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郭建珍因與被申請人寧夏擔保集團、寧夏志海公司、等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寧夏高院(2018)寧民終147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院申請再審。 郭建珍再審的主要理由為:一、二審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由寧夏擔保集團提供的(2016)寧擔反保字0240號《保證反擔保合同》和《反擔保承諾書》,系自己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寧夏擔保集團自行填寫內容形成,不是她本人的真實意思,不應當承擔反擔保責任。 最高院合議庭認為
小特律師解說
本案是再審案件,就筆者的經(jīng)驗來說,再審案件要緊扣《民事訴訟法》第200條來準備。此外,與已方主張類似的勝訴判例也是需要重點關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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