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有兩種形式:被告人委托、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一般來說,不存在被告人要求更換辯護人的情況。但萬一出現(xiàn)這種尷尬的情況,如何處理呢?如何處理才合法合理呢? 例如,在這個販賣毒品案件中,當事人申某是第一被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其并未委托律師,法援發(fā)函讓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王某擔任被告人申某的辯護律師。 在庭審過程中,申某對庭審非常抗拒,對律師為其辯護也提出不同意見。 審判長:在本院送達起訴書時,被告人申某表示沒有委托辯護人。根據本案案情需要,受本院制定,由法援中心指派XX律師事務所王XX律師擔任被告人申某的辯護人,被告人申某你是否同意? 申某:不同意。 審判長:你為何不同意律師王XX擔任你的辯護人? 申某:沒有理由,就是不同意。 此時,申某就是不同意律師擔任他的辯護人,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十五條,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shù)?,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須另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可見,在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查明原因,如果被告人理由正當,法院應當準許,允許被告人自行辯護。如果是必須有律師參與的案件,則應當要求被告人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由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 在這個案件中,被告人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拒絕法援律師為其辯護,則該訴求不成立,他必須接受法援律師為他辯護。 在僵持了一段時間后: 審判長告知:被告人申某,由于你沒有正當?shù)睦碛删芙^律師為你辯護,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你必須接受法律援助律師為你辯護,被告人申某你是否清楚? 被告人:清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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