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上訴有以下幾個理由: 1、認定事實不清或錯誤; 2、證據不足 3、適用法律錯誤 4、程序不合法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上訴理由的內容: 寫好上訴理由,目的是在為上訴請求的實現(xiàn)服務。而要寫好上訴理由,首先應明確什么事由可以成為上訴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guī)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謂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作出了與實際情況截然相反的認定;所謂認定事實不清,則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證據,所得結論含混不清,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一審裁判事實認定錯誤,其結果必然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有所不當。故而當事人可對此提起上訴。 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衡量案件的質量有兩個基本的標準,即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如果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了,不僅直接違背了“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而且會造成實體處理結果的差異,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失當和對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失范。因此,上訴人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 ⑶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程序違法的情形主要有: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從司法實踐看,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導致實體公正,但是,卻可在極大的程度上保障實體公正。因此,如果一審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錯誤,一般會影響到實體判決的正確性;退一步講,即使違反法定程序并未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對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基于此,當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 ⑷一審裁判作出后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fā)現(xiàn)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因此,當事人可基于新證據而提起上訴。 寫好上訴理由的方法: 寫好上訴理由,首先要注意針對性。上訴狀的制作者在寫作上訴理由時,實際上是將一審裁判中的錯誤或不當之處作為“靶子”,因此,為有所“斬獲”,應力求矢矢中的,不放空箭,也不能胡亂放箭。這就是說,上訴人應針對原審判決、裁定中的錯誤或不當之處提出不服的理由。 具體而言,上訴人如果認為一審裁判認定事實上有錯誤,就要用確鑿的證據說明事實真相,全部或部分地否定一審裁判認定的事實; 如果其認為一審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并無不當或錯誤,只是在定性和適用法律方面有誤,就要運用法律武器,包括從法律理論上論證和引用具體的法律依據,指明一審裁判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 如果其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和裁判中有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也應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指明此方面的錯誤; 如果其發(fā)現(xiàn)了新的證據,就要指明該新證據具有什么證明作用,可以否定被一審裁判認定的什么事實或結論,或者可以肯定被一審裁判否定的事實。 其次,要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好整個理由部分的行文。從寫作實踐看,對理由部分的行文,有的先概寫一審裁判的內容,然后再針對其錯誤或不當之處條陳上訴理由;有的則以陳述理由為主,結合著指明一審裁判的錯誤或不當之處;有的還采用夾敘夾議的方式,一邊指出一審裁判存在的錯誤,一邊闡述自己的上訴理由??傊?,無論采用哪種方式行文,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闡明上訴理由。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漢族,現(xiàn)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qū)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fā)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yè)經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2003年8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2006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2008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qū)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 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fā)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fā)、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xù)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2011年8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2012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11年8月起至2012年4月止共計8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狈ü俨蛔雎暋5诙伍_庭時(即201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guī)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xiàn),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xiàn)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yè)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zhàn)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tǒng)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shù)那樾伟ǎ骸坝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xù)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 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chuàng)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lián)衽忌硬恢篮文旰卧?。