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倪某與吳某某是某醫(yī)科大學的校友,都是上海醫(yī)生。2013年經(jīng)朋友介紹相識、相戀,2014年12月登記結婚。因吳某某身份證被人借用購房而被限購,導致無法用夫妻兩人名義共同購房??粗績r,夫妻兩人2015年11月決定辦理離婚手續(xù),之后用倪某一人的名義購房,房產(chǎn)登記在倪某一人名下。購房首付款60萬,其中吳某某婚前存款7萬,吳某某父親贈款10萬,吳某婚后工資獎金18萬;倪某婚后工資10萬;倪某娘家借款15萬(201702前用吳某某工資獎金償還)。2015年11月辦理離婚手續(xù)后雙方仍然居住在一起過著正常的夫妻生活。2016年5月,倪某和吳某某恢復婚姻登記,2017年5月,兒子出生。2018年3月,倪某以吳某某脾氣不好、不夠關心家庭為由提起離婚訴訟。要求:一、離婚;二、兒子歸她撫養(yǎng);三、房產(chǎn)歸她,補償40萬給吳某某(房價已從190多萬漲到340多萬)。吳某某認為,離婚不是倪某本人真實意思,雙方之間沒有根本怕的矛盾,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夫妻矛盾是共同居住的岳父引起的。 代 理 詞 ---倪某訴吳某某離婚案 尊敬的審判員: 受被告吳某某委托,本人出庭今天的法庭審理。經(jīng)了解案情,并經(jīng)剛才法庭調查,代理人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還沒有破裂不宜離婚,所購房屋屬共同財產(chǎn),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還沒有破裂。 1、從雙方的婚姻基礎看。 雙方均屬高知,且系自主婚姻,經(jīng)自由戀愛、充分了解、慎重考慮后才登記結婚,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正如原告的妹妹與被告微信聊天時所說:“姐姐當初選擇嫁給你,你肯定有過人之處”。被告的過人之處、那些吸引原告的特點不可能因為日常生活的小摩擦而消失,應該仍然存在。 2、從婚后感情看。 雙方無根本性矛盾,目前的小矛盾是因為溝通交流不當引起。據(jù)被告講,原告性格內向,不輕易表達內心感受,有什么想法不愿意說出來,總是讓被告去猜。被告作為一名醫(yī)生,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也盡力幫忙做家務,買早餐、洗碗、給原告推拿按摩、過生日、過情人節(jié)。在原告產(chǎn)前約二個月,被告發(fā)動姐姐、姐夫等人,將家搬到***路*弄*室去住,想方設法給原告創(chuàng)造溫馨安寧的生活環(huán)境。所以,在家務生活中,被告已經(jīng)盡了丈夫的責任。當然,被告?zhèn)€性耿直,講話直接,以及他對病人習慣用命令、指揮語氣的職業(yè)習慣,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容易傷人,可能給原告帶來心理上的傷害。但每次小摩擦發(fā)生后,被告總是首先認錯,有時甚至給岳父岳母下跪,討好原告,盡量挽回和補救。有一次吵嘴后,原告負氣出走,被告追出2000米,最后在**寺附近找到原告,把她哄回家。原告在庭審中所講的家庭暴力,代理人經(jīng)向被告了解,實際情況是,有一次被告為原告買了一件比較昂貴的連衣裙回家讓她試穿,原告非常節(jié)儉,嫌浪費而大為生氣,并且罵很難聽的話。被告認為自己對她的愛不但沒被認可和贊賞,反而招來辱罵,一下子情緒失控,用拳頭推了一下原告的腮幫,原告自己也拿起菜刀,被告主動報警。如此而已。事后被告反思吵架的原因,發(fā)現(xiàn)原告勤儉持家的特點,為娶到這樣的老婆而暗中竊喜。所以,日常生活中盡管有小摩擦,但被告能及時反思、補救。 