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點: 財政部在審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采用正偏離加分、負偏離扣分的評分模式,容易產生指標之間代償?shù)男Ч?,不能客觀反映產品本身是否實際符合采購需求。上述評分模式與政府采購分值設置及評價原理不符,屬于“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其他應注意事項 在進一步優(yōu)化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促進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建設的背景下,對于市場上供貨充足的通用型非進口產品,不得要求供應商出具生產廠商授權書,防止生產廠商通過控制產品的貨源和價格壟斷政府采購市場,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全文如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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