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騰訊與“老干媽”公司因一枚假章引發(fā)的“廣告代言”糾紛受到各界關注。根據(jù)貴陽警方通報,3名犯罪嫌疑人曹某、劉某、鄭某偽造“老干媽”公司印章,冒充該公司市場經(jīng)營部經(jīng)理與騰訊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其目的竟是獲取騰訊贈送的“網(wǎng)絡游戲禮包碼”,并倒賣非法獲取經(jīng)濟利益。犯罪嫌疑人通過成本低廉的假章就引發(fā)兩家知名企業(yè)上千萬的烏龍交易與隔空對話,實在有些令人唏噓。3人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屬無疑,但其中涉及的交易實踐中司空見慣的蓋章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規(guī)制,尚有研究和探討余地。 印章可以說是自然人、企業(yè)等從事各種民事活動中經(jīng)常使用的文具。在我國文化傳統(tǒng)中,因“印”生“信”的觀念由來已久,印章甚至被視為“權力”和“信用”的象征。普通公眾對于各類印章的信賴程度甚至超過了簽名。因此,民法典明確肯定蓋章與簽名、按指印具有同等效力,均可作為民事主體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依據(jù)。例如民法典第490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碑斎?,這里所稱“蓋章”須為真實的印章,可以是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 若合同所蓋印章是偽造的,則可能影響合同效力的發(fā)生。當然,偽造印章之所以引發(fā)民事糾紛,并非因為偽造行為屬于不法行為,而是“蓋章”行為本身不能代表相應民事主體作出了真實意思表示,進而難以讓“印章”顯示的主體承擔合同后果。在騰訊案中,雖合作協(xié)議上蓋有“老干媽”公司的“公章”,但因老干媽從未參與過此項交易,難以要求其履行。當然,冒充“老干媽”營銷經(jīng)理的行為人顯然屬于無權代理行為,若“老干媽”追認該行為,可以對其發(fā)生效力。否則,騰訊只有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進而構成民法典第172條規(guī)定的表見代理時,才能要求“老干媽”承擔合同后果。換言之,表見代理制度優(yōu)先保障相對方的信賴利益,通過犧牲被代理人利益來保護交易安全。 按照民法原理,表見代理需以該無權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權的真實權利外觀為前提,例如被代理人曾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向第三人表示授予行為人代理權但事實上未予授權,或者行為人在代理終止后持有被代理人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而若行為人持有的是偽造印章的,僅具有有代理權的“假象”,而非真實的權利外觀,故難以成立表見代理。此外,對于被偽造印章而簽訂合同的行為,諸如“老干媽”這樣的“本尊”難以及時發(fā)現(xiàn)甚至根本無法避免,一律讓其承擔偽造印章簽訂合同的后果,顯然有失公平,也會極大破壞企業(yè)正常的經(jīng)營秩序。因此,若涉案犯罪嫌疑人確系冒充且印章為假,即使騰訊“天真”地相信已經(jīng)和“老干媽”強強聯(lián)合,并兢兢業(yè)業(yè)地履行合同義務,仍不能要求無辜的“老干媽”承擔責任,而只能要求3位犯罪嫌疑人承擔責任。 當然,實踐中的偽造印章情形不僅僅局限于類似于騰訊案中坑蒙拐騙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更多的情形是,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私刻印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私刻假章。如果合同最終對己有利,就當作什么事都沒發(fā)生;但一旦交易結果對其不利,則以加蓋的是假章為由而反悔,逃避應當履行的合同。這種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擾亂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在此類情形中,實踐中確立了所謂“看人不看章”的基本規(guī)則。若行為人有真實的代表權或代理權,即使印章是偽造的,但仍可認定該合同是相關民事主體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不應當影響合同的效力。反之,若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權限,雖蓋的章是真章,依然是無權代理行為。 ?。ㄗ髡邽楸本┗ご髮W文法學院副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