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學學科概念是德國F.克里贊德爾于1863年編撰《音樂學年鑒》時確立的。 學科研究對象與方法音樂學的研究對象是有關音樂的一切事物,包括人類歷史的和當代的全部音樂成品和音樂行為。具體講,首先包括人類一切時代(從原始時代直到現(xiàn)今)所創(chuàng)造的全部音樂,而不僅是那些被稱為藝術的音樂。人類的音樂只有少部分存留在“書面”(如各種樂譜、圖像資料、文字記載),大部分存在于各民族的民間口頭傳統(tǒng)中。音樂學的任務應該是對所有音樂進行挖掘、收集、保存、整理和研究。這涉及音樂史學、音樂考古學、音樂文獻學、古譜學、音樂圖像學、音樂音響學、樂器學、民族音樂學、音樂民俗學等音樂學的多門分支學科。其次包括歷史和現(xiàn)代一切民族、種族和個人與音樂相關的活動,即音樂行為,諸如音樂的生理行為、創(chuàng)造行為、表演行為、接受行為和學習行為。這種研究涉及音樂生理學、音樂心理學、音樂社會學、音樂美學、音樂教育學和民族音樂學等。研究從古到今的音樂成品是要探索各種音樂的基本特征和規(guī)律,研究音樂行為是試圖解釋各種音樂產生的原因。 音樂學研究包括實證性和思辨性兩種方法。實證性方法又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指那些通過自然科學手段和器械對音樂成品的產生、傳播和接受過程進行定量的測定的方法,其結果具有可以反復核查的精確性。第二類是指通過對有關對象進行直接的觀察、感受、調查,或通過有關文獻、實物而間接獲得認識和知識的經驗性方法。 思辨性方法是指運用理性的、邏輯推理的方法對采用技術手段獲得的數(shù)據或以直觀的方式調查到的材料進行綜合、比較、思考和歸納,以求探索出音樂存在和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 學科分類體系音樂學是研究有關音樂的一切事物的學術領域,由于研究的具體對象、角度、目的和方法不同,自然會形成許多門類。在不同歷史時期音樂學有不同的學科分類系統(tǒng)。 遠在兩千余年前,古羅馬時代的阿里斯提德斯·昆提利安就把音樂的學術性部門劃分為理論和實踐兩個領域。隨著19世紀中期音樂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建立和多門分支學科的產生,有必要對其中諸領域的關系加以系統(tǒng)化。于是奧地利音樂學家G.阿德勒1885年在《音樂學的范圍、方法和目的》一文中首次為近代音樂學的各分支學科提出一個比較全面的分類體系,他在《音樂史的方法》(1919)一文中又對此做了補充修訂。 阿德勒分類法①歷史音樂學——關于時代、民族、地區(qū)、城市、流派、藝術家個人的音樂史。附屬于這一大門類之下的學科有: A音樂古譜學 B音樂史中基本形式研究(音樂形式的分類史) C音樂法則史(研究音樂各種法則的歷史連續(xù)性) a各個時期作品中所包含的法則 b各個時代理論家所總結歸納的法則 c音樂實踐中所包含的法則 D樂器史 這一大門類的輔助學科有:一般歷史學、年代學、文獻學、圖書館學、文學史、語言學、儀式史、舞蹈史、傳記史及音樂會的統(tǒng)計等。 ②體系音樂學——揭示適用于音樂各個門類的法則。 A音樂法則的原理研究 a和聲學(音高性的) b節(jié)奏學(時間性的) c旋律學(音高與時間的相互關系) B音樂美學和心理學(以確定音樂美的標準為目的) a價值的比較與評價 b與之直接間接相關的各種問題 C音樂教育學和教學法 a一般音樂教育學 b和聲法 c對位法 d作曲法 e配器法 f聲樂與器樂的教學法 D音樂學(根據民族志和民俗志進行的比較研究) 體系音樂學的輔助學科有:音響學、數(shù)學、生理學、心理學、邏輯學、韻律學、詩學、教育學、美學等。需要說明兩點:第一,A項所包含的類別是指從理論、學術上進行的研究,C項所包含的一些同名類別則是指在作曲中所應用的方法和技術。