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忪時效期間應從何時起算問題研究 根據(jù)《合同法》第62條關于“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務”的規(guī)定,在沒有約定履行期限且權利人沒有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情形下,也可能出現(xiàn)“債務人主動提出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情況,分為“立即履行”、 一定合理期限內履行' 以及義務人同意“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等多種情況。我們認為,主要應當按以下幾種情況確定訴訟時效起算問題: (一)在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的情形下,如義務人已一次性立即全部履行,則債務消滅,自無訴訟時效起算、中斷問題。如義務人與權利人對履行期限達成協(xié)議的,則在履行期限屆滿后,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起算。 (二)如義務人主動履行部分義務后未確定其余債務履行期限的,則已履行的部分債務應因履行行為而消滅,自無時效問題;而對于未履行部分的債務,如權利人提出要求并給予寬限期的,則應在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寬限期屆滿之日履行的,債務消滅、自無訴訟時效問題)。 (三)如義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則應從義務人拒絕履行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四)如權利人未提出還債請求,義務人也未作出償還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當事人對剩余的、未償還的債務未約定履行期限,仍應按照《訴訟時效解釋》之規(guī)定確定訴訟時效起算點。 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后,另一方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認定是研究的重點。該情形實質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2005)民二他字第35號答復所涉問題。通過對后附《訴訟時效制度適用中的利益衡量:“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說”的理解與適用》一文,對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如何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起算問題進行詳細研究。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根據(jù)立法本意,“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包括二層含義:一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侵害;二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的侵害人。 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起算? 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確認標準,我國立法采用了“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說”,體現(xiàn)在法律條文中即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guī)定。但是,由于產生請求權的法律關系不同,對如何理解和適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存在爭議,關于債務人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即屬其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復[ 1994 ] 3號批復雖對債務人因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但對于在未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下,債務人出具未定還款期限的欠款條,如何認定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問題并未涉及。關于如何確定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履行期限,我國《民法通則》第88條、《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161條分別進行了規(guī)定,但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中,應如何適用上述規(guī)定,頗有爭議。廣東高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5)1號《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即涉及上述問題。 [案情介紹] 2000年2月13日,馮樹根向廣州市白云農業(yè)綜合服務公司(以下簡稱白云農業(yè)公司)購買價值人民幣89265元的農藥一批,未支付價款,只于當天向白云農業(yè)公司出具欠款條。該欠款條注明:“茲欠到廣州市白云農業(yè)綜合服務公司農藥貨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發(fā)票號碼7405201號,款到此據(jù)作廢。”同日,白云農業(yè)公司出具給馮樹根的發(fā)票上注明欠貨款。2001年3月7日,白云農業(yè)公司更名為廣州市白云農業(yè)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云農業(yè)有限公司)。2004 年2月10日,白云農業(yè)有限公司向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簡稱博羅縣法院)起訴,要求馮樹根清償所欠貨款8926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博羅縣法院一審認為,白云農業(yè)有限公司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白云農業(yè)有限公司不服,上訴至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惠州中院)?;葜葜性合驈V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請示后,廣東高院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分歧意見] (一)廣東高院審委會意見廣東高院審委會形成兩種意見: 多數(shù)意見認為: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視為對債務的確認。本案的情形與最高人民法院法復[ 1994 ] 3號批復規(guī)定的情形不同。法復[ 1994 ] 3號批復規(guī)定的情形是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履行債務的期限。而本案的情形是雙方當事人并沒有約定出賣人交貨后,買受人立即付款,即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債務的期限,而是采用農村常見的“賒賬”方法,即通常在有支付能力時才付款。農藥的買賣與一般的工礦產品買賣不同,其特殊性在于農村生產資料的買賣很多時候采取賒賬方式。本案應從農村的交易習慣來考慮,放寬訴訟時效期間,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對該無履行期限而出具的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欠款條的情形,推斷訴訟時效應從欠條出具之日起計算不符合《合同法》誠實信用的根本原則。