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媒體說:“中國的企業(yè)家,特別是民營企業(yè)家,在創(chuàng)業(yè)和發(fā)展過程中存在原罪?!?/p> 其實,我個人并不認同“企業(yè)家存在原罪”的說法。我想,導致企業(yè)家背上所謂“原罪”的原因有以下幾個: 一是因立法的滯后性,法制不可能跟得上時代的發(fā)展,導致在我國改革開放的過程中,有一批敢為人先的企業(yè)家冒著違法犯罪的風險前行。 如79刑法中的“投機倒把罪”曾讓若干企業(yè)家失去自由,甚至生命,1997年刑法修訂時被廢除。 二是立法上過于嚴苛,或者法律之間本身沖突,與社會實際脫節(jié),造成企業(yè)家不得不以身試法。 如97刑法中的“虛報注冊資本罪”(注冊資本認繳制公司已經不存在該罪)、“偷稅罪”(刑法修正案七中該罪名已經廢除)等。 三是刑事法網的逐步嚴密和打擊力度的日益加強,讓越來越多的行為入罪化。 如“騙取貸款罪”、“虛開普通發(fā)票罪”、“持有偽造發(fā)票罪”等。國家出于各種需要,將許多原來不是犯罪的行為,在刑法修訂時規(guī)定成犯罪行為,使得對刑法外行的企業(yè)家一不小心就觸犯了刑律,涉嫌犯罪。 四是企業(yè)家刑事法律風險意識淡薄,為達目的,不擇手段。 在競爭中往往容易觸犯“行賄罪”、“串通投標罪”、“偽造公文、印章罪”、制假售假和侵犯知識產權等罪名。在公司管理中容易出現“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等罪名。融資時容易出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既然現實中存在這么多刑事風險,有些甚至“隱患”已成,那怎么辦呢? 結合本人多年刑事風險防范工作實踐,現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1.知法守法,合法經營。 企業(yè)家至少應該對本行業(yè)容易觸犯的罪名要有所了解,行為時要多加注意。 2.重大決策時一定要咨詢刑事專業(yè)律師,由專業(yè)律師審查刑事風險。 一般來說,企業(yè)聘請的法律顧問不一定對刑事法律熟悉,所以專業(yè)的事還是要由專業(yè)的人來做。 3.對已經存在的刑事風險“隱患”,不能想當然地自行處置,應當由刑事專業(yè)律師去處理,以免造成新的刑事風險。 刑事專業(yè)律師會告訴企業(yè)家和相關人員如何正確應對調查,如何合法化解刑事風險。 4.不要一錯再錯。即不要為了掩蓋一個錯誤,而去犯下更大的錯誤。 袁某,北京某集團董事長,曾是中國最年輕的上市公司董事長,有“北京的李嘉誠”和“中國股票第一人”之稱。2005年1月13日,遼寧省遼陽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袁某死刑。袁家曾經捐出印尼某石油公司價值近500億元的股份,欲救其一命而不得。 十年后該案謎底揭曉。原來袁某與四川劉某因期貨市場上的過節(jié),袁某的馬仔刺殺劉某未果。后來該馬仔卻以此為由多次敲詐袁某兄弟,于是袁某兄弟找人除掉了該馬仔而釀成判處袁氏三兄弟死刑的“雇兇殺人案”。劉某則借此機會通過“某大老虎”最終致袁氏三兄弟于死地。 在這個案例中,袁某公司馬仔因生意上的過節(jié)刺殺劉某,本來就是一個錯誤。其后為了掩蓋錯誤,袁家兄弟在被多次敲詐的情況下雇兇殺了該馬仔,就是為了掩蓋一個錯誤而犯下了更大的錯誤。最終被競爭對手利用,導致袁氏三兄弟被重判而均被處以極刑,袁家想花500億元,也未能買下袁某一條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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