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 是指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根據(jù)合同約定 而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權利 確立居住權這項新的用益物權 是為了更好地 保障弱勢群體的居住權益 充分發(fā)揮房屋的效用 可若是房子的擁有者 不愿設立居住權 其他人能強迫嗎? 案件詳情 幾年前,原告王某與妻子趙某給女兒王小某買了一套房子A,房屋所有權人是王小某。幾年后趙某去世,王某重組了家庭,將其正在居住的房子B賣掉后找到女兒,要求王小某為其設置房子A的居住權。 王小某卻覺得王某的目的 不是要房子的居住權 而是要回這套房子 遂一直未同意設立居住權 在王小某拒絕后 王某做了一些極端的事情 包括在自行車上掛著牌子 寫著“女兒不孝” 騎到王小某的單位和小區(qū) 試圖逼迫王小某同意 最終,王某將女兒告上法庭 王某: 我出錢買的房,憑什么不為我設置居住權?買房的時候,我和王小某有過口頭約定,房子由我養(yǎng)老居住。 居住權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針對自然人設定的一項權利 需要雙方同意 設定居住權應當 以書面的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王某主張的居住權 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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