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得太多也有錯?近日,湖南長沙的康先生就因為太能吃被一家餐廳“拉黑”,禁止他和朋友前去消費。相關話題沖上了熱搜,“大胃王”康先生覺得很委屈,網(wǎng)上也掀起了一番論戰(zhàn)。
事件回顧
近日,湖南長沙的康先生向記者投訴,他因為吃得多而被長沙韓大地海鮮燒烤自助餐廳拉黑,不允許他前去消費。
康先生說,自己第一次去這家餐廳時,想挑揀一些去毛比較徹底的豬腳,遭到店員的制止,康先生就把一盆豬腳直接端上桌,吃了三斤多,雙方鬧了不愉快。
第三次光顧此店,康先生帶上了自己的朋友,兩人吃了七八斤的蝦,把臺面上的蝦都吃光了??迪壬鷱娬{,七八斤是去殼前的重量,只不過蝦殼堆起來顯得量多。
第四次去消費,康先生把桌上的羊肉串全拿走后,工作人員直接對康先生表示“下次別來了”。
之后,康先生團購消費券再次進店,他和朋友的消費請求遭到了商家拒絕。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我們老板說了,哪個接待他,哪個賠錢?!?當被質疑,“你開的是自助餐”的時候,店家情緒激動地表示,“我是私有企業(yè)!”
工作人員還表示,店內的就餐須知明確標明了“盡情享用,請勿浪費”??迪壬鷦t覺得很不滿,表示自己“也沒浪費啊”,認為店家“歧視我們吃得多的人”,是店家“玩不起”。店家則表示,不接待作為美食主播的康先生。
商家與康先生爭得面紅耳赤
網(wǎng)友們也討論得熱火朝天
有網(wǎng)友認為,自助餐就是應該讓消費者敞開吃的,商家“玩不起”,支持消費者。
也有網(wǎng)友認為,小本生意不容易,不能強買強賣。
這位主播的素質也有點問題。
作為顧客存在惡意消費嗎?
作為商家可以擇客拒客嗎?
此事二者究竟誰存在過錯?
專家分析
商家有權擇客拒客
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孫維飛認為,就這起案件而言,商家和消費者都不存在問題?!?strong>顧客可以選擇在或者不在這家店用餐,商家也可以選擇與或者不與這名消費者訂立合約。”一般來說,商家可以選擇或者拒絕客人,但是孫維飛也指出,如果存在性別、地域等歧視行為時,商家的拒絕接客行為就不被允許。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廖立律師說:“從法律角度來看,商家是否有權拒絕顧客消費,取決于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締約義務,是否符合習慣法則,是否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僅就涉及社會公共事務的情況設定了不得拒絕的強制締約義務,例如《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供用電、水、氣、熱力的,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因此廖立認為這起事件中不在法律限定的強制締約范圍,商家有權拒絕康先生消費。
上海普世萬聯(lián)律師事務所李璇律師說:“商家并沒有義務接待上門的每一個人。相關法規(guī)中的自愿原則,即賦予了商家自主經(jīng)營權,這其中包含了商家有權選擇自己提供服務的對象?!痹诒酒鹗录?,若商家在康先生購買消費券之前就已經(jīng)向他告知“您已被拒入”,即商家的要約排除了康先生,那么康先生購買消費券的行為也不構成承諾,在此情況下,雙方間的合同未成立,商家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已預付不應禁止消費
然而當消費者已經(jīng)事先于網(wǎng)絡平臺購買了商家出售的優(yōu)惠商品,再拿著訂單前來核銷使用時,商家還能夠拒絕消費嗎?
李璇認為,商家以“客人吃太多”、“私人企業(yè)虧不起”等理由拒絕已經(jīng)購買了消費券的顧客前來就餐,實屬不妥?!盁o論是《民法典》合同編,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規(guī)定,合同主體間或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間進行交易,都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p>
商家與消費者間亦是一個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商家以“出售消費券”、“自助就餐”等方式提出要約,消費者購買消費券的行為則應當視為承諾。“商家對于已經(jīng)購買了公開發(fā)售的消費券的顧客,具有履行合同(提供餐飲服務)的合同義務,不能隨意解除合同(拒絕提供)。” 李璇說道。
廖立認為,按照一般的交易習慣,商家在團購網(wǎng)站發(fā)布了團購信息,且沒有特別標注前往用餐的限制條件,比如對消費者的身高、體重或最大食用限量有限制聲明,則當消費者預付完款項,商家已經(jīng)接單的情況下,商家不可以再以事先未標明的條件、理由拒絕提供服務,否則商家就涉嫌違約。
孫維飛也認為,如果消費者已經(jīng)完成了預付,但是商家卻不讓對方消費就不行。“既然已經(jīng)訂立了消費合同,商家就只能選擇'認栽’,但是可以向消費者明確拒絕再次提供服務,技術條件允許也可以在網(wǎng)絡平臺將消費者'拉黑’,拒絕對方購買訂單,避免損失與沖突?!?/p>
“大胃王”直播存在不妥
作為一名美食主播,康先生在店內吃飯時進行直播,店家能否以此為由拒絕康先生消費呢?李璇認為,直播有商業(yè)性質和非商業(yè)性質的區(qū)分,若是商業(yè)性質,店家肯定有權利拒絕,因為這時候直播者就不屬于普通消費者的概念。而若是非商業(yè)性質,若未征得商家及周邊其他客人的同意,消費者在餐廳內進行直播的行為也會有不妥。
“如果直播行為涉及其他客人,則會有他人肖像權及隱私權的問題,也一定程度上涉及商家的自主經(jīng)營權?!币虼死铊ㄗh直播者盡量提前告知涉及的相關人員,并征得同意。若商家明確拒絕消費者在店內直播,應當視為商家和消費者的合同中包含了“禁止直播”的條款。而消費者若執(zhí)意直播的,則商家有權制止,甚至有權解除雙方間的餐飲服務合同,不再提供餐飲服務。
廖立指出,消費者進入餐廳消費應當以就餐為目的,否則經(jīng)營者有權拒絕提供服務。“康先生在餐廳開直播,相比普通消費者而言,會占用更多的就餐時間和場地,就自助餐而言甚至占用超常的食材。此外,他的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倡導的價值取向相背,經(jīng)營者有權予以拒絕。”
“如果消費者單純地就是吃得多,那并不存在惡意消費的問題”,孫維飛說道,“但是如果吃了以后到衛(wèi)生間吐了,再接著回來繼續(xù)吃,就涉嫌惡意消費,這種行為同時也是對食物的浪費,應該予以拒絕和抵制?!?/p>
商家的“拉黑”行為是否合理?
對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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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張旭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