原告庭審中多次強調2015年11月*日離婚就是因為雙方感情不和,被告否認了原告該說法,說是因為他的身份證被他哥借去買房子而無資格購房,雙方當時是為了購房而假離婚。本代理人認為,被告的陳述真實可信,一是原、被告2015年11月*日辦理離婚手續(xù)后,立即于2015年12月*日共同購房,這兩個時間節(jié)點間隔不到半個月;二是辦理離婚手續(xù)后,雙方仍然以夫妻名義照常共同生活(居委會、小區(qū)物業(yè)等都可以作證);三是在購房首付大部分來自被告的情況下,將房產(chǎn)登記下原告一人名下。這三點,足以證明雙方假離婚:辦理離婚手續(xù)后雙方仍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說明夫妻雙方感情正常;辦理離婚手續(xù)才十幾天就共同籌資購房,說明夫妻感情穩(wěn)固;房產(chǎn)登記在原告一個名下說明被告要么對原告愛得很深要么對原告非常信任。約半年后雙方恢復婚姻登記可以印證上述推理。 被告非常聽原告的話,工資卡交給原告,工資、獎金主要由原告領取、支配。原告在庭審中否認這一事實,說沒拿被告工資卡,沒取被告工資獎金,還反過來說。。。此處省略n字。。。代理人認為,被告的工資收入確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被告年收入20多萬、近30萬,夫妻關系存續(xù)約三年期間,總收入超過80萬,這8萬所占比例不到10%,且用于幫助哥哥還貸,不是原告所說的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chǎn)。任何一個小家庭的存在,都離不開大家庭的幫助和支持,被告幫助哥哥的行為是人之常情。何況,原、被告購房首付也接受了被告父親10萬元的贈予。所以,在家庭財產(chǎn)管理、支配上,被告也沒有傷害夫妻感情。 還有一個細節(jié),絕大多數(shù)女人產(chǎn)后都會在腹部留下妊娠紋,但據(jù)被告講,由于他的細心照顧和科學護理,原告產(chǎn)后沒有妊娠紋。這情形應該比較少見,足以可以說明被告對原告用情之深。 3、從原告訴請離婚的原因看。 從庭審調查情況及本代理人與原告律師電話溝通來看,原告起訴離婚主要原因是被告脾氣暴躁和不關心家庭。被告承認自己脾氣確實不夠好。據(jù)被告講,由于。。。此處省略n字。。。由此引起被告煩躁、進而產(chǎn)生一些小摩擦。代理人認為,女人的母性非常強烈,為了保護自己的孩子,她們什么苦都能吃,什么事都敢做。為了保護兒子,原告可能確實忽略了被告的存在,忽視了被告的感受。其實,婚生子是雙方愛情的結晶,被告與原告一樣關心、疼愛自己的兒子。雙方的出發(fā)點雖然一樣,但由于溝通不暢,導致小摩擦,而不是真正的個性不和,也不是被告真的不會關心他人和家庭。 至于原告所稱的被告有外遇,實際是。。。省略。。。,說明被告自制力不夠強。但。。。省略。。。,說明被告平常為人規(guī)矩,沒有其他相好的女人,原告是被告心中唯的一的女人。原告如果能換個角度看問題,就不會懷疑被告的專一。 另外。。。省略。。。 所以,原告訴請離婚,帶有明顯的情緒化和被動性,并非理智考慮和獨立選擇的結果,夫妻之間沒有根本性的矛盾。 4、為婚生子健康成長,被告更不愿意離婚。 被告身體健康,儀表堂堂,職業(yè)高尚,收入不菲,一點都不擔心找不到新的對象。不愿意離婚,一是確實深愛原告,二是兒子2017年5月*日才出生,未滿周歲,被告不忍心棄之不管。雖然可以通過支付撫養(yǎng)費來履行撫養(yǎng)責任,但這與日夜相守、全天候照顧有天壤之別,不可同日而語。 二、嘉定區(qū)******房屋屬共同財產(chǎn)。 1、2015年11月*日是假離婚。 當時雙方是為了共同購房而假離婚,假離婚后雙方仍過著夫妻生活。法律雖然不承認事實婚姻,但法律規(guī)定同居期間共同收入和購置財產(chǎn)屬共同財產(chǎn)。假離婚后至恢復婚姻登記期間,原、被告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也是法律上的同居關系。