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稅在古代是國家穩(wěn)定可靠的稅源之一,關系著一個國家的財政收入和社會的穩(wěn)定,從封建王朝建立開始,歷朝歷代就針對鹽稅這一問題做了不懈的努力,使其能夠更好的發(fā)展和傳承。鹽稅制度雖然在不斷的變革中,但是它始終都是一個長期被壟斷經(jīng)營的對象。因此認真分析鹽稅制度的演變過程不僅能夠從鹽稅的角度側面了解整個封建王朝的發(fā)展,更能對我們現(xiàn)代的稅務改革起到了“以史為鑒”的作用。
說起鹽我想大家是再熟悉不過了,鹽是我們生活的必須品,是一個國家工業(yè)生產(chǎn)的重要原料。鹽稅在古代更是國家穩(wěn)定可靠的稅源之一,關系著國家財政收入和社會穩(wěn)定。從古至今多有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鹽稅一詞雖然由來已久,但是它最早的形式并不是簡單的向鹽征收稅收。鹽稅的雛形是鹽貢。有關我國鹽稅的起源問題,《尚書禹貢》所載的青州“厥貢鹽締,海物惟錯。岱畎絲、臬、鉛、松、怪石?!?這條史料被引用最多也最為廣泛?也正因為如此,稅收理論界一直存在著較大的爭議,爭議的焦點則是鹽“貢”的本質(zhì)屬性。 周代《周官》中有以鹽為貢物的記載。由此可見鹽貢為鹽稅的原始形態(tài)。鹽以“貢”的形式上繳朝廷,說明了鹽在當時社會的重要性。我們的祖先由洞穴逐步遷移到平川地帶居住時,其生產(chǎn)生活也發(fā)生了本質(zhì)性的變化,生活方式也由肉食為主轉向了以素食為主。食物結構的改變,使人類生理所需要的鹽分,由過去的茹毛飲血,從動物的血液中得到補充,轉向了直接從食鹽中獲取。食鹽也就因此成了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活資料。 正是因為食鹽在當時的重要性。國家的統(tǒng)治者為了更好的統(tǒng)治人們,就必須抓住其要害。那就是對鹽進行收稅,只是當時的形式是“貢”而已。夏朝是第一個奴隸制形態(tài)的國家對于鹽稅這個立國的重大問題也是絕不放松的。 到了東周時期鹽稅的形式就更加的明顯了。稅收設為九賦,是國家財政的正常收入。其中九賦之中的“山澤之賦”就明確規(guī)定了對煮鹽征收賦稅。古代社會把食鹽看作是不可逾越的生命底線,是“立國之本”,是“國之命脈”。鹽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隨著朝代的更迭針對鹽的管理也就有了更多的變化。 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作為政治家和理財家的管仲,輔佐齊桓公成就了霸業(yè)。管仲提出的“官山?!奔贷}鐵專賣政策就是一大舉措。 管仲曾向齊桓公建議說一個依靠負海優(yōu)勢而稱王的國家,一定要慎重的實行征鹽政策,“海王之國,謹正鹽策”。 管仲認為增稅等措施會加重人民負擔,不如鹽鐵專賣。因為鹽鐵是生活和生產(chǎn)的必需品,不可或缺,如果國家對這兩種必需品實行專賣就會“百倍歸于上”這樣管仲就從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角度提出了鹽鐵專賣的問題。管仲主張鹽的生產(chǎn)仍然維持以民制為主,國家在運銷環(huán)節(jié)嚴加控制,做到統(tǒng)一收購,統(tǒng)一銷售,這樣就可以調(diào)動人民的積極性,又可以增加國家的收入。管仲的這一舉措應該說是適應時代發(fā)展的需要的。這也是齊國迅速致富的主要原因。正如司馬遷《史記平準書》所言:“齊桓公用管仲之謀,通輕重之權,徼山海之業(yè),以朝諸侯,用區(qū)區(qū)之齊顯成霸名?!?span lang="EN-US"> 管仲的鹽鐵專賣的思想是后世專賣制度的先河。