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質,進一步促進類案價值取向和適法統(tǒng)一,實現(xiàn)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類案裁判方法總結工作機制,通過對各類案件中普遍性、趨勢性的問題進行總結,將法官的優(yōu)秀審判經(jīng)驗和裁判方法進行提煉,形成類案裁判的標準和方法。 本期刊發(fā)《第三人撤銷之訴中虛假訴訟認定的審理思路和方法》,推薦閱讀時間11分鐘。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賦予第三人獨立提起撤銷訴訟的權利,意在遏止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侵犯第三人合法權利的現(xiàn)象。為更好地實現(xiàn)此項訴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我們以個案研判為基礎,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方法進行總結與提煉。 一 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2009年3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租賃協(xié)議,B公司取得涉案房屋租賃權。后B公司將涉案房屋轉租給C公司。2012年3月,A公司起訴B公司要求解除雙方租賃合同(“前案”)。法院于2014年5月判令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租約解除;B公司支付A公司租金、使用費等。B公司未履行,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該判決金錢部分未執(zhí)行到位。2015年3月,B公司向法院起訴C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房屋使用費(“后案”)。C公司于2015年6月從涉案房屋搬出,并將該房屋移交給A公司。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C公司向B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費200萬元,后C公司通過法院轉付方式完成支付,但B公司未向A公司履行前案確定的執(zhí)行義務。 2016年6月,A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本案”),認為B公司與C公司惡意串通訴訟,以民事調解為名將C公司拖欠B公司的數(shù)千萬房屋使用費以200萬元協(xié)商了結,嚴重損害A公司對B公司的債權實現(xiàn),請求撤銷后案民事調解書。 (二)案例二 2014年5月,甲區(qū)法院作出判決(“前案”):D公司向E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余萬元,E公司對D公司名下包含系爭廠房在內的5幢房產(chǎn)享有建筑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同月,乙區(qū)法院作出調解書(“后案”)確認:D公司返還F公司800萬元及利息,F(xiàn)公司對D公司名下的系爭廠房享有抵押優(yōu)先受償權。 F公司在申請執(zhí)行過程中,因其上述抵押權與E公司的建筑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相互沖突導致其未能受償,故向甲區(qū)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本案”),請求該院撤銷前案民事判決。 二 分歧意見及審理難點 對于案例一,實踐中存在兩種分歧意見:一是認為后案不構成虛假訴訟。原因在于C公司未能按時遷出所產(chǎn)生的使用費等應由B公司基于前案生效判決向A公司承擔責任。后案中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民事調解是基于雙方之間的轉租合同,與A公司并無直接法律關系,因此A公司雖未參加后案訴訟,但調解結果未損害A公司的合法利益。二是認為后案構成虛假訴訟。B公司明知其與A公司的租賃關系已經(jīng)解除,且前案執(zhí)行未到位時,通過后案與C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套取錢款并轉移,B公司有虛假訴訟的動機和客觀事實。C公司明知其轉租合同因A公司與B公司之間租賃合同被解除而無法繼續(xù)履行,在與A公司續(xù)租協(xié)商不成后一方面向A公司交付房屋,另一方面就涉案房屋使用費與B公司達成調解,以低價了結其拖欠的巨額房屋使用費,達到阻礙A公司向其主張權益的目的。據(jù)此足以認定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后案構成虛假訴訟。 對于案例二,實踐中也存在兩種分歧意見:一是前案構成虛假訴訟。認為F公司提出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前案認定E公司對涉案廠房享有建筑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確有錯誤,損害了F公司的抵押優(yōu)先受償權,前案判決構成虛假訴訟。二是前案不構成虛假訴訟。認為F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尚無法證明前案系虛假訴訟,且在前案判決中,涉案工程款尚未支付,即使E公司在與D公司的訴訟中存在過錯,也不足以導致F公司喪失優(yōu)先權。 綜上,以虛假訴訟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在審理中存在以下共性的難點問題:一是對于存在疑點的訴訟應當采取何種審理方式;二是如何認定相關訴訟構成虛假訴訟;三是如何確定虛假訴訟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責任。 三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 虛假訴訟認定的審理思路 虛假訴訟,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加害他人,惡意啟動一個沒有合理根據(jù)的訴訟或在訴訟過程中濫用訴訟權利,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以虛假訴訟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司法機關主動審查、遏止虛假訴訟的重要途徑。對該類案件的審理可以堅持以下審理思路: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中虛假訴訟審理的識別方法 1. 堅持當事人舉證和法院依職權調查相結合 案件審查中,原告應舉證并初步證明系爭訴訟為虛假訴訟且侵害其合法權益,法院需要根據(jù)案件審理視情況依職權調取當事人是否存在惡意串通的證據(jù)。 2. 堅持充分溝通和聽取意見相結合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涉虛假訴訟的審查涉及對原審生效裁判的評價,審理中應注意聽取相關審判業(yè)務條線的意見,尤其是審判監(jiān)督部門以及原生效裁判承辦法官和審判業(yè)務條線的意見,以充分了解作出生效裁判的依據(jù)。 3. 堅持主客觀相一致 對虛假訴訟的認定需要對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進行綜合評判:從主觀上來看,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在心態(tài)上有明顯的加害性追求,明知訴訟行為不具有正當性卻利用訴訟活動謀求非法利益。