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認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即“揭開公司的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普通法國家,公司人格獨立通常是一種基本原則,公司被視為獨立的法人并以其全部財產對其所負債務承擔全部責任。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不僅突破了現(xiàn)代公司存續(xù)的兩大基礎:公司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也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實現(xiàn)了在特定情況下,向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特定主體追索,責令其承擔公司的義務和責任的目的。 2019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fā)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其中,關于公司糾紛案件審理的第四款,再次強調并明確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一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的法律依據和發(fā)展趨勢 1、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依據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公司法(2005年修訂)》中首次進行了明確,在最新的《公司法(2018年修訂)》中也保留了第20條[1]第3款的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條規(guī)定雖然明確了公司人格否認原則,但并未對“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具體情形以及公司債權人利益損害“嚴重”的認定標準進行列舉或詳細描述。這雖然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空間,為日后配套規(guī)范性文件的內容留出了余地,但也因此增加了爭議解決中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利用的難度。 2、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新趨勢 《九民紀要》在前述背景下再次將法律界的目光聚焦到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上,并對于該制度的適用提出了“堅持慎用、當用則用、個案處理”的原則,要求審判既不能動搖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基石,又要敢于運用該條款,揭開公司面紗,綜合判斷,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具體內容如下: (1)適用條件 公司人格獨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人格否認則是例外。因此,要從嚴掌握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在程序上,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應當以當事人主張為前提,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在實體上,須同時具備公司法第二十條所規(guī)定的主體要件、行為要件和結果要件,避免因濫用該制度而動搖公司人格獨立原則的基石。我們還需要明確的是,否認公司人格的個案判決,其效力原則上僅于該案當事人,不適用于其后判決;也即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并不等同于因不符合公司設立條件而徹底否認公司法人資格的情況。 (2)認定標準 ①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否認,需要確定其存在人格混同。通常情況下,股東與公司存在財產混同、業(yè)務混同、人事混同、住所混同情形的,可以認定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毒琶窦o要》將財產/財務混同界定為人格混同的重要表現(xiàn),并明確了下述財產/財務混同情形構成公司人格混同的“充分情形”: 1) 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 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lián)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 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qū)分的; 4) 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qū)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 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6) 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充分情形外,公司業(yè)務和股東業(yè)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等情形均為公司人格混同的“補強情形”。這些補強情形都無法直接單獨構成公司的人格混同,也不是認定公司人格混同的必備要件,但其可以作為證明財務/財產混同的補強情況。 ②過度支配與控制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毒琶窦o要》對過度支配與控制的情形進行了如下界定: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等。上述利益?zhèn)魉偷男袨閷⒅苯訉е鹿镜娜烁穹裾J,債權人可以刺破“公司人格獨立”的面紗直接追究特定股東責任。 《九民紀要》特別提到了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的情況,如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擔連帶責任。 ③資本顯著不足 根據《九民紀要》,資本顯著不足包括設立時不足、設立后不足兩種情形。其中公司設立時資本顯著不足,是指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shù)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這里的“顯著”、“明顯”等程度詞也表明了最高院對于適用該制度的堅持慎用原則;而公司設立后的資本顯著不足則是指股東通過明顯不合理的分紅、明顯不合理的高工資等方式抽走資金,導致其經營的事業(yè)規(guī)模與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 3、舉證責任的分配。 對上述人格混同、濫用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事實,應當由主張公司人格否認的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但一人公司除外。公司債權人能夠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但因公司經營情況的證據由公司掌握而無法進一步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進一步證明是否存在濫用公司人格行為的舉證責任由公司或股東承擔。 二 最高院關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裁判案例 1、關聯(lián)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關聯(lián)公司相互之間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索引: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指導案例15號[2] 法院認定: 川交工貿公司與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三個公司人員混同。三個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出納會計、工商手續(xù)經辦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員亦存在交叉任職的情形,川交工貿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機械公司決定的情形。二是三個公司業(yè)務混同。三個公司實際經營中均涉及工程機械相關業(yè)務,經銷過程中存在共用銷售手冊、經銷協(xié)議的情形;對外進行宣傳時信息混同。三是三個公司財務混同。