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xiàn)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痘橐龇ā返?7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次日起計算”。現(xiàn)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馬某201x年7月22日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撫養(yǎng)費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上訴人:蔡XX(一審被告),女,XXXXXX,電話:139××××××××。 委托代理人:岳XX,1XXXXXX,電話:132××××××××。 被上訴人:鄭蕓(一審原告),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XXXXXX。 法定代理人:鄭迎健,男,XXXXXX,電話:02983××××××。 上訴人因鄭蕓訴蔡文莉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0日(2006)新民初字第2077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第一項由上訴人承擔1萬元的擇校費理由不充分,請求依法改判; 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審的訴訟費用與本案的訴訟費用。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部分錯誤,在適用法律上有不準確與不完整之處。上訴人認為該擇校費應由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擔。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部分錯誤 (一)被上訴人不是“考入西安市高級中學”的 一審判決書認定“2006年8月考入西安市高級中學”是值得商榷的。考證擇校費的成因可以知道,因為被上訴人中考分數(shù)不夠西安市高級中學的錄取分數(shù),所以才需要交納2萬元擇校費。反過來說,如果被上訴人是“考入西安市高級中學”的,那又何來“擇校費”之說? (二)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鄭迎健“系殘疾人”、“無業(yè)”不準確 (2000)西民二終字第763號民事判決書對鄭迎健先生的健康狀況有界定:“雖有殘疾(左腳趾部),但不影響其工組和生活”。由此可見,“有殘疾”與“殘疾人”是有很大區(qū)分的,鄭迎健先生左腳趾部的殘疾從外觀上根本不能發(fā)現(xiàn),且“不影響其工組和生活”。一審法院認定鄭迎健“系殘疾人”不準確,有導致誤解其殘疾影響其工組和生活之嫌。 該判決書還寫道“……鄭迎健……目前經營的冷飲、百貨商店,經濟上還有一定收入,且孩子鄭蕓一直隨其居住,生活環(huán)境較為穩(wěn)定?!编嵱‖F(xiàn)在將其原來用于經營的房屋用于租賃,有一定的租金收入。 二、一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存在不準確與不完整之處 (一)“擇校費”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所謂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shù)額的合理要求?!?/div> 上訴人認為《婚姻法》第三十七第二款中的“合理”是本案的關鍵,被上訴人在一審中訴請增加的“擇校費”不是“合理要求”。 擇校費是國家明文規(guī)定禁止但又沒有完全禁止的一項教育費用,令人費解的是一審判決書確寫到“按有關規(guī)定范圍內交納擇校費屬教育費用,上訴人應承擔一半”。至于一審判決書中所謂的“有關規(guī)定”是什么規(guī)定則語焉不詳;上訴人一直在收集有關擇校費的相關規(guī)定,但是沒有發(fā)現(xiàn)擇校費合法合理的條款。 “撫養(yǎng)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包括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被上訴人在一審中訴請增加的“擇校費”不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三十七條所謂的“撫養(yǎng)費”。 若被上訴人不擇校,而選擇一個與其分數(shù)相應的普通中學就讀同樣可以完成其高中教育,不會影響其受教育權利的實現(xiàn),也沒有剝奪其法定的受教育權利之虞;且上訴人的個人收入有限,無法承擔被上訴人所謂的“擇校費”;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受教育)權利濫用行為。 而且被上訴人與鄭迎健先生在被上訴人決定擇校及交納擇校費之前沒有與上訴人商量過。如果事前商量的話,上訴人會想辦法籌錢(如尋求上訴人現(xiàn)在的丈夫王永績先生幫助或借錢),因為上訴人一直很關系被上訴人的健康成長與教育情況。 依據法理,夫妻離婚后相互之間的家事代理權自然消滅。對于被上訴人決定擇校及交納擇校費這樣重大的事務,不能認定鄭迎健先生在沒有上訴人授權的情況下有代理決定權。鄭迎健先生作出的或支持被上訴人決定擇校及交納擇校費的行為是其單方行為或與被上訴人的共同行為,不是其與上訴人的共同行為。所以,依據“自己責任”原則,被上訴人不應對該行為承擔責任。 (二)上訴人沒有“給付能力” 鑒于這點一審法院已認同,上訴人不就此展開。 (三)被上訴人的父親有“給付能力” 被上訴人的父親在與上訴人離婚時經營冷飲、煙酒、百貨商店,【(2000)西民二終字第763號判決書可資證明】,現(xiàn)在被上訴人的父親為他人開車,有一定的收入。此外,被上訴人的父親所居住的房屋對外出租,被上訴人的父親也擁有一定的租金收入。希望法庭能夠調查被上訴人父親的收入情況。 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可知,被上訴人訴請增加的撫養(yǎng)費不應該由沒有“給付能力”的上訴人承擔,而應該由有“給付能力”的被上訴人的父親鄭迎建先生承擔。 三、希望法庭酌情考量的、與本案有關的若干事實與情況 (一)上訴人在與鄭迎健先生離婚前曾受鄭迎健先生打罵乃至虐待,上訴人因不堪忍受鄭迎健先生的非人道的對待才訴請法院離婚;由于上訴人當時法律知識不多,不知道可以在訴請法院離婚的同時或離婚一年后向鄭迎健先生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現(xiàn)在因為訴訟時效已過,上訴人暫時不打算向鄭迎健先生提出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精神損害賠償。 在上訴人與鄭迎健先生離婚時,上訴人為了早日解脫苦海,沒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訴人幾乎是被鄭迎健先生“掃地出門”的。上訴人保留在適當?shù)臅r候訴請分割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二)上訴人與鄭迎健先生離婚后,上訴人一直克服種種困難承擔被上訴人每個月150元撫養(yǎng)費的法律義務,并且試圖維護雙方之間良好的母女關系;但是被上訴人一直不能理解一個母親為生計而忙碌的艱難,也不配合上訴人為維護雙方之間良好的母女關系而作出的種種努力。