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體現(xiàn)了《民法典》作為權利救濟法的屬性,旨在解決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后,應當如何進行保護的問題。 侵權責任編作為《民法典》的最后一編,具有濃厚理論意義的同時,也具有現(xiàn)實操作性。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于我國的侵權責任體系作出較大且全面的修改。大家也感受到該編順應時代變化所作出的改變以及完善,例如,針對于精神損害的特點,進行新的梳理以及完善。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增強了保護力度,反映了時代需求。 今天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般侵權責任、免責事由以及侵權損害賠償的相關解讀,深度理解法條背后的理論意義。 一、被侵權人的救濟路徑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條是關于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請求權的規(guī)定。 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基本作用,一是保護被侵權人,二是減少侵權行為。本章規(guī)定了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權益被侵害構成侵權時,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編調整對象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從《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民事權利”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民事主體享有的權益主要有: ·第110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的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111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 ·第112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 ·第113條規(guī)定的財產權利。 ·第114條規(guī)定的物權。 ·第118條規(guī)定的債權。 ·第123條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 ·第124條規(guī)定的繼承權。 ·第125條規(guī)定的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第126條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127條規(guī)定的數據、網絡虛擬財產。 在保護程度和侵權構成要件上,侵權責任編對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沒有作區(qū)分。 權利和利益本身是可以相互轉換的,有些利益隨著社會發(fā)展糾紛增多,法院通過判例將原來認定為利益的轉而認定為權利,即將利益“權利化”。所以,本條沒有區(qū)分權利和利益,而是統(tǒng)一規(guī)定:“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strong> 三、過錯責任以及過錯推定責任規(guī)則原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本條規(guī)定,只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行為人就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是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這里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二是行為人行為時有過錯。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與過失的主要區(qū)別是:故意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損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態(tài),而過失表現(xiàn)為行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損害后果的心態(tài)。 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即要求有損害后果,這一點是侵權責任編與以往立法相比的重大變化。損害,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民事權益造成的不利后果,通常表現(xiàn)為:財產減少、生命喪失、身體殘疾、名譽受損、精神痛苦等。需要強調的一點是,這里的“損害”是一個范圍比較廣的概念,不但包括已經存在的“現(xiàn)實損害”,還包括構成現(xiàn)實威脅的“不利后果”。 四是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二者之間存在的前者導致后者發(fā)生的客觀聯(lián)系。因果關系是侵權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在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確定存在因果關系的,就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沒有因果關系就必然地不構成侵權責任。 四、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無過錯責任是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要件,只要其活動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否則行為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法律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案件中,法官判斷被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時,不考慮被告有無過錯,不要求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也不允許被告主張自己無過錯而請求免責。 只要審理查明,被告的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在于加重行為人責任,及時救濟受害人,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xiàn)。 根據本條規(guī)定,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一是行為;二是受害人的損害;三是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四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不存在法定的免責情形。 五、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責任承擔方式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作用,可從多個角度闡述,有保護被侵權人的作用,有減少侵權和糾紛的作用,還有預防侵權行為及侵權后果發(fā)生的作用?!?/p> 本條規(guī)定來源于《侵權責任法》第21條。因為本條也是對責任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侵權責任編編纂時,將本條移至“一般規(guī)定”中,體系上更為科學。 一、理解本條規(guī)定的“危及”應注意三點: 第一,侵權行為正在實施和持續(xù)而非已經結束。 第二,侵權行為已經危及被侵權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而非不可能危及。 第三,侵權行為系侵權人所為,而非自然原因造成。 