三個公司使用共同賬戶,以王永禮的簽字作為具體用款依據,對其中的資金及支配無法證明已作區(qū)分;三個公司與徐工機械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業(yè)績、賬務及返利均計算在川交工貿公司名下。因此,三個公司之間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員、業(yè)務、財務等)高度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qū)分,已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 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應當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人格獨立是其作為法人獨立承擔責任的前提?!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strong>公司的獨立財產是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保證,公司的獨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現(xiàn)在財產的獨立上。當關聯(lián)公司的財產無法區(qū)分,喪失獨立人格時,就喪失了獨立承擔責任的基礎。《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北景钢校齻€公司雖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為彼此獨立的企業(yè)法人,但實際上相互之間界線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貿公司承擔所有關聯(lián)公司的債務卻無力清償,又使其他關聯(lián)公司逃避巨額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上述行為違背了法人制度設立的宗旨,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本質和危害結果與《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相當,故參照《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股東濫用控制權嚴重侵害了公司財產、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索引:安徽省阜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與鑫科賢(北京)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曲飛宇、劉娟追償權糾紛案,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5677號[3] 法院認定: 財產獨立是公司人格獨立的重要組成部分,獨立的財產是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物質保證。同時,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司應當使用單位賬戶對外開展經營行為,公司賬戶與管理人員、股東賬戶之間不得進行非法的資金往來,以保證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本案中,曲飛宇利用其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地位,將公司的資金轉入其個人和其妻子劉娟賬戶,該行為行為違反了公司法人獨立和相關的財務制度。因此,認定鑫科賢生物公司與股東之間構成財產混同并無不當。同時,鑫科賢生物公司生產批文至今未獲批,一直未能正常生產,又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8鶕豆痉ā返?0條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曲飛宇、劉娟對案涉?zhèn)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曲飛宇與劉娟系夫妻關系,為鑫科賢生物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曲飛宇、劉娟財務與鑫科賢生物公司財務嚴重混同,該行為違反了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F(xiàn)鑫科賢生物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原審法院判決該公司股東曲飛宇、劉娟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曲飛宇、劉娟稱原判決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但并未達到“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程度,不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案件索引:再審申請人SMC株式會社因與被申請人樂清市中氣氣動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案號:(2018)最高法民再200號[4] 法院認定: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备鶕鲜鲆?guī)定,行為人因構成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并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需要具備以下條件:行為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包括對公司過度控制,造成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致使公司形骸化;行為人的濫用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本案中,雖然倪天才以個人銀行賬戶收取公司貨款,且無證據表明已經將相應貨款歸還中氣公司,直接損害了公司利益,但SMC株式會社未提供證據證明中氣公司、倪天才的濫用行為導致其沒有履行任何債務的能力,從而導致SMC株式會社的債權無法實現(xiàn)。在這種情況下,倪天才的上述行為并不構成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不違反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 三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對私募基金投資類糾紛爭議解決的啟示 2017年開始,私募基金產品頻頻暴雷,各類風險問題與爭議糾紛也進入高發(fā)期,明顯表現(xiàn)為大量投資者作為原告,因基金管理人違約/違法行為而起訴管理人要求給付投資收益或賠償投資損失的案件頻發(fā)。 雖然投資者可以依據《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基金管理人進行索賠,但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旦發(fā)生實質違約,極大可能會導致其無力償債,更有甚者會進入破產程序,投資者就算求助于訴訟/仲裁等司法救濟手段,往往也會遇到執(zhí)行難的情況,投資者挽回損失的可操作性較弱,還需承擔訴訟有關的人力物力成本。 當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存在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之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情形下,將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追償相關損失的做法,將會成為私募基金投資類糾紛爭議解決新的救濟途徑。 對于投資者來說,要持續(xù)關注已投資基金的運行情況,以便盡早發(fā)現(xiàn)基金管理人抽逃資金的情形;在與基金管理人溝通的過程中要注意相關信息及資料的保存,固定證據以備日后發(fā)生爭議時使用等。順應最新的裁判趨勢,充分發(fā)揮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作用,才是維護私募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首選做法。 注釋: [1] 《公司法(2018年修訂)》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span> [2] 指導案例15號: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網。 [3] 曲飛宇、劉娟追償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裁判文書網。 [4] SMC株式會社、樂清市中氣氣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裁判文書網。 本文作者 張涵 律師 上海市協(xié)力律師事務所 金融并購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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