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出臺涉民企財產保全十條意見 嚴禁超范圍超標查封 司法保護民營經濟健康發(fā)展廣東再出新舉措。記者7月23日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正式印發(fā)《關于保護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規(guī)范財產保全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在民事訴訟財產保全中嚴格審查,嚴禁超范圍超標的查封,依法及時有效保護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 財產保全是為防止當事人轉移財產,確保當事人勝訴權益最終兌現而采取的臨時性控制措施。該《意見》針對民事訴訟財產保全中“訴前保全、訴訟保全、仲裁保全和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zhí)行程序前的保全”等四種情形,并從“嚴格審查財產保全申請”、“強化申請人財產舉證責任”、“嚴禁超范圍超標的保全”、“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支持合理置換”、“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經營影響”、“按法定期限實施保全”、“依法保障救濟權利”等十個方面,對涉民企財產保全工作作出了詳盡的規(guī)定。 《意見》指出,要準確把握財產保全功能目的,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找準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堅持審慎謙抑,平等保護,嚴格審查,依法適用,充分保障民營企業(yè)作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合法權益。 《意見》強調,要加強對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防止惡意利用或者濫用財產保全損害被保全人合法利益。裁定保全后,應及時依法運用網上保全、網上委托等各種合法方式進行財產保全?!兑庖姟分刑貏e指出,要最大限度減少保全措施對生產經營的影響。財產保全應當范圍適當,價值相當,嚴禁超范圍超標的保全。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應優(yōu)先保全對被保全人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財產。被保全人依法申請置換保全財產的,應依法支持合理的財產置換申請。同時提出,對醫(yī)院、學校、幼兒園等具有公益性質的財產應當充分研究論證,謹慎采取保全措施。 《意見》要求,法院要嚴格執(zhí)行財產保全期限,及時解除保全措施,及時、全面向雙方當事人履行告知釋明義務。 近兩年來,廣東法院堅持充分發(fā)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高效保護產權和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先后出臺了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十條”和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fā)展“十條”,細化了20項具體措施,為廣東民營企業(yè)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fā)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數據表明,民營企業(yè)是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今年上半年,廣東實現地區(qū)生產總值突破5萬億元,達到50501.17億元,按可比價格增長6.5%,其中民營工業(yè)增長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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