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腳手架工程主要涉及到模板、鋼管、扣件等材料的租賃費用和人工勞務費兩部分,有時候也會涉及到施工機械,機械一般為施工現(xiàn)場的塔吊、升降機等。 所以,腳手架工程的分包可以是勞務和材料租賃分包給同一個公司或個人,我們稱之為材料和勞務雙包。也可以由總承包人自行租賃腳手架,勞務則由總承包另外分包或者自行安排人施工。 其中,整個腳手架工程主要涉及材料租賃、腳手架純勞務分包、腳手架材料和勞務一起發(fā)包的勞務分包合同這三個類別的合同關系,而這三個合同關系又會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風險。 總承包人與出租人的材料租賃合同關系 及相應的法律風險 (一)腳手架租賃合同的效力——材料租賃不需要資質,材料無法也無需登記產(chǎn)權,幾乎不存在合同無效的可能性。 雖然建設工程中諸多的總包、分包等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方可承接工程,但是腳手架租賃卻不涉及到任何資質問題,也不存在材料是否需要進行產(chǎn)權登記的問題。所以,腳手架的租賃合同不存在因為資質而導致無效的法律問題,無論是因為總承包人不具備施工資質,還是出租人沒有資質,都不會影響到租賃合同效力問題。 (二)承租人履約能力給出租人帶來的風險。在一個工程中,腳手架的承租方可能會有以下三類: 一個是總承包自己施工的項目,那么很有可能與出租方簽訂合同的就是總承包方。此時,出租人需要在出租前調查總承包人的履約能力。一般而言,總承包需要一定的資質,且有工程款可以收取,所以這一類承租人相對來說有履約能力,風險較小。 其余兩種是現(xiàn)在建筑市場普遍存在的是轉包和掛靠,那么實際的承租人就不是總承包。很多時候,租賃合同的承租方就是掛靠或者轉包的第三方個人或公司。而跑路的實際施工人又比比皆是。 如果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對于出租人來說,就會存在很大的風險,因為這種情況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的實際履約情況,是很難要求總承包承擔支付租金的責任,而實際施工人履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同時,在存在實際施工人的情況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方也很有可能是總承包人,但是合同中一般也不會出現(xiàn)總包單位的公章。 雖然存在實際施工人,但是租賃合同是總包單位參與訂立的,那么總包單位是必須承擔支付租金等責任的。但是如果是實際施工人私刻的印章或者項目部章時,就看實際施工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有效代理或表見代理。如果構成,則施工單位也必須承擔付款責任。 作為出租人,肯定希望總承包人能夠承擔責任,這樣保障才強。但是出現(xiàn)上述情況時,總承包人一旦有證據(jù)能夠證明不構成表見代理的,就不需要承擔付款責任,在材料租賃的情況下,不涉及因資質導致的糖葫蘆效應。而總包單位證明不構成表見代理主要是證明出租人應知或明知是第三方掛靠或者轉包的。此時,出租人收取租金等的風險就會很大。 聯(lián)筑賺模架工程提醒:當出現(xiàn)這種情況的時候,出租人就得想辦法證明構成表見代理,而總包人則想辦法證明出租人知道第三方為實際施工人。出租人在履行這一類合同時就需要警惕對應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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