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在現(xiàn)實生活中比較常見,是一種比較貼近生活的法律制度。何為定金?其在法律上的概念界定為:定金是以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為目的,依據(jù)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由一方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由此可見,定金有以下含義:其一,定金的客體為金錢或其它替代物,這也就說明定金的客體通常為金錢,但并不以金錢為限;其二,定金是由主合同一方當事人交付給對方當事人;其三,定金以確保主債務履行為目的,且對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有擔保效果。 依據(jù)定金的法律性質及其功能,定金可以分為成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證約定金,立約定金等。但是,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的定金罰則適用于哪種類型的定金呢?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筆者比較認同高圣平教授的觀點,即我國《民法典》系以違約定金為核心進行的規(guī)制,以其他類型的定金為特例。即如當事人未明確約定定金性質,應解釋為違約定金;但若當事人明確約定了定金性質或者從約定內容能夠直接判斷出定金性質,定金性質從其約定。 《民法典》調整下的定金,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征:第一,雙向懲罰性與保證、抵押、質押、留置等確保債權人一方利益的擔保不同,定金對雙方當事人均提供了履行保障。定金懲罰性的法律效果,可能發(fā)生在給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發(fā)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定金的雙向懲罰性,將其與其他幾種擔保區(qū)別開來,是定金最本質的特征。第二,實踐性與諾成合同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同?!睹穹ǖ洹返?86條規(guī)定: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換言之,未實際支付則不形成定金合同法律關系,從而避免當事人規(guī)避定金交付義務。第三,定額性定金存在最高額限制,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從而避免雙方承擔過度懲罰的風險?!睹穹ǖ洹访鞔_規(guī)定,即“超出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實踐中,超出標的額20%的部分,往往視為預付款。 在把握了定金的概念和特征后,根據(jù)《民法典》第587條規(guī)定的定金罰則,從中我們可以分析出定金罰則的構成要件,換言之,適用定金罰則需要滿足以下兩個要件:要件一,須主合同和定金合同均有效成立。主合同的有效是當事人違約的前提,主合同無效則無當事人違約的可能,沒有違約的情形,也就沒有定金罰則適用的情形。 要件二,須由當事人的根本違約行為。除了完全不履行這一形態(tài)可以直接認定為根本違約外,對于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等違約形態(tài)是否構成嚴重后果,一般可以綜合考量以下因素:其一,違約的后果及損害能否得到修補。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無法通過修理、替換、降價等方法予以補救的,構成根本違約。其二,違約部分的價值占整個合同的比例。部分履行合同,但該部分的價值與整個合同的價值相比占極小部分,對于另一方當事人無意義的,構成根本違約。其三,違約部分對合同目標實現(xiàn)的影響程度。部分履行,但未履行的部分對于整個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影響重大的,構成根本違約。其四,時間因素對合同目的實現(xiàn)的影響程度。遲延履行中,依照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約定,不在特定期間履行就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構成根本違約。 定金,是違約責任的一種特殊表現(xiàn)形式,也是合同一方違約所造成損失的一種彌補。那么,有一個問題就是定金與違約金、損失賠償可以同時適用嗎?對此,《民法典》第588條清晰地界定了定金與違約金、損失賠償?shù)年P系。定金與違約金,應擇一適用。當事人既約定了定金,又約定了違約金,如果一方違約,則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而定金與損失賠償,則可以同時適用。與違約金不同,定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且定金的適用沒有像違約金那樣可以酌情調整高低的空間。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如果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超過定金罰額,如何處理?根據(jù)《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shù)額的損失。這既解決了定金罰額不足以保障守約方權益的困境,又避免了守約方獲得超過其損失的利益。 由此可知,《民法典》在某種意義上重塑了定金制度,也是對以往司法實踐的總結和明晰,我們應當注意把握《民法典》對于定金制度相對于原有規(guī)則的細微變化,在現(xiàn)實生活中更好的運用。 作者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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