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欠條的法律性質確認。 關于欠條的法律性質,存在不同的觀點: 有觀點認為,欠條并不是一種合同關系?!扒贰笔且环N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欠據(jù)僅是一種表明債權債務的憑據(jù)而不能代表合同關系,它實際上是對雙方過往經(jīng)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欠據(jù)出具之日就是雙方債權債務形成之日,同時也是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日。 還有觀點認為,因債務人沒有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雙方又產生了新的債務,故欠款條是對新債務的確認。 另有觀點認為,關于欠條的性質應區(qū)分其出具的時間進行確認。一般而言,欠條是對雙方經(jīng)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是一種表明債權債務的憑據(jù)。但欠條的出具有不同的情形: 一種情形是在債務已屆清償期的情形下出具欠條,該情形下,欠條是對已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當事人之間并未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另一種情形是當事人之間雖簽訂了合同,或一方已履行合同義務,但另一方履行義務(如給付貨款或償還借款等義務)的期限并未屆滿的情形下,為證明該交易關系的存在,債務人出具了欠條。在這種情形下,欠條應認定為是對當事人間存在某種法律關系的證明,此時,出具欠條的事實,并不表明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已屆履行期限。 在上述兩種情形下,對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認定也不同: 在債權已屆清償期情形下,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已侵害了債權人的權利,故訴訟時效起算。債務人依債權人的要求而出具欠條的事實表明,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故應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guī)定。 在履行期限未屆滿義務的情形下,因債權人尚不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故訴訟時效尚未起算,當然,債務人出具欠條的行為也不具有訴訟時效起算的效力,更談不上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了。 我們贊同最后一種觀點。 2.關于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問題。 我們認為,應區(qū)分三種情形進行分析: (1)在履行期限未屆滿情形下,出具欠條時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該情形下,欠條作為形成債務的合同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明。因為,在該情形下,賣方交付貨物后,因債務人給付貨款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故債務人未立即支付貨款并未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訴訟時效并未起算,故在收取貨物同時,買方立即出具沒有載明還款日期的欠條時,只是作為雙方存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關系的一種證明,而非訴訟時效起算的起算點,更談不上是訴訟時效中斷了。 (2)合同已屆履行期限后出具欠條的情形。該情形下,欠條是作為債務人對其所欠債務的確認,其未定履行期限,表明其未有還款承諾,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從此時中斷。 (3)合同未定履行期限,在賣方交付貨物的同時,買方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的訴訟時效起算問題。 我們認為,應區(qū)分三種情形進行分析: 第一,能夠確定買受方應在出賣方交貨同時支付貨款的情形。該情形下,如果根據(jù)《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補充約定或根據(jù)交易習慣可以認定在賣方交貨同時買方支付貨款,則在交貨當時,應出賣人的要求,買受人出具未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則應適用〔1994]3號批復的規(guī)定?;蛟陔p方當事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的情形下,根據(jù)《合同法》第161條的規(guī)定,買受人應在收貨同時支付貨款,買受人在收貨同時未支付貨款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適用〔1994)3號批復的規(guī)定。 第二,能夠確定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期限(第一種情形除外)情形。該情形下,如果根據(jù)《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補充約定或根據(jù)交易習慣可以認定一確定的支付貨款期限,則在該履行期限屆滿前(包括出賣方交貨的同時),買受人未支付貨款,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則不應適用〔1994)3號批復的規(guī)定。如在該履行期限屆滿后,買受人未支付貨款,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則應適用〔1994]3號批復的規(guī)定。 第三,不能確認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情形。如果根據(jù)《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不能確定明確的履行期限,則應根據(jù)《合同法》第62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隨時主張權利,債務人也可隨時履行義務,但應給予對方一定的寬限期。則此時,在出賣方交付貨物同時,買受方出具沒有還款期限欠條的行為,不能適用〔1994)3號批復的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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