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網(wǎng)絡 2020/08/20 17:17:20 律師接案子主要看哪些因素?律師費少難道律師就不愿意接了嗎?還是律師只接高額律師費的案子呢?看起來就容易敗訴的案件律師就不接了嗎?其實都不是。律師接案子與上述原因一點都不想干,那么律師一般都是看什么呢? 1.首要考慮的,是當事人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 簡單來說:律師辦這個案子是否“物有所值”。 畢竟律師只是一份工作,是人都要恰飯的。我一般會跟當事人說,我們會盡力提供讓當事人覺得“物有所值”的服務,但是我們辦一個案件,往往也以“是否物有所值”來作為評判是否接受委托的標準。這個說法當然比較委婉,其背后的意思就是“你這個案子的難度和工作量值這么多律師費,如果與你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不匹配的話,我建議選擇其他的律師”。 但是年輕的律師們?nèi)菀紫萑胍粋€誤區(qū),那就是認為“律師費自然是越高越好”,實際上并非如此。我自己承辦過數(shù)個x位甚至x+1位律師費的案件,在承辦這些案件的過程中明白了一個道理:有著如此高的支付能力(及支付意愿)的當事人,非但不傻,而且往往都非常聰明,說得市井一點就是人精,他們對局勢的判斷和對律師作用的期待實際上是非常準確且強勢的,在為這種高支付能力、高支付意愿的客戶提供服務時,律師往往會承擔非常大的壓力。 當然,這里又要提及一個我在私下場合經(jīng)常提到的話,那就是“當爭議標的額和指控罪名超過了一個閥值的時候,訴訟的對抗就不僅僅是法律的競爭,而是資源配置能力的對抗”,這個問題只可意會,在此不多說,唯一想說的就是,就目前的趨勢來看,無權(quán)無勢的群眾能夠通過訴訟來獲得公平正義的可能性已越來越高,前面說的這個“閾值”也在不斷提升,因此我對法治仍然抱著較大的信心。 2.自己能否提供有效的幫助? 能不能通過自己的專業(yè)水平給當事人提供有效的幫助,這個也是我在接案時會著重考慮的問題——尤其在辦理刑事辯護業(yè)務時。 事實上,在辦理一個案件的過程中,律師能夠發(fā)揮多大的作用,在接洽案件的時候就已經(jīng)能夠有一個初步的判斷——當然,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由于家屬對案件情況往往不了解,因此案情大多要等到首次會見后才能掌握,以至于對“發(fā)揮作用”的效果很難有一個及時的評估。 有的案子有比較大的辯護空間,律師通過合法調(diào)查、翻閱刑事偵查卷宗、與公檢法工作人員建立起有效溝通渠道,是有可能減輕當事人受到的指控甚至實現(xiàn)傳統(tǒng)意義上的“翻案”和“昭雪”,但有的案件事實經(jīng)過已非常清楚,律師能夠發(fā)揮的作用并不是特別大,這個時候如果還去忽悠當事人交巨額的律師費來“走程序”,在公檢法機關(guān)面前來一通“大專辯論會式辯護”,我反而覺得是不符合律師職業(yè)道德的。 當然,不同律師的辯護水平和辯護能力不同,有些我覺得沒有辯護空間的案子,在大律師看來可能辯護空間大過銀河系,也并非不可能。 3.業(yè)務風險能否承擔和消化? 風險是律師承接業(yè)務時所必然會考量的因素,而且往往有可能是權(quán)重值最高的因素,有時甚至會超過“律師費的高低”。 律師開展業(yè)務的風險來自于哪里呢?一部分風險來自于公權(quán)力機關(guān),在過往法治尚不健全的時期,極少數(shù)地區(qū)的司法機關(guān)可能會對辦案律師予以阻撓和刁難,甚至以刑事責任來進行威脅。來自公權(quán)力機關(guān)的風險是現(xiàn)如今大多數(shù)律師,尤其是刑事律師所最為擔憂和著重考慮的因素。 一部分風險來自于當事人。在刑事案件當中,辯護律師對當事人的警惕之高不亞于對公權(quán)力機關(guān),曾經(jīng)發(fā)生過數(shù)起犯罪嫌疑人為了減輕罪責而向警方指控自己的辯護律師作偽證的案例,這些案例使得表面上相互信任的委托關(guān)系之下暗藏著警惕、提防甚至殺機。因此,律師在選擇案件時,往往也會將“當事人是否可信任”、“自己是否會因當事人的不利指控而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業(yè)處分”作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部分風險來自于其他方面,譬如社會大眾的輿論。例如在鮑某一案中,辯護律師如果為鮑某作無罪辯護,那么必然將遭受輿論的攻擊,這種輿論攻擊對于大多數(shù)人而言都是難以抵抗的。就我了解而言,中國的大部分律師都有著非常強的風險意識,而這種“全網(wǎng)攻擊”的處境明顯是與“高度風險預警意識”相悖,因此我估計大多數(shù)的律師都會因為忌憚于輿論而拒絕接受鮑某的委托。 4.放在最后的,反而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公平與正義” 我一直認為,律師不應當給自己賦予過多的政治色彩和正義光環(huán)。誠然,律師可以通過努力來促進個案正義,但是正義的實現(xiàn),也往往與訴訟的其他參與方密不可分,我很少見哪個法官、檢察官自詡正義的化身,但是個別律師同行總是將自己放置于一個“法治救贖者”的地位,往往不利于律師職業(yè)的良好發(fā)展。 律師該不該以實現(xiàn)正義為己任,這當然是該的,但是“什么是正義”并非二元提問,無法進行簡單的回答,每個人眼中的正義也各不相同,屬于每個人的正義也絕非一致。譬如對于鮑某而言的正義,對于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來說便未必是正義,而在經(jīng)歷了新文化、新觀念不斷沖擊的二十一世紀里,十四億人中的“正義觀”也各不相同,這些正義觀有的大同小異,但有的卻相互割裂——因此,律師不可能實現(xiàn)所有人期待的正義,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爭取實現(xiàn)當事人所期待的正義,這便是他能做的最小,但也是最大的貢獻。 文章的最后,可能還是要回復一下大家的疑問,我會不會承接鮑某的案子呢?答案是當然不會,一來鮑某斷然是看不上我這種小律師,二來,雖然我自己認可“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的法治意義”,但是仍然擔心輿論對我本人的攻擊,這兩個問題中,第二點恐怕更為關(guān)鍵。 自己無法做到,為了法治和正義完全不顧一切的挺身而出,也正因為如此,才對那些真正能夠做到這一點的人抱以最高的尊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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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荷香月暖 > 《律師案件經(jīng)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