對正在危及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情況,賦予被侵權人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責任方式。 1.停止侵害。當侵權人正在實施侵權行為時,被侵權人可依法請求其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適用于各種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對于已經終止和尚未實施的侵權行為不適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方式。 2.排除妨礙。是指侵權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妨害他人正常行使權利或者妨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被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排除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3.消除危險。消除危險,是指在負有責任的人支配下的物對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或者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財產現(xiàn)實可能性的情況下,受到威脅的人有權請求法院責令對構成危險的責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財產的威脅和現(xiàn)實可能性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二、本法第1165條、第1166條和第1167條的關系 本法第1165條規(guī)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第1166條規(guī)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第1167條規(guī)定了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責任承擔方式。三條內容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相互協(xié)調,組成了我國民事侵權責任的基本制度。 第1165條規(guī)定的過錯責任原則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侵權責任編在《侵權責任法》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的基礎上,修改為“損害賠償”一章,意味著在適用該條時,必須有造成損害的后果。相比之下,第1166條是無過錯責任的規(guī)定,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時,才能適用該條規(guī)定。第1167條是基于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產生的保護性請求權,不要求有損害結果。 六、“與有過失”制度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被侵權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情況下,使侵權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有失公允。 因此,侵權人可以以被侵權人的過錯為由進行抗辯,要求減輕自己的侵權責任,實踐中主要是減少損害賠償的數額。嚴格來說,“與有過失”制度與“損益相抵”制度是不同的兩項制度。 “與有過失”中的“與”指的是侵權人與被侵權人雙方,該制度適用于雙方均有過錯的情況下如何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26條一個“也”字說明一切?!皳p益相抵”是指被侵權人因同一侵權行為受到損害又獲得利益的,計算損害賠償額時,除非利益的性質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不得扣除,應當扣除所獲利益。 《侵權責任法》與侵權責任編均沒有規(guī)定“損益相抵”制度,主要考慮侵權行為中極少有被侵權人因同一侵權行為受到損害又獲得利益的情形。 七、第三人過錯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過錯的概念往往在訴訟中體現(xiàn),指受害人起訴被告以后,被告提出該損害完全或者部分不是由自己造成,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從而提出免除或者減輕自己責任的抗辯事由。第三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本條在適用上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第三人過錯是造成損害的唯一原因 在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范圍內,被告能夠證明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應免除其責任,由第三人對原告承擔侵權責任。 二、第三人過錯是造成損害的部分原因 本條規(guī)定的“第三人過錯”與本法第1168條共同侵權行為、第1170條共同危險行為、第1171條無意思聯(lián)絡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第1171條無意思聯(lián)絡承擔按份責任的侵權行為等多數人侵權制度有著緊密的聯(lián)系,同時也極易造成混淆。 在何時、何種條件下,被告可以援用“第三人過錯”而要求減輕自己責任的問題上,在侵權責任法立法過程中也有不少爭論,《侵權責任法》頒布以來,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錯誤認識。因此,有必要對以下幾個問題進行澄清: 一是與第 1168 條共同侵權行為的關系。例如,甲和乙合謀將丙打傷,丙將乙起訴到法院,乙不能以甲參與了侵權為由,要求適用本條的規(guī)定。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應當適用本法第1168條的規(guī)定,由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即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中的一人承擔全部責任,而不能適用第三人過錯免責。 二是與第1170條共同危險行為的關系。例如,甲在農田耕作時遭受槍傷,甲將其受傷時發(fā)現(xiàn)的非法狩獵人乙告上法庭。乙在庭上陳述,其在開槍的同時,還有另一名非法狩獵人丙也開了槍。但甲的槍傷只有一處,乙提出槍傷可能是自己所為,但也可能是丙的行為所致。這種情況下,依照本法第1170條規(guī)定,乙的行為和丙的行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在不能確定具體加害人的情況下,乙和丙承擔連帶責任,乙不能以第三人丙的行為為由,對受害人甲進行抗辯,要求與丙分擔甲的損失,免除或者減輕自己的責任。當然,乙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起訴丙,以進一步分清二者的責任,但那是另一個法律關系。? 三是與第1171條無意思聯(lián)絡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的關系。例如,甲、乙二人分別在丙的房舍的東西兩面放火燒荒,甲、乙二人沒有意思聯(lián)絡,但兩股火同時向丙的房舍蔓延,致使丙的房舍焚毀。丙將甲起訴到法院,甲提出乙的放火行為也是房屋被焚的原因之一,要求減輕自己的責任。本案中,甲、乙的行為直接結合,是構成丙的損害的共同原因,依照第1171條規(guī)定,甲乙應對丙承擔連帶責任。甲以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為由的抗辯不能成立。 四是與第1171條無意思聯(lián)絡承擔按份責任的侵權行為的關系。這兩種情形最難以區(qū)分,第1175條規(guī)定“損害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種情況下,被告是否仍然要承擔部分責任,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就需要司法實踐中結合個案進行仔細分析,在“被告的過錯”與“第三人的過錯”分別構成同一損害的原因的情況下,被告可以以造成的損害還有“第三人的過錯”為由,向原告行使抗辯權,要求減輕自己的責任。 八、自甘風險制度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一、有關概念辨析 自甘風險和自愿承擔損害容易混淆,是既有共同點又有區(qū)別的兩個概念。 