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檢察官需要 我們律師團在承辦廣東某涉黑案件中,律師們紛紛接到了承辦檢察官通知,要求配合認罪認罰。 在律師們紛紛表示不認罪認罰后,檢察官威脅道“你們不配合,只要當事人同意,我們可以找值班律師辦” 有律師提出2021年12月3日你們最高檢察院已經(jīng)發(fā)了新規(guī)定,認罪認罰必須辯護人同意,不得繞開辯護人找值班律師。 然后檢察官半信半疑趕緊查證,一查果然如此,一翻兩瞪眼! 認罪認罰其實由來已久,我國刑事訴訟中,一直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司法政策。真正的制度化是2018年12月26日刑訴法修訂,但在當時并未引起更多的關(guān)注。 2020年以后,檢察機關(guān)突然強勢推進這一制度,讓“認罪認罰”這四個字成為了刑事領(lǐng)域的熱門詞匯。 論其根本的原因就是,檢察機關(guān)失去了最為重要的反貪大權(quán)! 這使得這一原本可以壓制公安、法院甚至律師的最具有震懾力的權(quán)力旁落他人。 于是,檢察院在人大修法時極力要求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yīng)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而只有兩種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納量刑建議,一是不構(gòu)成犯罪、不應(yīng)追究刑事責任,認罪認罰不自愿;二是量刑建議“明顯不當”。 當然,這兩條就跟人民法院 有“非法證據(jù)排除權(quán)”一樣,你真讓它去用,難上加難! 這樣,便將原本屬于法院的定罪量刑權(quán)奪到了手中!難怪那么積極! 但是上頭積極了還不行,還需要大家推,于是各種考核指標就來了。 三大指標 認罪認罰案件適用率、確定刑建議率、量刑建議被法院采納率。 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在新聞發(fā)布會說到了適用率這個問題,陳國慶說明了70%的來歷,他說“在司法實踐中,當前80%的刑事案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呈上升趨勢,80%以上的案件被告人均認罪。既然都能認罪,那么司法人員認真努力地去做工作,70%左右接受認罪認罰是符合實際的。' 聽起來蠻有道理,但是大家忘了,我國有層層加碼的傳統(tǒng),這些指標到了基層很多都成了95%,甚至100%。 這些指標把檢察官們壓得喘不過氣! 于是,就出現(xiàn)了2020年我辦理某涉黑案的一幕,檢察官很興奮的說本案有多少多少人認罪認罰,但是,辯護人中有一位律師正好就是認罪認罰時的值班律師。 據(jù)他介紹“當時檢察官到了看守所,把所有本案被告人全部帶來,拿出一疊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啪,摔在那里,大吼一聲,'趕緊簽,不簽從重,簽了從輕。眾人根本來不及詢問律師意見,嚇得趕緊簽字”。 也許是這類事件,甚至更嚴重的事件層出不窮,引起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注意,于是2021年12月3日,出臺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dǎo)意見》。 《意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有辯護人的,應(yīng)當由辯護人在場見證具結(jié)并簽字,不得繞開辯護人安排值班律師代為見證具結(jié)。' 然而,遺憾的是,現(xiàn)實中很多檢察官們甚至還不知道這個規(guī)定。 我承辦的某廳級干部貪賄案件中,《起訴書》稱被告人認罪認罰,又注明附帶《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但在我提出“辯護人都沒參加,怎么來的具結(jié)書?'后,檢察機關(guān)方才表示“還沒見過被告人,沒有簽具結(jié)書!”原來如此! 有的檢察官確實需要集體補鈣”,認真學習最新指示了! (《解析檢察機關(guān)為何突然熱衷推行認罪認罰》對本文有貢獻)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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