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知識的搬運工 作者:趙學武(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涉案財產的范圍 一、涉案財產的種類 1.違法所得 2.違禁品 3.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二、依法處置的財產范圍 1.財產范圍 2018年指導意見第27條、2019年財產處置意見第15條規(guī)定,黑惡勢力組織涉案財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1)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2)黑惡勢力組織成員通過個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單位、組織、個人為支持該黑惡勢力組織活動資助或者主動提供的財產; (4)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財產或者組織成員個人、家庭合法財產中,實際用于支持該組織活動的部分; (5)黑惡勢力組織成員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6)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利用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 2.孳息 2019年財產處置意見第22條對孳息作了解釋。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收益 2019年財產處置意見第22條對收益作了解釋。 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聚斂、獲取的財產直接產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斂、獲取的財產購買彩票中獎所得收益等; (2)聚斂、獲取的財產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產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斂、獲取的財產賭博贏利所得收益、非法放貸所得收益、購買并販賣毒品所得收益等; (3)聚斂、獲取的財產投資、置業(yè)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 (4)聚斂、獲取的財產和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yè)形成的財產中,與聚斂、獲取的財產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 (5)應當認定為收益的其他情形。 三、比較分析 1.違法所得財產的范圍有所擴大:直接和間接,非法和合法 (1)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2)黑惡勢力組織成員通過個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3)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財產。 2.違法所得主體的范圍有所擴大:本人到他人 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利用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3.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有所擴大:本人到他人 (1)其他單位、組織、個人為支持該黑惡勢力組織活動資助或者主動提供的財產; (2)組織成員個人、家庭合法財產中,實際用于支持該組織活動的部分。 四、擴大解釋的理由 1.要件事實 經濟特征——“一定經濟實力” “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備的經濟特征。 2.沿革 (1)2009年紀要:一定的經濟實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稱霸一方的基礎。在辦案時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有的經濟實力必須達到特定規(guī)?;蛱囟〝殿~。無論其財產是通過非法手段聚斂,還是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取,只要將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fā)展即可。 (2)2015年紀要:“一定的經濟實力”,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形成、發(fā)展過程中獲取的,足以支持該組織運行、發(fā)展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經濟利益。包括:1.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資產;2.有組織地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資產;3.組織成員以及其他單位、個人資助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資產。通過上述方式獲取的經濟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組織成員個人掌控,也應計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 (3)2018年指導意見 第7條:在組織的形成、發(fā)展過程中通過以下方式獲取經濟利益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 ——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 ——有組織地以投資、控股、參股、合伙等方式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 ——由組織成員提供或通過其他單位、組織、個人資助取得。 第8條:通過上述方式獲得一定數量的經濟利益,應當認定為“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同時也包括調動一定規(guī)模的經濟資源用以支持該組織活動的能力。通過上述方式獲取的經濟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組織成員個人掌控,也應計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組織成員主動將個人或者家庭資產中的一部分用以支持該組織活動,其個人或者家庭資產可全部計入“一定的經濟實力”,但數額明顯較小或僅提供動產、不動產使用權的除外。 3.理解把握 第一,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有的經濟實力并不等同于刑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違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所謂經濟實力,是指掌控經濟資源并隨時為己所用的能力,因此,包括合法獲取的資產。 第二,根據刑法第294條“一定經濟實力”的取得方式應具備“有組織性”的特點。也就是說,無論是違法所得還是合法資產,都應當是通過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關聯(lián)的行為或方式而獲取。 第三,將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之前獲取或者組織成員完全通過個人行為獲取的經濟利益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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