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有很多流程,隨著程序推進,被征收人會收到征收方送來的各種各樣的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就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那么,什么情況下被征收人會收到《補償決定》?收到《補償決定》意味著什么?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滿,被征收人又該如何維權? 根據(jù)《征收條例》第26條的規(guī)定,如果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征收方會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一是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之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例如征收方提出的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被征收人不愿在補償協(xié)議上簽字,則征收方會作出《補償決定》。 二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確。由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確,無法就補償事項進行協(xié)商,為了避免影響整個征收補償工作的進程,在此種情況下房屋征收部門也可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此處的“所有權人不明確”在實踐中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個別房屋未進行產權登記,根據(jù)相關的權屬資料無法查證所有權人;(2)房屋所有權歸屬存在爭議,目前仍在爭議期;(3)法律上所有權明晰,但所有權人下落不明。 如果出現(xiàn)上述兩種情況,按照《征收條例》第26條的規(guī)定,則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一般而言《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幾項內容,其中,第(3)項是主要內容,也是《征收條例》明確規(guī)定的內容。 (1)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及被征收房屋具體位置; (2)爭議的主要事實及理由; (3)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4)補償決定的依據(jù)、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期限; (6)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名稱、作出補償決定的日期并加蓋公章。 《補償決定》送達被征收人后,即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是若《補償決定》載明了上述內容(5),也即告知了被征收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期限,則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開始起算。 二是根據(jù)《征收條例》第28條的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也即,如果被征收人出現(xiàn)“三不”的情形,即“不復議、不訴訟、不搬遷”,則政府可申請“司法強拆”。因此某種意義上來說《補償決定》已經是強拆的早期信號了。當然,這并不意味這收到《補償決定》被征收人的房子就保不住了,也不是說被征收人對此無計可施了。相反,被征收人大可不必慌張,法律也為被征收人規(guī)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 具體而言,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滿,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下列期限內依法啟動法律程序。 第一,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具體而言,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被征收人也可以選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具體而言,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被征收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時間要求是: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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