第二,D項所謂的“音樂學”指的并非是音樂學的整體,而是后來所說的比較音樂學。 阿德勒的這一分類法是現(xiàn)代音樂學學科分類的基礎。德國音樂學家H.里曼1908年也提出了自己的分類系統(tǒng),他把音樂學具體劃分為:音響物理學、音響生理學、音樂美學、音樂理論、音樂史研究(包括比較音樂學),這一分類系統(tǒng)在后來幾十年也對德國學者的一些著作產生過一定的影響。 德雷格爾體系隨著音樂學研究的發(fā)展和學科內部分工的細化,1955年德國學者H.-H.德雷格爾(1909~1968)在《科學學手冊》中為音樂學條目提出了新的分類,試圖通過對音樂學內部學科的重新劃分讓人們從學術角度去把握音樂的起源、歷史、現(xiàn)象、本質、各種關聯(lián)、音樂對個人和社會的意義等一系列問題。 ①音樂史 A樂譜學 B音樂理論史 C音樂文獻學 D樂器學 E音樂圖像學 F音樂表演實踐史 ②體系音樂學 A音樂音響學 a音的結構 b樂器及嗓音的音響物理學 c空間音響學(有關聲音的傳播) d錄音與放音 e音響的記錄與測定 B音樂生理學 a聲樂生理學 b樂器演奏生理學 c聽覺生理學 C音響心理學 D音樂心理學 E音樂美學 F音樂哲學 ③音樂民族學、民俗學 ④音樂社會學 ⑤應用音樂學 A音樂教育學 B音樂批評 C音樂工藝學(樂器制造) 德雷格爾與阿德勒分類法的最大不同在于德雷格爾將阿德勒體系中屬于體系音樂學的幾個學科門類分離出來,成為與之相并行的音樂民族學、音樂社會學和應用音樂學。 維奧拉體系德國音樂學家W.維奧拉1961年在德文版百科全書《音樂的歷史與現(xiàn)狀》(14卷)的音樂學條目中將音樂學的各門學科劃分為三大類: ①音樂史 ②體系音樂學 A音樂范疇內的音響學、生理學和心理學 B體系性音樂理論(部分是自然的;部分是在音樂發(fā)展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固定尺度,即通常所說的音樂技術理論) C對音樂作品的考察(形式與內容相結合的分析) D音樂美學、哲學性的音樂學(對音樂的審美特點和本質作哲學性的思辨研究) ③音樂民族學和民俗學 A自然民族音樂的研究 B歐洲民間音樂的研究 C近東和遠東音樂的研究 維奧拉在《比較音樂研究》一文中指出:“音樂學所劃分的研究分支,它們以音樂文化的構成要素為對象(如歷史的、民族的、自然的、社會的),并且越來越表現(xiàn)為體系性的、歷史性的和民族學方面的?!痹谶@一分類法中第一大類是縱向研究,探討音樂發(fā)展的歷史進程;第二大類是橫向研究,考察在時間、空間和歷史上分別存在的各類音樂的共同基礎、音樂構成的基本要素和原理;第三類研究音樂的民族特征,包括縱橫兩方面的探討。 研究史雖然直到19世紀中期才使用音樂學這一學科名稱,但音樂研究并非一個新的學術范疇。音樂學的研究史主要包括6個不同時期,即古代;中世紀;文藝復興時期;17~18世紀;19世紀;20世紀。 古代古希臘時期的思想家畢達哥拉斯,研究并發(fā)現(xiàn)了弦長比率與音律之間的關系,并在弦音計上對音高進行了測定。他和他的追隨者指出,弦長比愈簡單,所發(fā)出的聲音就愈和諧。大致同一時期成書的中國《管子·地員》篇中也記載了按弦長確定音高的“三分損益法”,并依此計算出宮、商、角、徵、羽這5個音的音程關系。稍后的《呂氏春秋·音律》篇則按此計算出了十二律(12個半音)的全部音位。此外,畢達哥拉斯還根據巴比倫人的假想,通過對數(shù)與音程協(xié)和關系的聯(lián)系進行思辨,提出了“天體和諧論”的假說,試圖以此說明音樂和宇宙星體運行的關系,進而揭示世界的本質。畢達哥拉斯可以看作是西方音樂哲學的鼻祖。而另一位古希臘音樂理論家亞里士多塞諾斯在《和諧的因素》等著作中反對畢達哥拉斯學派按數(shù)定音的主張。他認為,音樂協(xié)和與否應該由人的耳朵來決定,即由人的主觀來判斷。他認為音樂是情感的藝術,因而應被視為音樂美學“情緒論”的倡導者。