特別是他的鹽專賣思想,對于春秋以后長達二千余年的中國封建制國家財政經(jīng)濟,產(chǎn)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成為一份寶貴的歷史遺產(chǎn)而被后世繼承下來。直到今天,管仲的這些思想仍閃耀著智慧的光芒。 秦國于商鞅變法后設置鹽官,所謂鹽官就是主管鹽政的官署。在這一時期鹽稅仍在山澤之賦里,但不實行專賣。賦稅繁重結果導致民怨沸騰,終于引發(fā)了秦末農(nóng)民大起義。 西漢建立后,承襲秦制,但鹽稅的征收額度大大降低。到漢武帝時期,為了加強北方邊境的防御,黃天華.試論我國鹽稅的起源.《天津財經(jīng)大學學報》[J]2010以及供給巡狩、賞賜的揮霍,抑制商人資本的發(fā)展,實行鹽鐵專賣制度,制定了鹽鐵專賣法,推行鹽管法,在產(chǎn)鹽區(qū)由鹽官管理,備置好煮鹽的工具,招募人員煮鹽,生產(chǎn)出來的食鹽全部官運官銷,這樣一來就使得富商大賈無所謀大利,使物價不至于暴漲暴落,使地方諸侯失去了政治割據(jù)賴以存在的經(jīng)濟基礎。同時,一部分利潤歸于封建國家所有,百姓不用增加賦稅而國家卻可以更加的富有。 東漢初期仍實行的是鹽鐵專賣政策,只不過由于諸多原因而使政府對鹽鐵專賣的控制有所放松,而且民間也有大量非法的私營鹽商存在;直到章帝時期,漢政府又全面加強了鹽鐵的專賣政策,民間私營鹽鐵商遭到嚴厲的打擊;自和帝時期起,漢政府廢除了鹽鐵的專賣政策而實行民營征稅制度,但政府專賣也仍然存在,一直到東漢末年。從秦國、西漢、漢武帝時期、再到東漢這四個時期的鹽政中可以看出國家對鹽的管理上的變化,鹽專賣的過程也是反反復復的。從中也反映了鹽在當時封建國家經(jīng)濟地位中的重要。 三國鼎立時期,魏、蜀、吳承襲漢制,都實行鹽鐵專賣制度。到南北朝時期,各割據(jù)政權的鹽稅制度皆不相同,南朝采用征稅制度;北朝制度不一,有的實行專賣,有的實行征稅制,也有的實行專賣和征稅并行。突出地反映了這一時期我國封建國家分裂的社會特征。 到了隋朝隋文帝統(tǒng)一南北后,采用租庸調(diào)稅法,財政收入較富足,直到中唐鹽都不用征稅。中唐以后,社會時局動蕩,國家財政出現(xiàn)困難,開始鹽稅改革,大興鹽利。唐玄宗十年開始征收鹽稅,變換花樣加價,直到唐德宗年間劉晏改革鹽鐵制度,“寓稅于價”,又開始食鹽專賣。唐朝末年鹽稅特別重,加上奸商抬高鹽價,百姓買不起鹽,只好淡食。有些貧苦農(nóng)民,為了逃避官稅,就靠販私鹽掙錢,但販私鹽是很危險的,要有一些伙伴一起干,日子一久,就結成一支支販私鹽的隊伍,在他們中間,涌現(xiàn)了一些首領,有的后來成為農(nóng)民起義的領袖。公元874年,也就是唐僖宗即位那一年,濮州(治所在今河南范縣)地方有個鹽販首領王仙芝,聚集了幾千農(nóng)民,在長垣(在今河南)起義。王仙芝自稱天補平均大將軍,發(fā)出文告,揭露朝廷官吏造成貧富不平的罪惡。這個號召很快得到貧苦農(nóng)民的響應。不久地方的鹽販黃巢也起兵響應。這就是有名的黃巢起義。 五代時期,諸侯紛爭割據(jù),鹽法不一。但大都實行按戶強制配售食鹽的制度,因其在二月養(yǎng)蠶時按戶銷鹽,又稱“蠶鹽”。其中,后晉實行兩稅鹽錢,而把鹽稅均攤入田稅,于春夏兩季,隨地稅征收。 北宋初期,鹽稅收入在財政收入中呈持續(xù)上升趨勢,原因是為了改變五代十國以來的分裂割據(jù)局面,開始收繳地方財權,消除地方割據(jù)賴以存在的經(jīng)濟基礎,使“天下鹽利皆歸縣官”,以保證政府的財政收入,無論是宮閑服御、軍晌、百官傣祿,還是祭祀等等,都離不開鹽稅收入的支持,鹽稅成了北宋政府行政機器正常運轉的主要憑借和支柱之一。因此特別“重私販之禁”。經(jīng)營上總的趨勢為官商共利到官商爭利,間接專賣辦法所占比重增大。宋初實行鹽稅法,除廢除蠶鹽、兩稅鹽錢外,還大力推行官鬻法和通商法。