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拆遷補償款相關會計處理】:土地拆遷補償款應作為政府補助還是資產(chǎn)處置收益進行會計處理? 案例:20X2 年 3 月,A 公司與 M 市政府簽署《搬遷協(xié)議》,約定 A 公司完成地上物拆除工作后將三塊土地交付政府收儲,補償金額按照市場化價格確定,具體根據(jù)政府后續(xù)出讓該地所獲凈收益的一定比例確定并支付,交易價格公允。A 公司搬遷事項不屬于因公共利益進行搬遷。20X2 年 6 月,A 公司完成地上物拆除工作。20X2年 10 月,M 市政府收回土地,并于 20X2 年 11 月掛牌拍賣。公司對此未做會計處理。20X3 年 9 月,土地拍賣成功。 20X3 年 12 月 A 公司確定可獲得補償金額約為 4 億元,預計政府將于 20X3 年 12 月底前支付補償金。同時,政府部門開始辦理土地證注銷及變更手續(xù)。A 公司認為由于 20X3 年才確定補償金額且政府才開始辦理土地注銷及變更手續(xù),在 20X3 年確認了相關收益。A 公司土地拆遷補償款應作為政府補助還是資產(chǎn)處置的對價進行會計處理,應當在 20X2 年政府將土地收儲時還是在 20X3補償金額確定后予以確認? 分析:根據(jù)現(xiàn)行準則及相關規(guī)則,對于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若是因公共利益進行搬遷,并且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企業(yè)應當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按照政府補助進行后續(xù)會計處理。否則,對于按照市場公允價格進行搬遷補償,應當按照固定資產(chǎn)等會計準則,作為資產(chǎn)處置收益進行會計處理。 本案例中,A 公司的搬遷補償事項并不屬于因公共利益進行搬遷,且補償款的來源為土地公開市場拍賣所得,不是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交易價格公允,公司應當作為資產(chǎn)處置進行處理。 在補償收益確認時點上,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的處置時點和計量應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公司應在土地控制權轉讓后確認相關資產(chǎn)處置收益。本案例中,政府在 20X2 年 11 月已收儲土地并于當月掛牌拍賣,拍賣時間、拍賣價格均由政府確定,政府在收儲后能夠主導相關土地的使用并從中獲得經(jīng)濟利益,公司僅以交易價格不確定在 20X3 年才確認資產(chǎn)處置收益的做法不夠恰當。對于交易價格不確定的情況,在計量處置收益時應遵循會計準則中關于可變對價的相關規(guī)定。此外,由于土地證注銷晚于收儲日期,需進一步評估該原因是否對控制權轉移的判斷構成實質性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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