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按:小編對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裁判的7個工傷案例進行歸納分析,總結(jié)出7條裁判觀點,供大家實務中參考: 一、社保中心可以在催繳社會保險費決定程序中對勞動關系予以直接確認 案 號:(2020)最高法行再507號 裁判要點: 關于本案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催繳社會保險費決定程序中能否直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本院認為,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行政行為中能夠直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理由包括: 1.省社保中心系根據(jù)前述生效裁判作出的認定,理據(jù)充分且于法有據(jù); 2.現(xiàn)行法律關于社保部門在行使該項職權時就雙方間的勞動關系并未規(guī)定需先經(jīng)仲裁裁決程序,故省社保中心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勞動關系予以直接確認,進而作出處理決定,屬于其職權范圍,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3.社保部門經(jīng)審查直接作出處理決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則,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一致。 另外,(2009)行他字第12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中認定,根據(jù)《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yè)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該答復盡管是針對工傷認定,但亦能佐證本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不具有撤銷(改正)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結(jié)論的法定職責 案 號:(2020)最高法行申7415號 裁判要點: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石永華向人社部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人社部責令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撤銷(改正)四川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2015年4月1日作出的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結(jié)論。但是,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并不具有撤銷(改正)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結(jié)論的法定職責。人社部認為石永華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并建議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并無不當。 三、因工作過程中與同事發(fā)生爭執(zhí)打斗死亡與工作職責并不具有直接關聯(lián)性,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27日 案 號:(2020)最高法行申11985號 裁判要點: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嚴浪的死亡是因工作過程中與郭福勇發(fā)生爭執(zhí)打斗所致,與其作為廚房員工的工作職責并不具有直接關聯(lián)性,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東莞市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撤銷原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重作,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一、二審判決駁回嚴榮海的訴訟請求,均無不當。 四、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屬于法律規(guī)定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裁判日期:2020年8月27日 案 號:(2020)最高法行申4495號 裁判要點: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中,對于袁世杰的診斷,??谑腥嗣襻t(yī)院2018年1月24日的門診病歷記錄載明:1.心跳呼吸驟停;2.消化道出血?3.急性酒精中毒。海南省人社廳根據(jù)相關調(diào)查筆錄、證人證言等,確認了事發(fā)當日袁世杰醉酒的事實。海南省人社廳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及查明的事實,認定袁世杰系死于急性酒精中毒,屬于法律規(guī)定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由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袁名平認為袁世杰并非死于急性酒精中毒,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推翻海南省人社廳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故其再審主張不能成立。因此,一審判決駁回袁名平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予以維持,符合法律規(guī)定。袁名平主張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市政府不得以勞動者簽訂民事調(diào)解協(xié)議并領取損害賠償款為由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者實際獲得的醫(yī)療費、損害賠償款少于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權要求補齊。 裁判日期:2020年7月30日 案 號:(2020)最高法行再118號 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東銳公司與周祖華之間并非典型的勞動關系,而是法律擬制的用工主體責任關系,周祖華在勞動仲裁機構認定其與東銳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形下,對其能否要求工傷保險賠償存在認識不足。而且,民事?lián)p害賠償系周祖華在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與謝耀坤調(diào)解達成,賠償金額可能低于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東莞市政府僅以周祖華簽訂調(diào)解協(xié)議并領取損害賠償款為由,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可能損害周祖華的法定權利,應當予以糾正。需要說明的是,周祖華在認定工傷、鑒定勞動能力后,若實際獲得的醫(yī)療費、損害賠償款少于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權要求補齊。 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人社局在沒有任何法定有權機構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出確認的情況下,直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作出認定工傷的結(jié)論不當 案 號:(2020)最高法行申1662號 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即墨區(qū)人社局作出青即人社傷認決字(2017)第JM001199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1199號認定工傷決定)后,即墨區(qū)政府作出18號復議決定予以撤銷并限期重作是否合法。(一)關于撤銷1199號認定工傷決定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而即墨區(qū)人社局在沒有任何法定有權機構對楊中海與成運物流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出確認的情況下,直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作出認定工傷的結(jié)論,顯屬不當。 七、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裁判日期:2020年3月13日 案 號:(2019)最高法行申12301號 裁判要點: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陳勇為暢運公司員工,其以2016年5月2日被同事廖海林操作的泵車臂架壓傷右手拇指,致開放性粉碎性骨折為由,向龍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龍門縣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并提供了龍門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入院記錄、出院記錄等證據(jù)。龍門縣人社局受理申請后,依法進行調(diào)查核實,暢運公司主張陳勇所受傷害不是工傷,但未能提供客觀、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實。龍門縣人社局綜合考慮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和職工的傷情定陳勇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此外,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13民終644號生效民事判決亦查明,2016年5月2日中午12時,陳勇在惠州市龍門縣裕林豪庭小區(qū)工地工作時,不慎被其同事廖海林操作泵車上面的臂架壓下來傷到右拇指,被診斷為右拇開放性粉碎性骨折。龍門縣人社局作出龍門人社工傷認字〔2017〕第0039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以下簡稱39號工傷認定),認定陳勇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并無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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