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銷售產品過后,銷售產品的商家還是需要承擔產品帶來的一切損害,如果銷售出去的產品造成他人受傷或者其他損失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那么民法典產品責任造成的損害是直接損害嗎?我們的成都律師已經整理了如下的內容供大家做法律參考。 一、民法典產品責任造成的損害是直接損害嗎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必須要造成他人損害才可以構成產品責任,所以是屬于直接損害。 根據(jù)《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產品生產者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產品責任糾紛由誰舉證 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受害人舉證的事項包括受到的傷害、產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產品、傷害是使用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 2、生產者的舉證責任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產品責任糾紛生產者應當對免責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產品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生產者的責任是否免除還要看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生產者不承擔產品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 3、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 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其只要舉證產品缺陷是: (1)產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過錯造成的; (2)產品的生產者是誰是明確的,銷售者的免責舉證就可以完成。 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一般是由于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在受害人舉證的過程中,需要對產品的缺陷而使用該產品造成的影響做舉證。 因此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來看,如果銷售出去的產品因為產品的質量等問題造成購買方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都是需要承擔損失責任的,所以這個屬于直接損害,生產方要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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