自從上訴人與鄭迎健先生離婚后,被上訴人每次到上訴人的母親處拿每個月150元的撫養(yǎng)費,但從未叫過上訴人的母親“姥姥”或“外婆”,也從未叫過上訴人現(xiàn)在的丈夫王永績先生“叔叔”或“伯父”。最令人寒心的是上訴人從未叫過上訴人“母親”或“媽媽”, 上訴人到被上訴人的學?;蚱渥〉匾笠娝?,她總是避而不見。 (三)如果明知上訴人沒有支付能力,強制執(zhí)行一審判決,則有可能危及上訴人現(xiàn)在的家庭穩(wěn)定,嚴重影響上訴人、上訴人的母親及王飛揚的最低生活保障與最基本的人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153條規(guī)定,請求法院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2份 上訴人 蔡文莉 2006年10月30日 撫養(yǎng)費上訴狀范文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路#小區(qū)#號樓#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路#小區(qū)#號樓#號。 上訴人因變更撫養(yǎng)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改判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并支付從辦理離婚手續(xù)至今的撫養(yǎng)費9000元、保姆費9000元、醫(yī)療費988.2元。 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為撫養(yǎng)費按被上訴人實發(fā)工資計算,在適用法律上不準確。 一審判決中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1000元撫養(yǎng)費顯系較高,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有穩(wěn)定收入,實發(fā)月工資約為1800元,故每月給付婚生子撫養(yǎng)費500元較宜。庭審中,原告稱撫養(yǎng)費應按照被告應發(fā)工資計算,于理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被上訴人的應發(fā)工資即就是月總收入,單位扣除的部分是為其代繳的費用,屬于其月總收入的范圍。因此一審法院認為撫養(yǎng)費按被上訴人的實發(fā)工資計算適用法律不準確,撫養(yǎng)費應按被上訴人的應發(fā)工資計算。現(xiàn)在生活水平提高了,物價又飛速增長,就孩子目前入托費而言每月都要支付800多元,再加上孩子的其他生活開支,上訴人的經濟收入又極低,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每月支付500元撫養(yǎng)費顯然過低,不足以維持孩子的生活需要,被上訴人有穩(wěn)定的收入有支付能力,上訴人要求其每月支付1000元是合理的。 二、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錯誤。 1、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母親照顧外孫系人倫親情,故對原告主張因此產生的保姆費7000元,本院不予支持”,認定錯誤。由于上訴人、被上訴人辦理離婚手續(xù)時婚生子只有兩歲年齡太小,上訴人一人根本照顧不過來,上訴人母親盡管身體不好也帶病幫忙照顧確實辛苦付出了勞力,上訴人母親還為此經常累得病倒,在醫(yī)院看病花費了很多醫(yī)療費,上訴人給其母親每月支付1000元報酬合理合法,并且按照本地勞務市場的行情每月支付1000元保姆費并不為過。 2、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自愿、被告離婚至今,婚生子發(fā)生醫(yī)療費988.2元,被告同意承擔一半費用,本院予以認可”,認定錯誤。為孩子看病支付的醫(yī)療費被上訴人應承擔全部費用而不是一半費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09年#月#日達成《自愿離婚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由被上訴人撫養(yǎng)婚生子,而雙方辦理離婚手續(xù)后至今一直由上訴人撫養(yǎng)。在變更撫養(yǎng)權以前這段時間本應由被上訴人履行撫養(yǎng)義務,被上訴人沒有履行,此期間內為撫養(yǎng)婚生子產生的撫養(yǎng)費、雇傭保姆費、醫(yī)療費都應由被上訴人承擔。所以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以上款項。 綜上,上訴人現(xiàn)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153條規(guī)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參考2014離婚上訴狀范文模板離婚案件民事上訴狀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X,女,1990年X月1X日生,漢族,農民,住舒城縣經濟開發(fā)區(qū)XX村XX組,身份證號:34242519900XXXX047。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1989年X月1X日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身份證號:3424251989XXXX3752。電話:138 56XX XX62,151 5XX9 3XX7. 1、撤銷原審判決; 2、依法改判不予離婚或發(fā)回重審;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1、原判決認定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礎不牢,與事實不符。 被上訴人提供的手寫清單中明確提到,婚前被上訴人利用周末到上訴人工作地戀愛產生的消費費用,可以證明雙方婚前是經過自由戀愛交往的,有感情基礎。證人也明確說明婚前被上訴人周末經常接上訴人經常一起游玩,且被上訴人多次托人向上訴人提親。綜合證據顯示,雙方婚前感情較好。 2、原判決認定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與事實不符。 證人明確說明自己僅能證明雙方未舉行婚禮,自己不能證明是否共同生活。村委會做為基層組織,不可能知曉夫妻感情生活。村委會證明本案中不應具有證明的效力。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判決返還彩禮缺乏法律依據。 上述人與被上訴人是合法登記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的合法夫妻,婚前被上訴人家人贈送給上訴人的少量紅包屬于贈與,且也已經用于婚后的生活開支。不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返還彩禮的情形。 三、原判決對證人證言的采納明顯不妥,對上訴人不公。 證人明確說明與被上訴人是朋友關系,與上訴人以前并不認識。只有一個與被上訴人具有親密關系的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判決只采納證人證言中有利于被上訴人的部分,對有利于上訴人的證言未予采納,如證人說婚前雙方經常周末一起游玩,證人明確說明自己不能證明沒有共同生活,都未在判決中采納,明顯對上訴人不公。 