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公共權力、公共職責、公共服務性質的活動都屬于公共行政的范疇。公共行政即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履行行政職能。行政活動的性質是行政機關國家權力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組織與管理的活動。而權力是一種可以強制他人服從的力量。強制他人服從,一方面是由行政機關所履行的職能所決定,沒有權力就無法有效履行維持秩序的職能。但其另一方面則是可能對被管理者的權益造成損害。正是因為行政權力的這種雙重性決定,必須對行政權力的行使加以法律控制。人類歷史以及我們自己的生活經(jīng)驗告訴我們,絕對的權利,絕對的腐敗。因此,運用行政法控制行政權力的運用就是行政法的使命所在。 所謂行政法,就是規(guī)范行政權力的組織、行使權力的活動,以及對形式權利的后果進行補救的法律。調整行政權力的組織構成行政組織法,而規(guī)范行使權力的活動則稱為行政行為,至于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則是當行政權力的運用損害他人權益后,公民可循此途徑獲得法律上的補救。 行政法是規(guī)范、控制型證券的發(fā),因此行政法以行政權力為其規(guī)范核心,所有關于行政權行使的規(guī)范都屬于行政法。行政組織區(qū)別于其他社會組織在于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行政行為區(qū)別于其他社會活動在于運用強制他人的權利,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也是以行政權力的運用為管轄對象。 判斷標準有時也要考慮公共性。行政權力是行政活動的內核,有時陷而不現(xiàn)。此時應當從公共性角度考慮:公共職責、公共利益、公共服務等。凡是有關公共性的活動都屬于行政法規(guī)范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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