官鬻法(也稱官賣法,京東、淮浙、廣東等地實行)即由官府控制當?shù)佧}的生產(chǎn),并直接主持運往行銷地區(qū)售賣,實行專運、專賣,一律不許私人插手。通商法(也稱商運法,京西、陜西、河南、河北等地實行)即政府向商人每年收過稅一錢,住賣稅兩錢,聽尚運銷。由于食鹽專賣造成鹽價高、鹽質(zhì)低的惡果,人民深受其害,甚至出現(xiàn)河北地區(qū)“以鹽比藥”、江西地區(qū)“人苦淡食”的情況。為此,宋仁宗慶歷八年,采納了范祥的“鈔鹽法”,廢除“官鬻”形式,即規(guī)定商人凡納錢4800鹽200斤,任其運銷。并設置都鹽院,作為鹽價調(diào)節(jié)機構,平衡鹽價,以確保鹽有常價,鈔有定數(shù),防止商人哄抬鹽價,此法實際上也是一種專賣制。到宋神宗熙寧年間,為使鹽商專賣,發(fā)售鹽引。鹽引又稱“鹽鈔”,是宋代的取鹽憑證,“引”是指有價證券,還可以作為“代幣”流通。據(jù)《宋史通貨志》,“鹽引每張領鹽116.5貫?!钡?,一些不法商人,勾結官府,亂買亂售鹽引,盜賣私鹽,不向國家繳稅,嚴重干擾了國家財政稅收。南宋時,恢復變鹽法,國家設置合同場所,征收引稅錢,每斤輸引錢25文,同時又有許多附加稅,如土產(chǎn)稅、住稅等等。 元朝統(tǒng)一全國后,鹽稅制度得到進一步的發(fā)展。初期實行定額制,強化對鹽課的稽征管理。所行鹽法有:一是引岸法,各地官府置局賣引,每引付鹽400斤,納銀四兩五錢,以后變一次鹽法,加一次引價;通俗一點講就是:商人想要運鹽,先買鹽引,然后取得公開運鹽的權利,成為專商。二是入票中鹽高曉慧《我國鹽稅的演變過程》《中國稅務》2000年第12制,官府招募商人運糧至邊疆或戰(zhàn)場,政府給鹽引赴鹽場領鹽販賣;三是計口授鹽制,行產(chǎn)鹽區(qū)。官府按人口或按戶強行配給食鹽,以增加鹽課。由于鹽課是當時國家財政的主要支柱,財政支出十之七八靠鹽商販鹽先付“引”錢,拿了“引”再赴各鹽場領鹽。最后按照“引”上所規(guī)定的買鹽地點販賣。因此需要在銀錠上注明鹽區(qū)名,說明該錠是該鹽區(qū)的鹽稅銀錠。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實行鹽政,隨心所欲,聚資斂財,運用靈活,前所未有。洪武三年,實行納米中鹽法,又叫“開中”,即讓商人運糧食到大同倉和太原倉,分別用米一石和一石三斗,換取“兩淮”鹽引一小引(洪武時,鹽引一大引400斤,一小引200斤),然后憑鹽引到兩淮都轉運鹽,鹽場領鹽,在指定地督區(qū)販賣。接著,邊疆幾個行省相繼效法。但納米的多少,按糧倉道路遠近而定,近者多納,遠者少納,而增減稅度,要看軍需緩急和米價的高低而定。這樣,國家節(jié)省了大量的轉運費,邊疆糧餉也得到了保障。 清朝初年,滿清統(tǒng)治者為籠絡人心,消除滿漢矛盾,加強對全國的統(tǒng)治,免除各種鹽稅附加,推行綱法,也叫引岸制,這是一種官商銷的形式,由政府給引票于商人,按引購鹽,販賣于特定區(qū)域。(這種方式與上述的元、明兩朝的作法相類似。)同時還實行官運官銷,即政府運言到客棧,自行買賣,寓稅于價;官運商銷,即鹽場生產(chǎn)出來的鹽,由政府統(tǒng)一收購,儲存于官設的鹽棧,由商人購買運銷,鹽課含于價內(nèi)或于購運時繳納;一些偏僻的產(chǎn)鹽地區(qū),還允許民間自制自用,政府征收些許的鹽稅。據(jù)統(tǒng)計,清代鹽稅收入初約200萬兩,中葉為550萬兩,到了清末為1300余萬兩。因為清末不僅開征鹽稅,還加征“鹽厘”。所謂“鹽厘”就是指對販賣食鹽而抽取的稅銀,也就是對鹽開征的一種“貨物稅”。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緩和了滿漢矛盾,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壯大了國家財力,為平定邊疆叛亂,反擊外來侵略,維護國家領土完整和主權獨立,鞏固統(tǒng)一的多民族封建國家奠定了堅實的物質(zhì)基礎。