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中后期私鹽交易泛濫,根本原因是鹽稅制的改革引發(fā)的。 唐朝前期,社會清明、文化繁榮、人民安居樂業(yè)、財政狀況富足,從公元618年起至公元758年間都是對鹽業(yè)實行無稅或低稅的政策,因此李唐前期的鹽價十分低廉,普通百姓的接受度都很高。 直至公元758元,唐朝中后期,第五琦實行鹽專稅的政策,通過鹽政機構直接管控,一方面低價從鹽戶壟斷食鹽,另一方面禁止私鹽交易,同時以高鹽價賣出,利潤高達1000%以上,徹底改變了以往無鹽稅或低鹽稅的局面。 有些人因負擔不起過高的鹽價,被迫選擇“淡食”生活;也有些人因鹽業(yè)高利潤,走上了私鹽販賣的交易。 唐朝前期鹽稅政策1. 無稅制和稅鹽制 自古以來鹽稅制度都備受歷朝統(tǒng)治者的重視。到了李唐時期,鹽稅制度更是中國鹽業(yè)史上的重要時期。 唐朝前期的統(tǒng)治者,因崇尚節(jié)儉之風,且國家開支并不是很大,所以沒有通過鹽稅去增加財政收入,繼續(xù)執(zhí)行隋朝時期的鹽稅政策,實行食鹽無稅制度。 盡管食鹽無稅制,但并不意味著當朝的統(tǒng)治者對鹽業(yè)制造不管不顧。李唐前期,“武德令,有鹽池、鹽井鹽丞?!?strong>由此可見唐朝前期也有通過設置鹽丞相,對部分鹽池鹽井進行管理。 到了高宗、武后時期,內則大興土木,外又頻繁用兵,社會所入賦稅難以支撐國家的需求。 與此同時均田制度還沒能實行,農業(yè)稅收大幅度減少,于是統(tǒng)治者開始注意到鹽稅收入。 據(jù)《太平廣記》卷三九九及《太平寰宇記》卷八十五轉引《陵州圖經》記載,當時在陵州城鹽稅制已有實行,并且有學者何維凝提出看法,武周時期就是唐代鹽稅制度的開端。 2. 唐朝前期鹽稅的形式 武周時期,由于頻繁用兵,國家財政支出增多,食鹽無稅制度也漸漸地變成鹽稅制,但這還不是私鹽泛濫的開端。 因為當時社會各地對于鹽池、鹽井中食鹽制造方式的不同,各地官員對食鹽征稅的方式也有所差異,鹽業(yè)稅并沒有收取很高,此時的鹽稅形式也主要分為“實物稅、力役稅和貨幣稅”。 實物稅,根據(jù)《通典》記載,一般情況下租用朝廷鹽池的鹽戶需繳納實物稅,某些特殊情況租用鹽井的鹽戶繳納的也是實物稅。其中陵井就實行“置灶煮鹽,一分入官,二分入百姓家”的鹽稅制度。 力役稅,一般是古代朝廷經營的大型鹽屯或者鹽井,在鹽屯或鹽井里面的屯丁、屯兵人員需要繳納力役稅給國家。國家建造的鹽屯在邊界處或者戰(zhàn)事頻發(fā)地帶,主要目的也是給部隊提供充足的后勤保證。 貨幣稅,即民營鹽井繳納。繳納的鹽稅需要通過折錢計算,任何實物包括鹽在內,都不能用作抵扣鹽稅。據(jù)《通典》記載,貨幣稅繳納的金額,是當?shù)毓賳T根據(jù)每州每縣的實際鹽產量,制定出來適用于當?shù)睾侠淼亩愵~。 不同的鹽稅形式對應著不同的經營模式,也對應著國家不同的需求,以上便是唐朝初期的三種基本鹽稅形式。 3. 稅鹽制改革前的嘗試 劉彤的議改鹽制,是唐朝中后期鹽稅制改革前的最后一次嘗試。唐朝初期雖然表面上一片繁榮,背后卻潛藏著種種隱患:農民承受不住高賦稅,以致百姓流走他鄉(xiāng);邊疆戰(zhàn)事不斷,軍費巨增。 這兩件事使得國家財政收入不斷減少的同時,支出卻還不斷增加。于是劉彤的議改鹽制提議,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了。 提議內容是全面禁商榷,主張鹽鐵官營,從而保障國家財政收入。