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因危險駕駛行為而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以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不再單獨認定危險駕駛罪。如行為人醉酒后駕車,在遇到公安機關執(zhí)法檢查時駕車沖撞執(zhí)法人員的,其行為既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求,也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但若該沖撞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對于不是因危險駕駛行為本身帶來的危險所導致,僅是醉酒駕車后又實施了其他犯罪,則應數罪并罰。如行為人醉酒駕車后采取駕駛機動車沖撞以外的其他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以妨害公務罪和危險駕駛罪數罪并罰;若該阻礙檢查的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數額較大的財產損失,符合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以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并與危險駕駛罪數罪并罰。 此外,對“同時構成其他犯罪”中“同時”的理解不宜過于機械。如果行為人酒后駕車的行為既有發(fā)生在公共道路上也有在非公共道路上的,但只要行為人醉酒駕車的行為是自然延續(xù)、沒有出現時間間隔的,就可以認定為“同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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