雙方如果不另行舉證的話,房產(chǎn)原則上對半分。購房首付款中有10萬元是被告父親贈送的(原告庭審中已承認),根據(jù)常理,如果原、被告真離婚,被告父親是不可能贈送的。如果是同居關系,那這10萬元屬被告?zhèn)€人財產(chǎn)。 2、購房首付款60萬由雙方共同承擔。 60萬首付款中,7萬是原告婚前工資,10萬被告父母贈送,18萬是被告婚后工資,10萬是原告婚后工資。原告向其娘家弟妹借款15萬,已于2017年春節(jié)除夕前即201702前用被告工資獎金還清。 如果認定為同居關系,那其中50萬元及對應比例在20151124—20160527六個月同居期間的房產(chǎn)增值屬被告?zhèn)€人財產(chǎn),10萬屬及對應比例在20151123—20160523六個月同居期間的房產(chǎn)增值原告?zhèn)€人財產(chǎn)。至少其中17萬元(7+10)及對應比例在20151123—20160523六個月同居期間的房產(chǎn)增值屬被告?zhèn)€人財產(chǎn),43萬元及對應比例在20151123—20160523六個月同居期間的房產(chǎn)增值屬共同財產(chǎn)。 原告只承認被告支付了首付的約20萬元,其余約40萬(娘家28萬+她個人12萬)都是她的。代理人發(fā)現(xiàn),原告之言不可信。 首先,原告這一主張,與其提交的一份證據(jù)相互矛盾。其次,對代理人針對其錢款來源提出的如下幾個問題原告都不能如實或準確回答:你的收入情況、工資獎金多少、你和被告家庭開支情況、每月多少、這三年來共花了多少、由誰承擔、用誰的工資收入支付家庭開支、購房首付借你娘家人多少錢、他們通過什么方式支付給你、現(xiàn)金還是轉賬。原告稱2013的開始工作,工資八千多,現(xiàn)在有一萬多。而被告說,原告工資剛開始只有四、五千,現(xiàn)在不超過八千。原告稱向娘家人借的錢都是給現(xiàn)金,在代理人質問下,又改稱父母給的三萬是現(xiàn)金,其他的都是轉帳。第三,。。。省略。。。,這至少說明房產(chǎn)雖然登記在原告一人名下,但實際為夫妻共有,且首付大部分來自被告一方。 3、離婚協(xié)議書中關于財產(chǎn)分割的部分條款未生效,且約定不明。 第一,這份協(xié)議未生效。該協(xié)議是以達成登記離婚為條件的財產(chǎn)分割協(xié)議,但雙方?jīng)]去辦理離婚手續(xù),離婚未成,且被告在庭審中反悔,所以該財產(chǎn)分割協(xié)議沒有生效。第二,協(xié)議書第三條第1項說房屋為倪某婚前購買,與客觀事實不符。。。省略。。。,房產(chǎn)為雙方共同購買。第三,第四條第1項雙方確認購房借款為個人借款,亦與客觀事實不符。A,。。。省略。。。B,從約定內容約定對象看,只是針對因首付款而產(chǎn)生的債務,而不是針對房屋進行約定。C,該約定有歧義,可以理解為對未來債務的承擔。但購房借款實際上早已于2017春節(jié)(201702)除夕前由夫妻共同償還完畢,簽這份離婚協(xié)議時已是20180324,還在約定未來的債務承擔,顯屬多余。 有房子才有家,被告提出房屋共有的理由和證據(jù),是為了保住家庭,是為了留住原告,不是為爭財而爭財。 綜上,代理人認為,原、告自主戀愛,婚前充分了解,感情基礎良好?;楹箅m有小摩擦,但無根本性矛盾,且兒子尚小。被告今后會更加注意溝通方式,更加溫和謙讓, 愿意盡最大努力改善、增進夫妻關系,絕不輕易放棄。這是對婚生子負責,也是對原告負責。故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人:陳建良律師 聯(lián)系電話:15300531077 2018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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