從客觀上來看,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在客觀上具有違法性,可以通過當事人是否存在偽造證據(jù)、誘導證人作偽證等情節(jié)判斷其是否存在惡意串通。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中虛假訴訟的識別和審查 對以虛假訴訟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需重點審查被申請撤銷訴訟的雙方是否存在惡意串通以及是否侵害第三人權益的情形,可以從當事人到庭情況、當事人之間關系及案件調解情況,案件的訴訟請求和證據(jù)事實是否存在異常等方面進行甄別。 如發(fā)現(xiàn)異常情形,可采取以下審查措施: (1)通知當事人提交原始證據(jù)或要求證人出庭作證;(2)嚴格公民代理的審查程序,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代理人一律不準予代理;(3)向案件利害關系人調查并通報相關情況,必要時通知其參與訴訟;(4)調取工商登記內檔資料等,對當事人進行背景調查;(5)調查實際侵害結果是否存在等關聯(lián)事實。 (三)虛假訴訟的認定標準 對于是否構成虛假訴訟,可以結合最高法院相關規(guī)定,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判斷: 1. 雙方是否以規(guī)避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虛假訴訟行為人企圖獲取的非法利益通常表現(xiàn)為逃避合法債務、逃避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獨占或多分遺產(chǎn)、離婚時獨占或多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騙取保險理賠款、規(guī)避法律法規(guī)政策等。 2. 雙方在訴訟中是否存在惡意串通 雙方存在共同故意是虛假訴訟的常見情形。法院應著重審查雙方是否存在虛假訴訟的通謀,是否均處于明知其行為會發(fā)生侵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及妨害訴訟秩序、侵害司法公信力的后果,仍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心理狀態(tài)。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常見于調解程序,如我院自2016年7月以來審結的15件第三人撤銷之訴中,認定為虛假訴訟的案件共5件,這5件案件中撤銷的法律文書均為調解書。 3. 雙方在訴訟中是否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客觀上雙方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或兩者兼而有之)的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騙取法院裁判文書,導致生效法律文書存在錯誤。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虛假訴訟,應當包括無中生有型虛假訴訟和通過偽造證據(jù)企圖謀取利益遠超合法利益的部分篡改型虛假訴訟。 4. 雙方借用合法民事程序提起訴訟 虛假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應當限定為民事訴訟,包含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非訴程序、提起民事執(zhí)行程序和提起民事復議程序等,但不包含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公證、申請仲裁等程序。需要明確的是,雖然獲得生效裁判文書是虛假訴訟行為的終端和行為人的目標,但是行為人是否實際上取得生效文書并不影響虛假訴訟的成立。 5. 虛假訴訟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利益 虛假訴訟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通常情況下,虛假訴訟一旦被實施便產(chǎn)生了妨礙司法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的后果。 如在案例一中, C公司與前案被執(zhí)行人B公司通過后案調解,意圖規(guī)避前案的執(zhí)行;在訴訟過程中,C公司一方面將涉案房屋向A公司交付,另一方面卻又與B公司達成房屋使用費調解協(xié)議,將數(shù)千萬元的房屋使用費以200萬達成調解,據(jù)此足以認定B公司與C公司之間存在惡意串通;后案訴訟中,B公司與C公司向法院隱瞞前案判決,存在虛構事實及隱瞞真相的行為;C公司支付B公司租金200萬元后,B公司未繳付執(zhí)行法院履行前案的執(zhí)行義務,客觀上侵害了A公司向C公司主張房屋使用費的權益。據(jù)此,法院認定后案構成虛假訴訟并予以撤銷。 如在案例二中,F(xiàn)公司提出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前案中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且前案相關工程款尚未支付,E公司對D公司名下系爭廠房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并未得到實現(xiàn), F公司沒有喪失對該棟房屋的抵押優(yōu)先受償權。據(jù)此,F(xiàn)公司申請將前案認定為虛假訴訟的主張,法院未予支持。 (四)虛假訴訟中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在訴訟過程中發(fā)現(xiàn)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等。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惡意串通是違法行為,虛假訴訟可以成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可撤銷的法定事由。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發(fā)現(xiàn)虛假訴訟的,需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確定相關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和應采取的強制措施。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后足以認定生效法律文書涉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該生效法律文書。如在案例一中,B公司與C公司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意在逃避執(zhí)行義務;后案民事調解書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故應判決撤銷該民事調解書。 對于情節(jié)嚴重,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構成虛假訴訟罪的,還應當根據(jù)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作者:宋贇 董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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