綜上所述,一審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做出的判決不當,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此致 上訴人:胡某某 2012年9月10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精選)【一】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xiàn)住福建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東陽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東陽市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東陽市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 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就東陽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東陽市******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東陽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東陽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管轄。2014年***月***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fā)生糾紛,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2013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fā)生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地為首選地。該條款系原被告對協(xié)議管轄的約定。因原告住所地屬我院管轄,該協(xié)議管轄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 上訴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2012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九條約定:雙方如果發(fā)生糾紛,可以協(xié)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2013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第十條約定:雙方如果發(fā)生糾紛,可以協(xié)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兩份協(xié)議書中當事人雙方均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又選擇起訴,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 另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34條的規(guī)定,協(xié)議管轄必須做出確定、單一的選擇。協(xié)議不明或協(xié)議選擇了兩個以上可選擇的法院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具體到本案,雙方在兩份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分別是這樣約定的: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實踐中,交叉違約情形非常多,至于誰是起訴方往往存在爭議,雙方可能都指責對方違約,故不具有唯一性。況且依據首選地的字面意思說明雙方仍可存在選擇次選地法院起訴的可能,首選地并非唯一確定的起訴地。因此,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約定視為約定不明確,約定無效。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案雙方系買賣合同關系,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民訴意見》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本案中被上訴人采取送貨上門的交貨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應為福州市***區(qū)。另外上訴人經營場所也位于福州市***區(qū),因此,在約定管轄無效的情況下,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區(qū)人民法院受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YJBYS 2017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精選)【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上 訴 人:周X寶,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YX市XX鎮(zhèn)村 被上訴人:方x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Lx市xx街道xx亭x幢x單元xxx室。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LX市人民法院(2009)xx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將案件移送至YX市人民法院管轄;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與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上訴人在LX人民法院立案,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被駁回,上訴人對駁回裁定書不服。上訴理由如下: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買賣合同,沒有訂立過書面合同,只有是口頭協(xié)議這是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第三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為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之規(guī)定,該買賣合同糾紛應由上訴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轄。二、原審法院在(2009)XX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認定:被上訴人將細砂提供給第一被告浙江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LX市XXXX公司工地,上訴人是掛靠該單位的實際負責人,因雙方買賣關系的實際履行地在LX,浙江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LX,故LX市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混淆了掛靠與工程負責人的慨念,上訴人掛靠浙江XX建設工程公司沒有法律依據,若按被上訴人提供的會議簽到表復印件說明上訴人作為浙江XX建設工程公司承建LX市XXXX公司工程的總負責人的事實存在的話,那么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細砂的買受人只有是浙江XX建筑工程公司,上訴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因此不能被列為本案的被告。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望貴院給以糾正,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YJBYS 2017年XX月XX日 保險公司民事上訴狀范例一:上訴人:中國xx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住所地:xxx市xxxxx.