這個提議最開始是受到支持的,但試運行一段時間之后就宣告了作廢,原因是當時社會經濟中心未南移,重要鹽池都在北方,也在國家的控制下;另外一些地方官員并未上繳全部鹽利,而是留下一部分自用。 如果唐朝實行鹽鐵校檢,那地方官員自身利益受到損害;而且當時鹽鐵官營并不被社會認同,征收農業(yè)稅依然是國家的主要稅收來源。雖然劉彤鹽改提議沒能成功,但也為唐朝中后期的鹽專賣制度做了鋪墊。 唐朝中后期鹽政1. 第五琦和劉晏的鹽專賣制 “安史之亂”爆發(fā)后,長達八年時間,許多農民流離失所,國家農業(yè)稅收大幅度降低。另外連年內戰(zhàn)以及邊疆戰(zhàn)事也需要招兵買馬,導致唐朝中后期更急需增加財政收入。 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公元758年三月,第五琦出任鹽鐵使,正式開啟鹽專賣制度,“就山海井灶收榷其鹽,盡榷天下鹽”。 第五琦創(chuàng)立的鹽專賣制度,通過設立鹽政機構,壟斷鹽市買賣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建立亭戶制度,禁止私鹽販賣,初步確立“民制、官運、官收、官銷”的形式。 一方面是為了解決因“安史之亂”帶來的國家財政緊張問題;另外一方面是希望通過這次變革,改變以往單一的國家財政稅收觀念。 但第五琦的鹽專賣制度更適用戰(zhàn)爭時期,能夠有效地給部隊及時供給需求。 “安史之亂”結束以后,這一套制度的弊端也顯現(xiàn)出來了,官方幾乎壟斷了除鹽業(yè)制造以外的所有流程,導致鹽政機構過于龐大,鹽政官員過于冗余,增加了許多不必要的管理成本。 于是在第五琦之后,劉晏在鹽專賣制基礎上做了適當調整,由之前的“民制、官收、官運、官銷”變成了“民制、官收、商運、商銷”,這樣既可以幫助國家節(jié)省人力物力,還能夠做到利潤最大化。 盡管劉晏提出的鹽專賣制度更靈活且適用性更強,但是沒有第五琦的鋪墊,劉晏也很難成功。 2. 唐朝后期的鹽政 好景不長,公元780元,因為榷價問題,德宗誤聽讒言,劉晏被當朝宰相誣陷致死,經過兩次改革之后的鹽專賣制度也因此陷入混亂。由于之前鹽專賣制度帶來的稅收成功,也使得當朝統(tǒng)治者德宗失去了正確的判斷力,貿然對藩鎮(zhèn)使用強硬政策,使得引發(fā)連鎖戰(zhàn)事。 戰(zhàn)亂不斷的背后,帶來的是日益增多的軍費,導致唐朝后期苛捐雜稅、橫征暴斂、征收各種賦稅、胡亂提高鹽價,民怨沸騰,甚至有百姓不堪其擾,自縊而死。 雖然后期有李巽等人的試圖挽救這樣的局面,似乎也抵不過唐王朝最終走向衰落的命運。 私鹽交易為何如此泛濫?私鹽產生的大背景,源自于公元758年第五琦創(chuàng)鹽專賣制以后。唐朝中后期,過高的官鹽價所帶來巨額利潤,使得私鹽的逐漸泛濫。私鹽交易,不僅損壞了朝廷的收入,而且私鹽販賺取的巨額利潤,協(xié)助地方勢力,也進一步加快了唐朝的垮臺。 1. 鹽業(yè)制度的缺陷 鹽專賣制度在唐朝中后期推行以后,國家一直都嚴格把控著鹽業(yè)制造以外的各個銷售環(huán)節(jié)。 社會長期處于這種制度下,會存在以下三種弊端:第一,商人享受著鹽業(yè)運輸和銷售的權利之后,會肆意加價從中謀取利潤;第二,國家在整個鹽業(yè)管理機構中,會出現(xiàn)大量冗官的現(xiàn)象,辦事效率低下,增加用人成本;第三,當?shù)刂菘h并不會完全配合中央對待榷商,會影響自己對于鹽業(yè)生產的占留。 在這種弊端的凸顯下,鹽業(yè)稅收過高,中間利潤高達1000%以上,大大加重了百姓們的生活成本,導致不少人甘愿冒著生命風險,賺取中間的利潤。 