本案發(fā)生在《合同法》生效之后,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因該債務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故應適用《合同法》第 62條第〈4)項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隨時主張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債務人一定的準備時間。因此,應支持白云農業(y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少數(shù)意見認為: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雙方的交易方式,應按一般的貨物交易習慣確認白云農業(yè)有限公司交貨后馮樹根需立即付款,即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債務的履行期限。本案的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復[ 1994 ] 3號批復的情形。且該批復沒有被廢止,應適用該批復。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出賣人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由此,債權人的訴訟時效保護期間早已超過,應當駁回白云農業(y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與研究室意見 1.關于馮樹根出具的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款條的效力問題 最高法院上述兩單位均認為,上述欠款條是對雙方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 2.關于本案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復[ 1994 ] 3號批復的規(guī)定問題最高法院研究室形成兩種意見:多數(shù)意見認為本案不適用該批復的規(guī)定;少數(shù)意見認為適用該批復的規(guī)定。 最高法院民一庭認為不適用該批復的規(guī)定。 3.關于白云農業(yè)公司的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問題 最高法院研究室形成兩種意見。多數(shù)意見認為,根據(jù)欠款條內容,屬于未對履行期限進行約定情形,應當適用《合同法》第62條第(4)項規(guī)定處理,訴訟時效自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主張債權或者清償債務并給予對方合理準備期限屆滿后起算。故白云農業(yè)公司起訴時,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少數(shù)意見認為,從欠款條規(guī)定的內容來看,屬于對價款的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作為特定的買賣合同,于此情形,應當適用《合同法》第161條的規(guī)定確定價款的支付時間,因此,訴訟時效應當自債務人出具欠款條之次日起算。故白云農業(yè)公司起訴時,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 最高法院民一庭認為:本案當事人對履行期限未作約定,應根據(jù)《合同法》第62條第(4)項規(guī)定處理,訴訟時效自債權人主張債權或者債務人清償債務,債權人給予對方合理準備期限屆滿后起算,以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爭議評析] 從上述介紹和爭議意見可知,本案主要涉及在綜合適用訴訟時效法律制度和合同履行法律制度過程中如何進行利益衡量問題。應當普遍認知的是,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其價值目標各有側重,因此,在綜合適用相關法律規(guī)定過程中,應當注意平衡各法律制度的價值目標和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實現(xiàn)公平公正這一首要價值目標,簡言之,應當進行利益衡量。 (一)訴訟時效制度適用中的利益衡量及我國關于訴訟時效起算點確認標準的闡釋與適用 訴訟時效制度起源于羅馬法裁判官法時期。在該時期之前,“在訴訟上除規(guī)定遺囑取消之訴應在五年內提起外,其他一切訴訟概無時間上的限制。無論怎樣年深日久,當事人的訴權永不消滅。因此,無理由產生消滅時效制度?!保摃r期的商品交易著重追求安全。至裁判官法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在追求商品交易安全的同時,交易者也注重交易的快捷與效率,體現(xiàn)在立法上,出現(xiàn)了消滅時效制度。但其最長訴訟時效期間長達40年。由此可見,在設立之初,訴訟時效制度就體現(xiàn)了安全與效率兩種法律價值的博弈??v觀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演進史,其始終遵循平衡安全與效率這兩個價值目標進行制度設計,雖然兩種價值目標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地區(qū))有不同的側重,但兩種價值目標均通過不斷博弈在公平的基礎上達到平衡。這里所謂公平,是指整體公平與個體公平的統(tǒng)一及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統(tǒng)一。由于公平原具有的抽象性、模糊性,故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及司法適用中,需要立法者及司法者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利益衡量,訴訟時效制度自不例外。因此,在訴訟時效制度適用中應注意利益平衡,該平衡點即為公平公正的價值目標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1.基于公平的價值目標及誠實信用原則,關于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規(guī)定應與一國(或地區(qū))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相統(tǒng)一 現(xiàn)以“請求權成立說”和“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說”為例進行分析。關于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認標準,在前述案例討論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法復 [ 1994 ] 3號批復關于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認定采用的是“請求權成立說”。我們認為,所謂“請求權成立說”,是指普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成立時起算。請求權成立說歷史悠久,羅馬法即規(guī)定,訴訟時效的起算,從享有請求權之日起開始計算.。請求權成立說的代表國家為德國,修訂@前的《德國民法典》第198條以及修訂后.的《德國民法典》第199條均規(guī)定,普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成立時起算。請求權成立說的內涵為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張的影響,也不受債權人是否知悉其請求權的影響。請求權一旦形成,通常其消滅時效也就開始起算?!憋@然,該請求權成立說實質采用了單一的客觀標準,即只要客觀上請求權成立,訴訟時效即開始起算,而無論權利人是否知道請求權成立的事實。顯然,如果規(guī)定較短的訴訟時效期間,則采用“請求權成立說”對權利人保護不利,因為,在一些情形下,盡管請求權已產生,但權利人不知道或者權利人盡到了其應盡的注意義務但仍不能知情,而權利人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訴訟時效期間已過。