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以來,被告人陳某在經營晉江市安海鎮(zhèn)某賓館期間,多次介紹失足婦女李某、余某、吳某到該賓館為嫖客提供賣淫活動,從中抽取嫖資分成,非法獲利人民幣1480元。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陳某在晉江市安海鎮(zhèn)其經營的某賓館內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陳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圖片來源于網絡 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多次容留、介紹失足婦女進行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據此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同時追繳違法所得1480元,沒收相關違法物品。 2019年2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左某多次向停在路邊的汽車及晉江市區(qū)內的某些公寓、賓館隨機分發(fā)“涉黃小卡片”,并從中牽線搭橋介紹失足婦女為嫖客提供賣淫活動,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左某介紹失足婦女冉某某、樂某某在晉江市區(qū)范圍內進行賣淫活動,并從中牟利。 圖片來源于網絡 2019年10月30日,公安機關在晉江市青陽街道抓獲被告人左某,從其處扣押涉案手機2部及招嫖卡片2000張。 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左某以盈利為目的,多次介紹他人賣淫并從中非法獲利,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賣淫罪。被告人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據此判處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同時追繳違法所得10000元,沒收相關違法物品。 容留、介紹賣淫行為是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并提供賣淫活動的處所,在嫖客與賣淫者之間進行引見、撮合、牽線搭橋等行為,這種行為妨害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本案警示廣大市民,特別是賓館、酒店的經營者、服務人員,如果成為他人組織賣淫的幫兇或者為他人賣淫活動提供場所、中介服務,可能觸犯組織賣淫罪或容留、介紹賣淫罪,相關從業(yè)人員要自覺抵制此類“涉黃”犯罪行為,增強警惕防備心理,切勿為了蠅頭小利而將自己引入犯罪的深淵。 每個人都要提升自我防范意識,既要遠離“涉黃”違法犯罪,又要謹防上當受騙,因為很多不法分子借招嫖之名行詐騙或者敲詐之實,導致受害人財物損失。廣大市民應潔身自好,對“涉黃”現(xiàn)象零容忍,積極舉報“涉黃”違法犯罪行為,共同維護我們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span>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一)引誘他人賣淫的; (二)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 (三)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五)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網絡發(fā)布招嫖違法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 被引誘賣淫的人員中既有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員的,分別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和引誘賣淫罪定罪,實行并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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