1.自甘風險又稱自愿承受危險,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擔可能性的損害而將自己置于危險環(huán)境或場合,造成損害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2.自愿承擔損害又稱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自愿同意他人對其人身或財產施加某種損害。此種損害是不違反法律或公共道德的,如果受害人以此種損害請求賠償,被告應享有抗辯權。但是,如果甲同意乙打其一記耳光,如果乙真的打了,則乙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不能適用受害人同意。 3.自甘風險與受害人同意的區(qū)別主要為:一是適用領域不同。二是受害人對損害后果的知情程度不同。三是損害發(fā)生是否符合受害人的意愿不同。 九、自力救濟制度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關于自力救濟制度的沿革與概念 現(xiàn)代社會中的自力救濟,主要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人在特殊情況下不借助國家機關的公力,而以自己的力量來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睹穹ㄍ▌t》《侵權責任法》等法律中,沒有規(guī)定自力救濟制度。 二、民法典對自力救濟制度規(guī)定的情況 《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建議規(guī)定自力救濟制度,主要理由有:一是司法最終解決是現(xiàn)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但司法最終解決不等于唯一解決,二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制度,在性質上應當屬于自力救濟的范圍。 十、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在責任承擔上銜接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我國規(guī)范侵權責任的法律有兩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從基本法的角度對侵權責任作出三類規(guī)定:一是普遍適用的共同規(guī)則;二是典型的侵權種類的基本規(guī)則;三是其他單行法不可能涉及的一些特殊規(guī)則。 第二個層次,是相關法律。許多單行法都從自身調整范圍的角度對侵權責任作出一條或者幾條規(guī)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了交通事故賠償原則。有關侵權責任的法律在憲法統(tǒng)率下相輔相成,共同規(guī)范侵權責任。 十一、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益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等后果,承擔金錢賠償責任的一種民事法律救濟制度。 《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guī)定了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制度作了補充。本條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基礎上作了完善。 十二、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在本條的理解上需要注意: 一是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并非確定死亡賠償金的一般方式,若分別計算死亡賠償金較為容易,可以不采用這種方式。 二是根據本法的規(guī)定,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僅適用于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 三是本條特別強調,對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須”或者“應當”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四是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原則上不考慮受害人的年齡、收入狀況等個人因素。 這里還需要強調一點,本條只是規(guī)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對“死亡賠償金”以相同數額確定,對死者在死亡前產生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費用支出,以及喪葬費支出,宜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單獨計算,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十三、被侵權人死亡情形的請求權主體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被侵權人僅受到傷害、殘疾,或者被侵權人作為組織仍存在的情況下,請求權人原則上是被侵權人本人。但是,被侵權人死亡的,其權利能力消滅,法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權利主體資格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同樣,被侵權人為組織,其分立、合并的,被侵權人的法律主體資格也消失,也不可能以權利主體資格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下,請求權人都只能是被侵權人以外的主體。 十四、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xié)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人身權益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條在《侵權責任法》第20條的基礎上,增加了被侵權人的選擇,對于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如何計算財產損失作了較為具體的規(guī)定。 一、按照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失賠償 根據侵害行為及侵害人身權益內容的不同,侵害他人的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也不盡相同。主要包括: 1.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身體等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一般包括積極的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2.侵害他人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和隱私權等人身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按照實際損害賠償?! ?/p> 二、按照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 一些侵害人身權益的行為財產損失難以確定,尤其是在被侵權人的名譽受損、知識產權被侵害等情況下,很難確定財產損失。在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侵權責任法》第20條明確規(guī)定,“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 ?/p> 三、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該規(guī)定主要針對損人不利己等獲利難以計算的情況。 這項規(guī)定表達了三層含義: 一是侵權人損人沒有獲利或者獲利難以計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就賠償數額進行協(xié)商; 二是賦予被侵權人獲得賠償的請求權,侵權人不能因為沒有獲利或者獲利難以計算就不負賠償責任; 三是如何確定賠償數額由法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具體侵權行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響等確定。 