此外,亞里士多德和柏拉圖提出了“艾托斯”(ethos)理論,從教育的倫理觀出發(fā),論述了音樂的社會功能。柏拉圖在《理想國》中認為,音樂有善與惡的不同性格,它們都會對聽者產生影響。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音樂的本質是處在教育與游戲之間的一種高尚的享受。在中國先秦諸子百家的著作中,對音樂的道德教化作用也有過許多精辟的論述。例如,孔子所說的“移風易俗,莫善于樂”。《樂記》中所說的“樂者,通倫理者也”??傊?,中國和古希臘對音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數(shù)學為基礎的音響學和音樂美學這兩方面。 中世紀中世紀的歐洲,教會音樂理論占支配地位,以數(shù)學為基礎的音響學研究繼續(xù)發(fā)展。公元5~6世紀的A.M.S.博伊西斯把音樂作為數(shù)學的四科之一。他的《音樂綱要》是中世紀最有權威的著作。他繼承了畢達哥拉斯的傳統(tǒng),潛心鉆研音樂與數(shù)字的關系,使音樂理論成為一種神秘的推論,并做出了基督教神學的解釋。這一時期還出現(xiàn)了從數(shù)字的性格出發(fā),推演音樂與數(shù)的神學意義的音樂象征學,例如A.索拉斯提烏斯賦予四度音列的4個音以基督化身成人、死亡、復活、升天的表意,使音樂研究變成純粹為宗教服務的工具。 隨著教會多聲音樂的發(fā)展,產生了一種定量記譜法。它的出現(xiàn)使專事音樂書面創(chuàng)作的作曲家成為一種專門的職業(yè),以樂譜形式記錄下來的樂曲也因此具有了權威性,它們也成為后來的音樂學家研究音樂歷史的最為可靠的資料。14世紀穆爾斯的讓編撰的音樂理論叢書成為之后兩個世紀大學音樂教育的基礎。 文藝復興時期這一時期藝術逐漸擺脫了神學的束縛。在1300年左右,法國音樂理論家約翰內斯(格羅謝奧的)就已經指出,以數(shù)學為基礎的音樂科學不能等同于藝術,而應該把理論應用于歌唱。15世紀,J.廷克托里斯根據音樂的歷史發(fā)展與實踐,改寫了音樂理論。他列舉了音樂的作用,并將它們加以分類。1547年H.格拉雷安更明確地指出,音樂主要是人類活動的一種形式。他們都認為,復調音樂是人而不是上帝創(chuàng)造的。G.扎利諾在1558年試圖將古希臘的“艾托斯”人文主義化。他說:“對于音樂的一切作用,耳朵是評判員?!彼J為,音樂就是音樂,而不是修辭學。由于旋律結構的規(guī)律性,音樂是自律的;由于和聲與節(jié)奏的情感性,音樂又是他律的。這一時期,音樂思想的總趨向是強調人的主觀感受對音樂的決定意義。印刷術傳入歐洲對音樂理論的普及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15世紀前述的對位法專家廷克托里斯的《音樂名詞術語的定義》(1473)是除了波魯克斯(2世紀)的《詞源學》外最古老的音樂詞典。扎利諾非常重視對復調音樂的研究,他力圖從嚴格對位的實踐中總結規(guī)律,并由此建立和聲理論,即以大小三和弦為基礎的近代和聲思維。 17~18世紀17世紀,歐洲除了對音樂技術理論繼續(xù)進行探索外,開始了音樂歷史的研究工作。首先是對音樂史料的收集和編纂。產生在這個世紀的梅依波姆的古代音樂資料集表現(xiàn)出對整個古代音樂資料的極大關注。M.普雷托里烏斯的《音樂匯編》是了解固定低音時代的音樂,特別是當時的樂器和曲式問題的珍貴史料。W.K.普林茨1690年撰寫了第一部具有編年史性質的音樂通史。為了研究音樂的本質,V.加利萊伊以實驗物理學為基礎開始以震動感應的方式從事音響學的探索;18世紀初在理性主義的推動下,J.索弗爾通過對自然泛音列的研究,從理論上闡明了和聲關系的音響學原理。受自然科學力圖在一切領域建立體系并對其加以解釋的影響,J.-P.拉莫等人也嘗試將音樂理論,例如和聲學、作曲法,以及剛產生不久的十二平均律的音高秩序加以系統(tǒng)化。