其中不乏有生產者、銷售者、鹽梟、官員販私鹽,也是這些人,既影響了唐朝中后期的經濟命脈,間接動搖了唐朝后期的社會穩(wěn)定性。 2. 經濟利益的驅使下 前面的鹽專賣制度介紹也有提到過,鹽專賣制度實施以后,國家從中賺取的利潤高達1000%以上,這種現(xiàn)象是違背正常的商業(yè)規(guī)律的。 在鹽價不斷攀升的時候,普通老百姓的購買能力逐漸減弱。與此同時,朝廷官員是鹽專賣行為的執(zhí)行者,有人依法辦事,也會有人抵不住高利潤的誘惑,利用自身職權便利販賣私鹽,牟取中間巨額利潤。 3. 社會環(huán)境的惡化 自從“安史之亂”爆發(fā),先是第五琦創(chuàng)鹽專賣制度,后有劉晏在此基礎上改善鹽專賣,盡管鹽價較高,但是在執(zhí)行效果表現(xiàn)都是比較好的。 可在唐德宗時期,德宗因誤聽讒言,先是罷去劉晏的官職且將其處死,同時還對鹽專賣制度進行了修改,直接導致當時每斗鹽從110文升到370文左右,然而制造成本不足10文錢一斗,而且隨著制鹽技術的不斷成熟,食鹽的制造是在不斷降低的。 劉晏鹽專賣制度被修改后,致使鹽業(yè)管理混亂,鹽政官員過于冗余,辦事效率低下,同時腐敗現(xiàn)象也是日趨嚴重,很多地方官員通過利用自己手中職權牟取暴利,鹽政官員的奢靡之風也是從德宗時期擴散開來。 由于唐朝后期整體環(huán)境十分惡劣,且對鹽業(yè)的干預過多,鹽業(yè)根本不存在公平競爭的體系,與此同時食鹽又是家家戶戶每日生活的必需品,百姓買不到低廉的食鹽,私鹽交易在這樣的大環(huán)境下泛濫也是合乎情理的。 總結“安史之亂”是唐朝中后期的時間節(jié)點,也是鹽專賣制度產生的導火索之一,更是私鹽販泛濫的重要間接原因。為什么唐朝中后期會有那么多私鹽販? 最根本原因還是,國家為了維持財政收入貼補軍用,致使鹽價過高,普通百姓維持不了基本生活需求,而且這種情況隨著時間的推移非但沒有改善,反而愈發(fā)嚴重了,于是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鋌而走險做起了販賣私鹽的交易,這也為唐朝集團后期的覆滅埋下了種子。 參考文獻: [1] 歐宗佑: 《中國鹽政小史》,北京:商務印書館,民國十六年七月版,第28頁。 [2] [后晉]劉昫:《舊唐書》卷四十二《職官志一》,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1800頁。 [3] [宋]李昉:《太平廣記》卷三九九《陵州圖經》,臺北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046冊,第19頁。 [4] 何維凝:《中國鹽政史》,臺北:大中圖書有限公司,1966年版。 [5] [唐]杜佑:《通典》卷十《鹽鐵》,臺北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03冊,第114頁。 [6] [宋]王博撰:《唐會要》卷八七《轉運鹽鐵總敘》,臺北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07冊,第300頁。 [7] [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137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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