十五、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獲得的金錢賠償。 為滿足實踐需要,在侵權責任編編纂過程中,結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在《侵權責任法》第22條的基礎上更進一步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將“他人”修改為“自然人”,明確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二是將“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修改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侵權責任編中統(tǒng)一規(guī)范請求權術語的表達。 三是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增加一款,規(guī)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十六、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jié)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也稱懲戒性賠償,是侵權人給付被侵權人超過其實際受損害數額的一種金錢賠償。作為一種集補償、制裁、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在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得到了廣泛運用。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主要是《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此外,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分別對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和植物新品種作出規(guī)定和保護。 《著作權法》沒有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制度,該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第一類項目,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于2020年4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七次會議進行了審議。 《專利法》修改正在進行中,草案對于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jié)嚴重的,擬給予懲罰性賠償?!渡虡朔ā芬?guī)定了1倍以上5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數額。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和植物新品種規(guī)定在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中,因行政法規(guī)不宜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對這三種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適用本條的規(guī)定。 十七、公平分擔損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公平分擔作了規(guī)定?!肚謾嘭熑畏ā返?4條規(guī)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在本條的理解上需要注意: 1.公平分擔損失的規(guī)定是侵權責任編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特別規(guī)定,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均有不同。與過錯責任的區(qū)別主要有: (1)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前提,而公平分擔行為人并沒有過錯。 (2)承擔過錯責任以填補受害人全部損失為原則,公平分擔只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給受害人以補償。 與無過錯責任的區(qū)別主要有: (1)無過錯責任不問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其適用以法律的特殊規(guī)定為根據。也就是說,承擔無過錯責任,行為人可能有過錯,也可能無過錯。而公平分擔,行為人沒有過錯,也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形。 (2)無過錯責任適用于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幾種情形。而公平分擔只是原則規(guī)定適用條件,沒有具體界定所適用的案件類型。 (3)承擔無過錯責任,有的是填補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有的法律規(guī)定了最高責任限額。公平分擔只是分擔損失的一部分,沒有最高額限制。 2.公平分擔適用于行為人和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均無過錯的情況。如果損害由受害人過錯造成,應當由其自己負責;如果由行為人或者第三人過錯造成,應當由行為人或者第三人負責;如果行為人和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有過錯,應當根據他們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分配責任。 3.“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是本法的規(guī)定,例如,“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除了本法外,“法律的規(guī)定”還可以是其他法律根據實踐需要作出的相應規(guī)定。 十八、賠償費用支付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xié)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侵權責任制度的一項重要功能就是填補受害人的損失?!?/p> 本條對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作了三個層面的規(guī)定: 1.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一是有利于賠償費用的按時支付。二是有利于合理確定賠償費用的數額。 2.協(xié)商不一致的一次性支付。侵權行為發(fā)生后,受害人的損失應當得到全面和及時的彌補,因此,如果當事人就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xié)商后,受害人不同意分期支付,侵權人應當一次性支付全部賠償費用。 3.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睹袷略V訟法》也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應當保留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分期支付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二是根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結語 從《侵權責任法》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在懲罰性賠償、損害賠償與絕對權請求權、公平責任適用范圍等方面作出了立法調整。 侵權責任編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理論以及現(xiàn)實新情況作出了補充完善。這些調整、完善以及侵權責任法在民法體系中的重新定位等問題,值得大家學習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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