名義。 02.鹽法道在不設巡鹽御史鹽區(qū)若說自隆萬以后,明朝各大鹽田都是由監(jiān)察使與鹽法路共同管理,而沒有監(jiān)察使的產鹽區(qū),例如福建,廣東,云南,四川,陜西,則是“非監(jiān)察使,則設監(jiān)察使”。成化年間,云南第一次由鹽法道經營鹽業(yè),至嘉靖年間,鹽法道在御史鹽區(qū)中的勢力擴大,嘉靖二十年,四川屯鹽總管陸時雍提出了“稽灶丁、寬新井、酌合并”等政策,“民甚便之”的鹽法道,則是對地方一切涉鹽事宜進行了監(jiān)督。 天啟六年,朝廷賜福建屯田鹽法、鹽法及水務局右巡撫林紹明的詔令,授予他鹽務工作:“爾宜查照兵部之令,任命兵員、官員、鹽稅、嚴懲貪污?!痹诟鞯佧}田,搜刮走私犯,按慣例處罰,鹽業(yè)不歸官府;凡與商人勾結之人,一律嚴懲;如有疏忽、曠工、貪贓枉法、貪贓枉法之人,許爾指實參之。 爾受茲任命,以廉潔奉公,嚴守軍紀,以屯糧,水利興,疏通鹽法,斯為合格之人。若或因疏于玩樂,必受責罰,爾其欽亦受之!所以,圣旨。從詔令上可以看出,福建鹽法道林紹明的職權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上進行:一是提調轉運使官員,二是使鹽課得以圓滿;二是嚴懲私鹽,監(jiān)督和抓捕官員;第三,監(jiān)察、舉劾運司官員。 從這里可以看到,鹽法道管理鹽場大大小小的官吏和各種行政工作,其實已經是地方鹽局的負責人了。廣東、云南和四川的鹽法道也類似于福建的鹽法道,本文就廣東鹽法的四個例子作簡要說明:第一,香山場鹽課司鹽課,在“蘇有卿,黃蕭養(yǎng)寇,盜鹽場”中,鹽員被殺,四散而去,直至正德鹽法道吳廷舉接任,“查百姓用鹽,調發(fā)灶人,只采鹽行二十家,爐灶十余家,分上下柵。“許建碼頭造鹽,自用炸,以備納丁課。”這一舉措,使香山及其他鹽場的鹽業(yè)得以發(fā)展。 第二,嘉靖二十四年,廣東的鹽法道議彌補了這個缺陷,第三,廣東的鹽課,有三十名官員,一年一次的更換,鹽法道每年都會選出一名官員,第四,大小英的感激場以前沒有任何的社團,后來被鹽法道成立。從這里可以看到,沒有御史鹽區(qū)的鹽法道,對鹽業(yè)的經營是全面的,除了詔令以外的鹽業(yè)銷售,甚至是對鹽商、灶人的管理和教育,都是由他們負責的。這類鹽法則由總督、巡撫、巡撫統領,尤其要接受巡撫的管理。 第一,從行政制度上講,明代中期以后,三司均受督撫、巡按管轄,鹽法道當然要聽從督撫的調遣,二是從財務上講,鹽業(yè)關系到兵源,一些督撫為了籌集兵費,也會有鹽業(yè)的權力,比如兩廣省長“兼管糧錢,領管鹽法”;三是在行政上,除了督鹽官,其余都是巡按督撫,“初期,天下省直接設置鹽司六,而御史則是四個,長蘆,河東,淮,浙,都是巡按、督撫、督撫”。地方上的監(jiān)察使雖然對管轄范圍的鹽有監(jiān)督的權力。 但由于職責繁多,所以鹽的經營主要依靠鹽法道,比如福建的鹽法道就是專門的鹽商,主管鹽的管理,因此鹽法道也就變得更加重要了。此外,這種鹽法派通常并不承擔審判工作。 于是,各處建立了一套頗為嚴密的全新的鹽制度:鹽法道負責鹽務,鹽法道負責巡撫,巡撫們忙著自己的事情,沒有時間去干涉鹽法道,確保了鹽法道的獨立性,同時也對他們進行了監(jiān)督。由于要鹽地區(qū)的實際管理權轉移到了鹽法的手中,明朝的中央實際上已經將其劃歸到了其他省份。 03.無鹽區(qū)的鹽運路在很久以前,不出產鹽業(yè)的地方,鹽的買賣都是衛(wèi)州郡的事,各省的鹽政主管機關無力處理,而非鹽區(qū)的鹽法路,就是為了填補這個體制上的不足。河南,湖廣,江西,廣西四個省份都沒有鹽,是一個產鹽區(qū)的主要銷售點,四省都有一個鹽法道,而陜西和南北直隸一帶的一些地方也有鹽法者,這些人組成了一個不產鹽區(qū)的鹽法道。 這種鹽法路由監(jiān)察使和地方官民共同管理。在這一點上,他們要與巡鹽司合作,既要確保鹽的銷量,又要嚴懲私鹽,還要監(jiān)督各地的鹽業(yè),還要稽查鹽商的買賣。比如兩淮的鹽,在江西,湖廣,河南等地,明廷就下了一條禁令:“嚴格監(jiān)管每一條鹽業(yè),以確保每一條鹽的數量,不能有任何的過失?!比粲胁蛔?,則由考官、嚴審、問、住俸,皆有明確規(guī)定。 而該黨的彈劾,則由兩淮巡鹽御史所知?!庇纱丝梢?,這種鹽法道在查核食鹽銷售、監(jiān)督地方官員的過程中,還會受到巡鹽官的彈劾。而鹽業(yè)價格低,商人虧損,百姓患病,因此這種鹽法必須控制鹽業(yè)的銷路,以保證鹽業(yè)的價格。 例如,江西南康縣令李應升,看到“奸商、囤商,每以海浪之危為理由,前往各省請愿(鹽業(yè))。