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考試中經常在我國《刑法》的分論部分出現案例題,通過題干的表述判斷構成何種罪名。因此,在分論部分的學習中除了要掌握常見的罪名以外重點要把握相似罪名的不同點,保證做題的準確性。下面主要來區(qū)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 兩個罪名雖然字面上差的不多,但其實有很明顯的區(qū)別。刑法分論部分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共十大類罪名。挪用公款罪屬于貪污賄賂罪,挪用資金罪則屬于侵犯財產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①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② 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③ 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由此可見,此罪名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從公款的用途來看是三種情形,第一種對數額和歸還時間都沒有要求,第二種對數額有要求(數額較大)對歸還時間沒有要求,第三種挪用公款用于其他活動,要求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在處罰的規(guī)定中還存在從重的情形即挪用特殊的公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①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② 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③ 進行非法活動的, 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由以上的比較可見,二者最明顯的區(qū)別是犯罪的主體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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