隨著朝代的更迭鹽稅的形式在不斷的變化,國家在這個方面的管理也隨之不斷的變化著。這種相應的變化的原因和一個詞有著密切的關系。那就是-----私鹽。 私鹽販賣對鹽稅有著一定的影響。鹽為有稅商品,納稅者為官鹽,偷漏者為私鹽,古今略同。由于稅額遠高于成本,偷逃即可獲厚利,政府為保證鹽稅收入對私鹽販賣制定了嚴刑峻法。私鹽法大體上可劃分為以下幾類:私煎煉法、私販賣法、私有鹽法、闖入禁地或侵界法。通行的私鹽法,稱為海行私鹽法等。 私鹽法律的本質(zhì):封建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是無論如何也不能容忍民間自由地染指鹽利,即使百姓都去當盜賊,也比他們?nèi)ヘ溬u私鹽好。官府在增稅鹽稅的同時也在不遺余力地維護政府對鹽務的壟斷和對鹽利的獨占。宋英宗治平年間范純?nèi)实瘸剂鸥袊@:私鹽法“立刑名亦重過于盜賊”,并發(fā)出“三司將私鹽條貫重行刪定”的呼吁。在此之前類似的呼吁不止一次。宋太祖乾德四年(966),才將私煮和私販的死罪標準分別放寬,即和盜賊死罪“贓滿”大致相當?shù)臉藴?。盡管有嚴酷的法律對待私鹽販賣,但是豐厚的鹽利仍然吸引著不同階層的人冒險私販食鹽。其中包括 1、部分商人:商人經(jīng)商的最終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取得商業(yè)利潤。 2、豪強之家和地方惡霸:這些人都有一定勢力,且往往和政府勾結,因此在販私鹽過程中,氣焰十分囂張。 3、官吏的販私:官吏違法經(jīng)商,在中國封建社會中是很突出的,上至宰相,下及中小官吏,都有不少人從事這一活動,興販私鹽不過是其私營商業(yè)之一罷了。 4、鹽戶:鹽戶在國家的嚴格監(jiān)督和控制下從事食鹽生產(chǎn),給統(tǒng)治階級創(chuàng)造了巨額的財富,自己卻所得甚少。因此一部分鹽戶也會販賣私鹽。 5、貧民:北宋自耕農(nóng)民所承受的封建剝削十分沉重,除兩稅外,還要繳納各種名目的苛捐雜稅。 6、無業(yè)游民:這個階層在宋代官方文獻中常被稱為“游手廢業(yè)之人”、“惡少”、“無賴”、“不逞之人”等,人數(shù)眾多成份復雜,既有農(nóng)村失去土地的農(nóng)民和城市破產(chǎn)小手工業(yè)者,也有家業(yè)衰敗了的地主階級子弟,還有一些逃亡配隸之卒。 7、軍兵、綱吏舟卒:北宋軍士的生活十分艱窘,軍傣很低,只能勉強維持軍士及家人的生活,即使這樣微薄的軍棒也常被各級將領克扣。 政府的鹽稅征收是比較成功的,在財政支出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雖然私鹽販賣對鹽稅收入有所影響,但鹽稅收入仍然是持續(xù)增長的,而且有效地保障了財政收入,進而穩(wěn)定了政權,同時沒有因為鹽稅的增加導致大的社會危機。然而,盡管由于鹽稅等收入的支持使得政權得以維持,但不斷增加的鹽稅也反映了政府對百姓的剝削在不斷加重,這種敲骨吸髓式的剝削長久不了,也必然對正常的經(jīng)濟發(fā)展造成不良影響,財政始終隱藏著危機。 歷朝歷代鹽稅制度的變革無不說明一個問題:鹽與人民息息相關,更是歷史上一個長期被壟斷經(jīng)營的對象。鹽稅則與國家密不可分,關乎國家的生死存亡。因此認真研究我國古代鹽稅的歷史演變過程,分析其利弊得失,對我們現(xiàn)代的稅務改革起到了“以史為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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