于是,他就這件事情向鹽法道請愿,要求“南康的鹽業(yè),不得再向其他地方舉報。”由此可以看出,這些鹽法道還有調節(jié)全省鹽運量的權力,以及維持鹽價的責任。 04.鹽法路的特殊功能鹽法道功能獨特,有四大類:“鹽法道”、“整飭鹽法道”、“理鹽法道”、“理鹽法道”。正如其名,這些都是用來整頓地方的鹽業(yè)的。弘治年間,明廷曾派遣鹽法道,對當地的鹽政進行整頓,例如弘治十三年,即“設立陜西按察司副使,整肅環(huán)慶等處的軍械和鹽政”;四年之后,明廷還以馮夔為廣東巡撫司僉事,“除鹽律,并管屯墾”。 其中尤以明代袁世振最為出名。明代中期,全國各地的鹽法規(guī)都已廢止,兩淮尤是如此。為了改革兩淮鹽業(yè),明廷在四十二年任命了廣西總管吳搞謙,他在河南任職,負責監(jiān)督兩淮的鹽政。第二年,吳升在“照舊管事”的職位上擔任了顧問,直到萬歷四十六年卸任,在他的任期內,似乎沒有什么建樹。 由于吳搞謙長期沒有調兵遣將,遼東的糧草急需,所以,在四十五年的四月份,吏部決定,任命袁世振為山東副使團,兼任右丞,掌管兩淮的鹽,這就是明廷給袁世振的詔令。詔督理淮鹽法、山東巡撫、布政使團右議事官袁世振等。“吏部斟酌:“吏部斟酌,因兩淮鹽務阻塞,朝廷虧欠甚多,請由先朝派官整理?!逼澨仉窢柸フ怼?/span> 爾宜遠在考取陳規(guī),以求取當時的弊端。究其原因,乃因為正引已久,走私猖獗,須嚴加整頓,九邊年年鈔七十五千一百八十引,務使全部賣出;安撫了商人們,解開了他們的圈養(yǎng),又檢查了他們的收成,又給他們發(fā)了一筆橫財。必須要讓新的和老的思想同步,讓我們的時代和時代都能解決。若有商人等疲憊不堪,逃走,便可設法加以彌補。 兵衛(wèi)司、兩淮鹽司,俱照別省守巡道,管轄各府。涉及鹽法,有罪的,可以審問;請按演奏員的要求,按規(guī)定執(zhí)行。爾乃立憲大臣,當以廉潔為先,以身作則,以治其弊病,立可保之法,百蠹咸清,三商均利,內益國家,外富于邊民,斯為次長。若承繼陋習,不能奏效,則有簡牘,責任必有其用。 事情辦完,巡鹽司就會查證,詔書也會上交,不會再有任何遲疑。從詔書中可以看出:第一,由于兩淮鹽稅虧空,明廷派袁世振去整頓,這是他擔任督撫兩淮鹽的原因;第二,與吳擴謙從地方官員調任的情形不一樣,袁世振是從吏部省調來的大夫,擔任鹽法道,以示朝廷的權力,從而可以脫離巡鹽,脫離監(jiān)察。第三,明廷在詔令中強調治水的重要性,兩淮鹽業(yè)的大小事務,袁世振都有權力處理,因此,他被認為是“在最壞的情況下,建立一套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制度”。 袁世振其實是一個集鹽法道、治鹽法、戶部官員、鹽運使三個職位于一體的人,他的權勢甚至比吳擴謙還要大。袁世振在整頓鹽法時,與鹽都官員、巡鹽司等人的合作密切相關,比如“綱鹽”的推行,就是由巡鹽監(jiān)史龍遇齊在四十六年實施的。 袁世振的改革,在他的統治下,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翳貞間的尚書宋志浦稱贊道:“疏理鹽法道臣袁世振創(chuàng)十議,立綱法,解套搭,行超掣,未兩期而入太倉者二百二十萬,給各邊者一百二十萬。”天啟二年一千六百二十二年一月,袁世振被罷免。 此后,明廷又將鹽法整頓、鹽法二并為“整頓鹽法之法”,并將廣東馬從龍任命為總管。馬氏和吳搞謙一樣,沒有什么實權,因此成了當時的巡鹽御史房可壯的副官,郭士旺和周汝鞏則是馬氏的后代,這就是前面提到的一種鹽法派,他們的治鹽法已經不復存在了。 05.結語從兩淮諸省清理鹽法道,可以發(fā)現明廷設置這種鹽法道,其首要目標是要對地方鹽法進行清理。這次整頓的效果,與鹽法的權力和人才息息相關,兩者缺一不可,沒有權力,就只能依靠巡鹽和監(jiān)察使,而不能發(fā)揮作用。沒有天賦的人,就會膽怯,會變得愚蠢。袁世振既有權勢,又有才華,所以他的鹽制度也受到了很大的沖擊。 兩淮鹽業(yè)“衰敗”,袁、張震主持兩淮鹽務,與龍遇奇等人一起,推行鹽業(yè),推行鹽業(yè),民不聊生,民不聊生。一般而言,《明會典》中規(guī)定的稽查和管理官鹽買賣,是鹽法道共同制定的,但明廷卻因鹽業(yè)狀況和職責的不同,對鹽法道的官吏也有自己的職責。在非鹽區(qū),鹽法道的事務是最簡單的,鹽法道是專司,而在福建和四川等較小的鹽區(qū),則是鹽法道的制度最嚴格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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