因此,在采取請求權成立說的國家,都配套規(guī)定較長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修改之前的《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0年@。由于該國關于訴訟時效起算點及訴訟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紛亂、不統(tǒng)一,在司法適用中存在諸多問題,基于制定科學化、體系化訴訟時效制度的目標,修訂后的《德國民法典》對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規(guī)定進行了部分修改,將請求權成立以及債權人知道或者在不具有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當知道產生請求權的事由及債務人的時間作為起算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兩個標準,即其實質采用了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請求權成立標準,而非單一的客觀請求權成立標準。與之相適應,修改后的《德國民法典》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也進行了修改。修改前的《德國民法典》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視請求權形成的法律基礎不同有所不同,如該法規(guī)定,因買賣、加工等法律關系而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6個月。因此,在德國債法及民法典的修訂過程中,有觀點認為,6 個月的時效期間過于短暫,往往在權利人主張權利時權利已過訴訟時效期間;而30年的規(guī)定又過長,當事人一般不能在上述時間內完整保留證據(jù)。因此,為適應經濟快速發(fā)展的需求,修改后的德國民法在對訴訟時效起算點進行重新規(guī)定的同時,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規(guī)定為3年。 目前,我國立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期間,與之相適應,我國《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規(guī)定采用了“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說”,.該標準注重了主觀標準與客觀標準的統(tǒng)一,相比較而言,其是與我國規(guī)定的兩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期間規(guī)定較為協(xié)調的規(guī)定。有觀點認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說”實質采用主觀標準,即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主要取決于權利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我們認為,該觀點有失片面,“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說”實質包含了主客觀兩個要素,即主觀上應具備“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要素,客觀上應具備“侵害事實發(fā)生的要素”。當前,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界,越來越多的觀點認為,我國規(guī)定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過短,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應規(guī)定較長的訴訟時效期間,此期待尚有賴于立法的改進。 2.基于公平的價值目標及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正確理解和適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說”,在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過程中,法官應當進行利益衡量 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說的“知道”,應指權利人主觀上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皯斨馈保瑒t是一種法律推定,應指基于客觀的情勢及權利人的智識經驗,權利人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根據(jù)該注意義務,權利人應當知悉其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因其自身過失而未知情的,法律推定其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這里的所謂合理注意,盡管各國的判斷標準不同,但究其實質,主要采用兩種標準:一種標準為客觀性標準,即以某種客觀行為人的標準衡量行為人的行為,各國大多采用普通謹慎人的標準;一種標準為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主觀標準以行為人個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或言之,在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時,應根據(jù)其個人的主觀心態(tài)、智識能力等因素進行判斷。因此,所謂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是指在采取普通謹慎人標準的同時,還應慮及行為人的主觀心態(tài)、智識能力等主觀因素。 我們認為,單純的客觀性標準不考慮權利人特殊的專業(yè)背景及預見能力,只根據(jù)普通謹慎人的標準認定其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是否機械有失準確。單純的主觀性標準過于強調個案的特殊性。因此,采用客觀性標準為主,主觀性標準為輔較為科學。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說強調,“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是指“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和侵權人是誰”,這里,除知道侵權事實以外,還強調“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人”是對債權人的一種保護。因為,如果在債權人不知侵權人的情形下即起算訴訟時效,則會因該案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的條件法院不予以受理,而僅給權利人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去查詢侵權人,則很容易導致權利人因訴訟時效屆滿,使得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護。 3.應當注意區(qū)分不知侵權人與雖知侵權人,但主張權利存在一定障礙的情形如債務企業(yè)被吊銷、人去樓空,債務企業(yè)被合并或分立后被注銷等,均屬雖知侵權人但主張權利存在一定障礙的情形。在上述情形下,是否只有在債權人找到債務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以及必須由法律文書宣判債務承繼人時才能起算訴訟時效呢? 我們認為,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債務人只是被取消經營資質,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債務人的民事主體資格依然存在,因此,盡管該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難以找到,但權利人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直接向債務企業(yè)主張權利。