拉莫給予和聲以比旋律更多的注意和更優(yōu)先的地位,為音樂的自律論奠定了新的基礎。他認為音樂的結構是建立在音響自身的本性基礎上的;他推翻了畢達哥拉斯關于數(shù)與音的關系的思辨,而以物理學作為和聲學的依據并使之簡化,確立了主、屬、下屬3個基本和弦。他還指出確定和弦性質的是根音的進行,從而成為后來的功能和聲的先導。 18世紀,音樂史研究有了進一步的發(fā)展。F.W.馬普格等人先后撰寫了音樂通史。J.-B.de拉博德以凈化教會音樂為目的,用拉丁文撰寫的《典禮音樂史》作為研究中世紀音樂的基礎是有重要意義的。傳記方面,產生了J.梅因沃林的《亨德爾傳》,成為19世紀迅速發(fā)展的作曲家研究的先聲。音樂美學領域,出現(xiàn)了J.馬特松在《登龍門的基礎》中主張的“情緒論”。他把音樂與修辭學聯(lián)系在一起,以用音樂表達人的情緒作為其最終目的。這種情緒論以R.笛卡兒的理性主義美學為依據,認為音樂應該是明白易懂的。為此他對情緒作了仔細的分析,還相應加上了設計說明,要求每一首樂曲只限于表達一種單一的情緒。18世紀對音樂辭書的編撰做出較大貢獻的有J.-J.盧梭、S.de布羅薩爾和J.G.瓦爾特等人。 19世紀音樂研究的各個領域在19世紀取得了全面迅速的發(fā)展,最終導致在該世紀中期建立了涵蓋整個研究領域的音樂學。現(xiàn)在人們普遍認為音樂學這一學科的確立開始于德國音樂學家F.克里贊德爾1863年編撰的《音樂學年鑒》。他在這本書中不僅使用了音樂學這個名稱,而且在前言中對它作了明確的解釋:“音樂的研究,特別是歷史的研究,應該提高到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中長期采用的那種嚴肅而精確的標準上來。”他還主張,“音樂學應與當時呈上升趨勢的'實證科學’相聯(lián)系,應成為受到尊重的、完全意義上的科學”。此后,音樂學這一名稱在德國的一些學術著作中逐漸被采用。在奧地利音樂學家G.阿德勒發(fā)表《音樂科學的范圍、方法和目的》之后,音樂學作為音樂學術研究領域的總稱被確定下來。 19世紀,音樂史方面對古希臘和拜占廷音樂的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對格里高利圣詠的復原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經過對文獻的鑒定與研究,出版了規(guī)模宏大的音樂史料集和大作曲家全集。首先是R.G.基塞韋特收集了以前時代所欠缺的史料,撰寫了具有文化史性質的《歐洲——西方音樂的歷史》(1834)、《阿拉伯音樂》(1842);之后,A.W.安布羅斯編寫了更為充實的歐洲《音樂發(fā)展史》,它們成為近代正統(tǒng)西方音樂通史研究的基礎。赫爾法特則對古代和基督教初期的音樂研究做出了貢獻。古斯馬克爾完成了中世紀音樂資料的學術性全集。在音樂家傳記方面,繼J.N.??藸?/a>的《巴赫傳》之后,相繼出版了《帕萊斯特里納》《貝多芬》《亨德爾》《莫扎特》《海頓》等大作曲家傳記。在對古譜進行仔細??焙脱芯康幕A上出版了多部古代音樂的樂譜集。 這一時期在歐洲大學里也相繼設置了音樂學課程和研究機構。1826年在波恩大學由布萊頓斯泰因首次開設了音樂學講座,繼而A.B.馬克斯在柏林大學(1830),E.漢斯立克在維也納大學(1856),安布羅斯在布拉格大學(1869)開設了音樂史和音樂美學課程。1872年J.A.P.施皮塔任教柏林大學后形成了“柏林歷史學派”,從此德國成為當時音樂學研究的中心。1854年漢斯立克的《論音樂的美》發(fā)表之后,在音樂美學領域引發(fā)了形式美學(自律美學)與內容美學(他律美學)的爭論。不少著名作曲家,特別是E.舒曼、F.李斯特、L.-H.柏遼茲等倡導標題音樂的作曲家也留下了許多音樂美學和評論方面的著作。