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數(shù)人的印象中,與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相比,在歐洲申請專利是一項復雜且龐大的工程。雖然歐洲專利局(EPO)可以對專利進行集中審查,確保授權專利的高質量,節(jié)省在歐洲多國并行申請的成本,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例如,歐洲專利在各成員國生效后,形成由各成員國國內法規(guī)規(guī)制的眾多相互獨立的專利權,申請人必須分別辦理各個專利權的生效程序、年費繳納、權利變更手續(xù),這大大增加了專利申請和維護的負擔。此外,如果專利進入到訴訟程序,各國法院之間可能存在對歐洲專利法規(guī)的解釋不同、案件適用的程序法不同,以及賠償金額不同等諸多問題,常常會發(fā)生“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從而導致了專利缺乏法律上的可確定性,也增加了訴訟雙方的經(jīng)濟負擔。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歐盟提出了歐洲單一專利的概念,旨在提供一種具有統(tǒng)一效力的歐洲專利申請途徑。 二、什么是歐洲單一專利 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簡稱UP ),也稱為“統(tǒng)一專利”,其在經(jīng)由 EPO 審查并授予歐洲專利權后,通過權利人的申請,可在參與單一專利體系( UP 體系)的全部成員國的領土范圍內具有統(tǒng)一效力。 建立歐洲單一專利制度還需要一個統(tǒng)一的法院系統(tǒng),即統(tǒng)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 UPC )。該統(tǒng)一專利法院對參與到統(tǒng)一專利法院體系的歐盟成員國的傳統(tǒng)歐洲專利和單一專利的糾紛有專屬管轄權,提供簡化的、更高效的司法程序。統(tǒng)一專利法院將由分散的一審法院和坐落于盧森堡的上訴法院組成。 三、歐洲單一專利制度何時生效 2022 年1月18日奧地利交存 UPCA(《統(tǒng)一專利法院協(xié)議》)批準書后,UPCA臨時適用協(xié)定(PAP 協(xié)定)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開始生效。在此臨時適用階段(預計約為 8 個月),統(tǒng)一專利法院將進行技術、基礎設施和人才的最后籌備工作。待籌備工作就緒,德國將交存最后一份 UPCA 批準書。UPCA 將在該文書交存后第四個月的第一天生效,屆時,單一專利制度和統(tǒng)一專利法院都將正式開始運作。 四、歐洲單一專利的臨時措施 在德國提交 UPCA 批準書之日起至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正式生效的四個月內,EPO 將實行兩項臨時措施,來方便申請人更早地享受到單一專利制度的益處。這兩項臨時措施適用于審查員已發(fā)出授權通知的歐洲專利申請。 1. 提前請求單一效力(Early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 在臨時措施適用期內,如果申請人收到 EPO 發(fā)出的授權通知書,就可以提前請求單一效力。單一效力提前請求只能在單一專利制度開始實施之前遞交。如果滿足所有單一效力登記要求,歐洲專利局將在單一專利系統(tǒng)啟動時便立即登記該申請的單一效力,并將登記日期告知申請人。否則,歐洲專利局將邀請申請人改正缺陷或直接駁回請求。 2. 請求延遲授權(Requestfor a delay in issuing the decisions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在臨時措施適用期內,申請人在收到EPO發(fā)出的授權通知書之后且尚未同意批準授權文本之前(即未走完授權領證程序),可以請求延遲發(fā)布授權公告,以免過早地完成領證程序而錯過獲得單一專利的機會。 五、歐洲單一專利與傳統(tǒng)歐洲專利的區(qū)別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歐洲單一專利并不是完全取代傳統(tǒng)歐洲專利,而僅僅作為一種新增的生效途徑供申請人選擇。