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產(chǎn)債權確認訴訟 (一)所謂破產(chǎn)債權確認訴訟是指債務人、債權人對破產(chǎn)管理人審核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以實體判決的形式審查確認有爭議的債權。 (二)破產(chǎn)債權確認訴訟的性質(zhì) 關于破產(chǎn)債權確認訴訟的法律性質(zhì)。在國外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 1、認為是為了破產(chǎn)性執(zhí)行而得到債務名義的給付訴訟; 2、認為是要求異議者作出撤回異議或者承認債權的意思表示的給付訴訟; 3、認為是為了達到消滅異議的效果,形成債權之效力為目的的形成訴訟; 4、認為是求得對破產(chǎn)債權的適格、存否、順序以及數(shù)額等成為異議的對象的事項加以確認的確認訴訟。 日本著名破產(chǎn)法學家石川明認為第四種觀點為正確的觀點。 在我國,因為債權確認訴訟為《企業(yè)破產(chǎn)法》新創(chuàng)設的訴訟制度,學界對其性質(zhì)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不外乎可理解為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和給付之訴三種性質(zhì)。因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后,債權人就存在爭議的債權起訴債務人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已事實上不可能,只能就確定的債權參與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這種訴訟不屬于給付之訴。同時,這種訴訟目的并非在于消滅異議的效果,而在于確認債權,直接確定其能否參加分配受償,故非形成之訴,實為典型的確認之訴。因此,有關債權爭議訴訟,可稱為破產(chǎn)債權確認之訴。 二、債權確認訴訟的類型 (一)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根據(jù)我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規(guī)定,債務人的地位獨立于管理人,特別是在重整、和解程序,代表著不同利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記載債權的是管理人,而非債務人自身,既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獨立于債務人,不全代表債務人,故應允許債務人對管理人審核記載的債權提出自己的異議意見,允許債務人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在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提起訴訟的場合,債務人作為債權確認訴訟的原告,應將受到異議債權的債權人列為被告。如除債務人之外,還有其他異議人時,債務人可將其他異議人吸收為自己一方的當事人,即為共同原告。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jù)《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25條第7項規(guī)定,管理人的職權之一是“代表債務人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債務人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的債權確認訴訟是否由管理人代表進行?如果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進行此項訴訟,則將使管理人陷于自己審查確定的債權又由其自我否認的矛盾境地,其角色地位是相當尷尬的,其意志任務是難于完成的。為了避免上述問題的發(fā)生,學者認為,在債務人對管理人審查編制債權人表所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訴訟,此項訴訟不能由管理人代表,而應由債務人權力機構決定其代表進行訴訟。 (二)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有關己方債權有異議的,因涉及其切身利益,當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對此已經(jīng)取得共識,不必贅述。在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有關己方債權有異議的,該債權人作為債權確認訴訟的原告,應將債務人列為被告。如還有其他異議人否認其債權的,債權人可將其他異議人作為共同被告。 (三)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有關他方債權有異議的,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異議債權人對受到異議債權提起確認訴訟的法理基礎,在于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的抗辯權利。因為,當事人使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額增加的行為相當于保全債權的行為,所以可以依照我國《合同法》第73 條規(guī)定行使其代位權。這里的代位權不僅有民法規(guī)定,而且是以債權人的異議權為內(nèi)根據(jù)的破產(chǎn)法上特有的權利?!坝捎谄洳皇腔诋愖h之原因和各債權者所屬之個人理由,而僅僅是主張債務者所屬的債務消滅原因,所以,援用時效,將清償、抵銷、免除等一律作為債務消滅之原因,在這種債務者可以主張權利的范圍內(nèi),各債權者可以代位,將其作為異議的理由主張權利”。 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有關他方債權有異議的,該異議債權人作為債權確認訴訟的原告,應將債務人、受到異議債權的債權人列為共同被告。如存在多個異議人,他們可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什么是破產(chǎn)債權確認訴訟,債權確認訴訟的類型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
|
來自: 享受人生9579 > 《破產(chǎn)債權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