音樂的自然科學的基礎研究在H.von黑爾姆霍爾茨的努力下也取得了重要成果,他的成就主要表現(xiàn)在音樂音響學和音樂生理學兩個方面,集中體現(xiàn)其思想和實驗成果的《作為音樂理論的生理學基礎的音感覺論》至今仍然是音樂學這兩個分支學科的理論基礎。受民族學和文化人類學的推動,以英國數(shù)學家和語言學家A.J.埃利斯發(fā)表的《論諸民族的音階》(1885)為標志,以非歐洲音樂為研究對象的比較音樂學開始在音樂學這一學術領域嶄露頭角。以探索美洲印第安人音樂為開端的美國學者登上了國際音樂學論壇。 19世紀,當今音樂學的各個分支學科漸次確立,以人類一切音樂現(xiàn)象為對象的音樂學這門統(tǒng)攬音樂各門類學術研究的學科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教育體系上均已成型。正如F.克里贊德爾所言:“音樂的整個領域被盡可能均衡地進行研究,而不僅僅是其歷史部分。” 20世紀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fā)展,音樂學研究也朝著更加精細、嚴密的方向發(fā)展。各學科的分工更加細化。首先是以19世紀下半期德國學者的研究成果為基礎,現(xiàn)代音樂音響學、音響生理學、音響心理學利用電子化的測音設備和其他儀器,使研究工作變得更加精確和具有實證性,電子計算機的發(fā)明與廣泛應用使許多分析工作(例如對歌唱與樂器的音色分析)成為可能。錄音技術經歷了從蠟筒、鋼絲、磁帶到數(shù)碼的快速發(fā)展,大大擴展和完善了記錄音樂的手段。 20世紀初,E.M.von霍恩博斯特爾、C.薩克斯、M.施奈德和R.拉赫曼等人形成的柏林學派在比較音樂學研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學術成果,把該學科的研究視野拓寬到地球的各大洲。從50年代起演變?yōu)槊褡逡魳穼W,在美國取得了尤其引人注目的進展,深化了西方人對非歐洲音樂的認識,從而導致音樂觀和音樂理論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轉變。比較音樂學和民族音樂學已經成為歐洲和美國許多大學音樂院系的一門必不可少的重要課程。 唱片、廣播、電視乃至進入90年代后的互聯(lián)網這些現(xiàn)代音樂傳播媒介的爆炸性擴張和無孔不入的滲透,通俗音樂的風行和各種類型音樂的日益商品化,使音樂學家感到有必要用科學的方法去了解和參與現(xiàn)實音樂生活,而不能滿足于在書齋里研究分析歷史文獻。于是一門以調查了解大眾音樂活動為基本目標的音樂社會學受到格外的重視。數(shù)十年間,它吸收了一般社會學和統(tǒng)計學的方法逐漸形成了多種進行社會音樂生活調查的技術和手段,發(fā)展為具有較強應用功能的學科。它的研究對象已不局限在音樂的某一門類,而是涵蓋音樂的所有領域。 現(xiàn)代音樂發(fā)展所產生的種種現(xiàn)象往往已經難以用傳統(tǒng)的音樂美學理論進行解釋,而必須借助于現(xiàn)代哲學的種種新的觀點和方法去探討音樂的本質,并與音樂心理學的實驗性研究相結合,使對音樂審美的探索具有更多實證性和經驗性的依據。20世紀,音樂心理學在音響心理學的基礎上建立并取得了重要進展。1919年美國的C.E.西肖爾根據多年進行音樂心理實驗的成果撰寫了《音樂才能的測量》,對兒童音樂教育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持。德國音樂學家E.庫爾特、A.維列克和M.格拉夫等則更多從文化和歷史角度對音樂心理學的發(fā)展做出貢獻。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音樂心理學出現(xiàn)了向應用科學發(fā)展的傾向,它從社會心理角度觀察研究人的音樂行為,因而流行音樂成為音樂社會心理學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同時音樂心理學與音樂教育學的結合更為密切,導致產生了以研究兒童學習音樂的心理特征和規(guī)律、幫助教師選擇與之相應的教育方法的音樂教育心理學。