在開始實施后,歐洲單一專利將與各國國內專利以及現(xiàn)行的傳統(tǒng)歐洲專利體系并存。單一專利途徑與傳統(tǒng)生效途徑主要具有如下區(qū)別點:傳統(tǒng)生效途徑覆蓋了包括 38 個 EPC(《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2 個延伸國以及 4 個生效國在內的44個國家,其中,EPC成員國包括27個歐盟成員國和11個非歐盟國家。而單一專利途徑僅針對歐盟國家,目前已有 17 個歐盟國家完成注冊,預計最終會覆蓋 24~25 個歐盟國家(克羅地亞、西班牙除外)。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隨著時間的推移,單一專利覆蓋范圍將從目前的 17 個國家擴展到其他國家/地區(qū),但早期的單一專利將始終覆蓋較少的國家/地區(qū)。也就是說,后續(xù)加入進來的國家不會回溯地影響之前已登記的單一專利的保護地域范圍,不同階段登記的單一專利可能具有不同的保護地域范圍。在歐洲專利授權前,單一專利途徑與傳統(tǒng)生效途徑的申請程序基本一致,但在歐洲專利取得授權后,有兩種生效途徑可供專利權人選擇。其一是自授權公告日起 3 個月內,分別在各個指定國辦理生效手續(xù),從而在各個指定國國內生效,即傳統(tǒng)生效途徑;其二是自授權公告日起 1 個月內向 EPO 請求單一專利保護,結果是可在全部參加國內統(tǒng)一生效,獲得統(tǒng)一保護,即單一專利途徑。具體程序可參見下圖。根據(jù)《統(tǒng)一專利法院協(xié)議》規(guī)定,各個成員國將共同設立統(tǒng)一專利法院,來處理單一專利和歐洲專利相關的爭議和糾紛,其判決結果將適用于所有已批準的 UPCA 成員國。因此,對于單一專利而言,包括專利侵權糾紛和專利有效性爭議,從始至終都歸統(tǒng)一專利法院管轄。而對于傳統(tǒng)生效專利來說,在統(tǒng)一法院成立后的過渡期內(目前初步定為 7 年,可延長至 14 年),涉及到的相關糾紛將受到國家法院和統(tǒng)一專利法院的雙重管轄,在過渡期結束后,與歐洲單一專利一樣歸統(tǒng)一專利法院管轄。另外,在過渡期內,針對通過傳統(tǒng)生效專利途徑生效的專利,專利權人還可選擇聲明“退出”統(tǒng)一專利法院的管轄(Opt-out),退出后,相關專利僅歸生效國的國家法院管轄。在獲得授權前及授權當年,兩種途徑的歐洲專利年費/維持費都是直接向 EPO 繳納。之后,根據(jù)所選擇的生效途徑不同,繳納官費的程序和金額將出現(xiàn)較大差異。首先,在生效費用方面,傳統(tǒng)歐洲專利途徑需要根據(jù)各個生效國的規(guī)定,向不同國家分別繳納不同的生效官費。而作為單一專利進行生效時,則無需支付官費。其次,在年費繳納方面,傳統(tǒng)歐洲專利同樣需要向各個生效國的專利管理機關繳納不同的費用,甚至繳納年費的時間也不盡相同。如果生效國家較多,整個專利維護過程將會非常繁瑣。而單一專利直接向歐專局繳納年費,其年費金額相當于成員國中4個最常登記的國家的年費之和。根據(jù)官方公布的數(shù)據(jù),如果在所有 25 個成員國都進行生效的情況下,維持單一專利 20 年的年費約為 35500 歐元,遠遠低于傳統(tǒng)歐洲專利 159000 歐元的水平。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很少有申請人選擇在所有成員國都進行登記生效。一般來說,如果擬生效的國家超過 4 個,單一專利途徑在費用上是比較占優(yōu)勢的。如果擬生效的國家小于 4 個,且包括單一專利體系覆蓋范圍之外的國家,就需要重新評估兩種途徑的費用。最后,專利申請的代理費用也是不容忽視的一項支出。單一專利途徑程序簡單,所涉及的代理費用也更低,并且也沒有那么多語言的翻譯需求,與傳統(tǒng)生效途徑相比成本降低不少。在傳統(tǒng)生效途徑中,各個成員國的翻譯要求不同,具體要求如下:歐洲單一專利作為一種新增的歐洲專利生效途徑,為申請人提供了更多選擇。但在具體實踐過程中,申請人還需要對比傳統(tǒng)生效途徑與單一專利途徑的優(yōu)缺點,從控制成本、簡化申請程序、把控專利糾紛風險等維度進行全方位的評估,從而決定最適合的歐洲專利生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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