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女,漢族,生于xxxx,住xxx市xx區(qū)xx路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女,漢族,生于xxxx,住址同上。 原審被告:南陽xxxxx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住所地:xxx市xxx路北段; 原審被告:中國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住所地:xxx市xxx路xx號; 原審被告:中國x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住所地:河南省xxx市xxxxx; 原審被告:xxx,男,漢族,xxxx生,住河南省xxxx號; 原審被告:xxx,男,漢族,xxxx生,住江蘇省xxxx號; 原審被告:xxx,女,漢族,xxxx生,住洛陽市洛龍區(qū)xxxx號。 上訴人因xxx訴xxx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x市洛龍區(qū)人民法院(2013)洛龍民初字第xxx號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書第二項,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原告基于20xx年2月5日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中,上訴人為豫xxx號事故車輛的保險人之故,將上訴人列為原審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任何直接法律關系。上訴人與本案唯一之關聯(lián)在于作為豫xxx號事故車輛的保險人,依據保險法、保險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xxx保險公司接受豫xxx車輛車主xxx投保,建立保險合同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受合同法、保險法、保險條款的約束,xxx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法律關系。 依據保險法、保監(jiān)會《機動車輛條款解釋》、保監(jiān)辦函[2001]59號、人保發(fā)[2001]200號,以及平安保險《中國平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可以明確交強險賠付的范圍,此即xxx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的范圍,即只賠付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明確排除車上人員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 由一審庭審中調查可知,事故發(fā)生時,車輛門窗緊閉,事故是由于冰雪天氣路面較滑,車輛失控相撞。在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坐在副駕駛位置,系本車車上人員。事故發(fā)生后,才由于兩車相撞,車輛停止前進,受害人由于慣性撞破豫xxx車輛前擋風玻璃,甩出車外,即受害人所受人身損害發(fā)生時是在車內,系車上人員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傷亡。雖然死亡的后果是在事故發(fā)生后的送醫(yī)途中,但并不能改變其系車上人員的事實。且相關法律法規(guī)針對車上人員與第三人區(qū)分的標準非常明確:以事故發(fā)生時是否處于本車上而劃分,本次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坐在副駕駛位,即為明確的車上人員。 綜上,本案中受害人作為車上人員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傷亡,被上訴人作為家屬起訴xxx保險公司要求人身損害賠償,于法無據,上訴人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判決存在錯誤,請法庭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出發(fā),撤銷一審判決針對上訴人部分,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x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中心支公司 年 月 日 保險公司民事上訴狀范例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負責人:××,公司經理。 住所地:××市××路北××號。 委托代理人:趙××,××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漢族,住××市××鄉(xiāng)××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漢族,住××市××鄉(xiāng)××村××莊××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漢族,住××市××村××組××號。 原審被告:林××,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漢族,住××市××區(qū)××路西××號院××號 上訴人因與徐××、范××、梁××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年9月20日(20××)新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20××年11月6日收到),現(xiàn)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新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依法重新改判; 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院錯誤。 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徐民法醫(yī)療費27324.14元、被上訴人范××醫(yī)療費1256.81元、被上訴人梁××醫(yī)療費3255.32元,共計31836.27元,由上訴人全部承擔是錯誤的。在本案中,上訴人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原審被告林××承擔主要責任。原審被告林××在上訴人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責險及不計免賠。依據交強條款險醫(yī)療費限額為10000元,超過10000元的由商業(yè)三責險按事故責任承擔。在本案中,先由上訴人在交強險10000元限額內承擔醫(yī)療費,由商業(yè)三責險按事故責任承擔其余醫(yī)療費21836.27×70%=15285.38元,上訴人一共應承擔醫(yī)療費為25285.38元。一審法院讓上訴人多承擔醫(yī)療費6550.89元。 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司法鑒定費700元也是錯誤的。根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約定,鑒定費與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承擔。一審法院讓上訴人承擔司法鑒定費明顯是違背合同約定的,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判決。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20××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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