此外,還從音樂心理學中派生出輔助治療精神疾患的音樂治療學。 音樂史學依然是音樂學最重要的研究領域,先后有多部影響較大的音樂通史出版。里曼在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前出版的5卷本《音樂史綱要》擯棄了過去那種按作曲家依次排列的編寫方式,通過對作品的分析去把握音樂歷史發(fā)展的脈絡,表現(xiàn)出音樂風格史研究的特點,歷史的敘述圍繞著問題展開,反映了作者淵博的知識和嚴謹?shù)闹螌W態(tài)度。阿德勒主編的《音樂史手冊》(2卷,1924)也是一部風格史性質的著作。他在卷首一篇關于方法論的文章,提出要以風格評論作為音樂史研究的主要任務。E.比肯等人編寫的《音樂學叢書》(1927~1934)是一套將文化史與風格史立場統(tǒng)一起來的著作,這一特點尤其反映在《音樂作品的精神與形式》(1929)第1卷中。此外,在諸如中世紀音樂、拜占廷東方教會音樂史和猶太教音樂史等領域也取得了重要成果。德國學者薩克斯在樂器史和舞蹈史研究方面做了許多奠基性的工作。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在史料整理與考訂方面工作做得更加深入和精確。在此基礎上出版了G.F.亨德爾、J.S.巴赫、F.J.海頓、W.A.莫扎特和L.van貝多芬全集的新版本。1961年起德國陸續(xù)出版了由M.施奈德主編的《圖片音樂史》(40卷),成為發(fā)表音樂史學研究成果的一種新的樣式,為人們了解古代和非歐洲地區(qū)的音樂史提供了豐富的視覺材料。各種音響音樂史隨著唱片和錄音技術的發(fā)展也競相出版,給音樂史教學帶來了根本性的變革。為能全方位地體現(xiàn)世界各民族音樂的歷史成就,在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倡導下,首次由各大洲的學者撰寫了規(guī)模宏大的世界音樂通史《音樂的宇宙》,已出版了其中的幾卷。 幾部能體現(xiàn)20世紀音樂學研究成果與水準的大型音樂百科全書相繼問世,其中包括德文版的《音樂的歷史與現(xiàn)狀》(16卷,50~70年代;24卷,90年代增訂版)、英文版的《新格羅夫音樂與音樂家詞典》(20卷,1980)和日文版的《音樂大事典》(6卷,1980)等。 一批國際音樂學術團體陸續(xù)成立。1927年成立了“國際音樂學會”,德國學者F.布盧默于1946年創(chuàng)立了“音樂研究會”。各個分支學科也建立了自己的學術組織,定期舉辦各種專題研討會。 中國,現(xiàn)代意義的音樂學研究始于20世紀20年代。初期的代表人物有王光祈等,其研究范圍涉及中西音樂歷史、律學、比較音樂學諸領域,是近代中國音樂學學科的創(chuàng)建者。同時代的廖青主主要在音樂美學方面有所建樹。當時的一些作曲家和音樂教育家也發(fā)表過音樂學方面的論文。40年代在延安開展了民族民間音樂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呂驥、安波等發(fā)表了有關民間音樂研究的重要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中央音樂學院成立研究部(后改名為音樂研究所),開始了有計劃的、系統(tǒng)的研究工作。1956年起,在中央音樂學院和上海音樂學院先后成立了音樂學系。自70年代后期起中國其他的音樂學院也相繼設立了音樂學專業(yè),培養(yǎng)了大批音樂學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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