在債務企業(yè)因分立、合并而被注銷的情形,應注意區(qū)分可預見情形進行分析。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分立、合并均需通知債權人,但在實務中,往往存在債務人不履行通知義務即合并或分立的情形。債權企業(yè)也據(jù)此主張,由于其并不知曉債務企業(yè)被合并或分立的事實,故在債務企業(yè)被注銷后,其通過法院的生效判決方得知債務企業(yè)被合并、分立的事實以及承繼債權債務的責任主體,訴訟時效期間應在該生效判決認定了真正的責任主體后方才起算。該觀點是否正確呢?我們認為,根據(jù)《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20條、第21條、第48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注銷的申請書、主管部門同意材料并經清算。因此,在債務企業(yè)被注銷后,通過查詢工商檔案、向其主管部門查詢等方式,債權人可獲知原債務人被撤銷的原因及債務承繼主體,繼而向責任主體主張權利。原則上以知道事實和后果為開始起算時效,但確實不知的,從得知判決結果之日起算時效也在情理之中,例如對于上市公司的侵權行為,當?shù)弥蟹ㄔ鹤鞒雠袥Q時,方知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此時開始起算時效是妥當?shù)摹?/p> 4.基于實質公平的價值目標及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訴訟時效制度應被禁止 因此,在司法審理個案過程中,時效的援用是否能被認定為正當?shù)臋嗬惺?,必須參照時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及援用制度的宗旨進行充分的研究,法院應對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進行實質公平和誠實信用等方面的審查,但不能對債務人加以遷就。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訴訟時效制度以及合同履行中的綜合適用 請示案件中,馮樹根向白云農業(yè)公司購買農藥,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jù)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關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何確定履行期限,《合同法》第61 條、第62條、第161條分別進行了規(guī)定。《合同法》第62條和《合同法》第161 條均系在適用《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對履行期限如何確定的規(guī)定,但兩者的規(guī)定并相同。《合同法》第6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由此可見,該規(guī)定規(guī)定的是在給予合理寬限期基礎上的隨時履行原則?!逗贤ā返?61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該規(guī)定規(guī)定的是立即履行原則,即交貨當時立即付款。顯然,依據(jù)兩者的不同規(guī)定,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依據(jù)《合同法》第62條的規(guī)定,請示案例中,白云農業(yè)公司在交貨之時未要求馮樹根立即付款,而是根據(jù)交易慣例辦理了賒欠,直至起訴之時才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故應認定其起訴之時為其向馮樹根主張權利之時,訴訟時效應從此時起算,故白云農業(yè)公司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而依據(jù)《合同法》第161條的規(guī)定,則白云農業(yè)公司在交貨之時馮樹根即應立即付款,其未立即付款出具欠條的行為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因該欠條未約定履行期限,從欠條出具之次日訴訟時效重新起算。故在白云農業(yè)公司起訴時其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 1.關于《合同法》總則與分則的適用問題 我們認為,本案中,關于《合同法》第62條與第161條的適用問題,實質為應適用《合同法》總則還是分則規(guī)定問題??倓t與分則的結構安排,實質在于為避免篇幅的蕪雜重復而在體例上所作的權宜規(guī)定,其依據(jù)由抽象到具體的邏輯形式,對合同法中所規(guī)范的問題分別加以規(guī)定。一般而言,對于某一特定合同法律關系,分則中的規(guī)定為具體規(guī)范,故應適用分則的規(guī)定,也即法理所言的特別規(guī)定優(yōu)于一般規(guī)定。然而,總則與分則并非完全相互獨立,在確定應適用何種法律規(guī)定時,還應依據(jù)歷史解釋方法,探究制定該法條的目的,并采用體系解釋方法,綜合總則和分則的規(guī)定,乃至采用目的解釋方法,考察該部法律的制定目的以及相關法律的制定目的,最終進行公正裁判。 2.與《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比較 通觀《合同法》分則關于買賣合同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規(guī)定,前者直接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guī)定,后者則依據(jù)買賣合同的特點進行了特殊規(guī)定,顯然,《合同法》第161條的規(guī)定是對買賣合同的特殊規(guī)定。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而且,具體而言,其所謂未約定履行期限,實質為未約定支付價款期限,顯然,若依“特別規(guī)定優(yōu)于一般規(guī)定”這一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本案應適用《合同法》第161條的規(guī)定。《合同法》第161條是在借鑒《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58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進行的規(guī)定。該公約第58條規(guī)定: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他特定時間支付價款,他必須于賣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guī)定將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jù)交給買方處置時支付價款。賣方可以支付價款作為移交貨物或單據(jù)的條件。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可以在支付價款后方可把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jù)移交給買方作為發(fā)運貨物的條件。3.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立法者認為,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買受人應當在收取標的物同時付款,這也同我國民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習慣相符合。我們認為,該條規(guī)定主要是根據(j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習慣作出的規(guī)定,其同時也具有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的。 3.其他國家法律的類似規(guī)定 如《德國民法典》第271條[給付期限]第1款規(guī)定:給付的期限既未制定也不能根據(jù)情況推定的,債權人可以立即請求給付,債務人可以立即履行給付。《日本民法典》第373條規(guī)定:就買賣標的物的交付定有期限時,推定為就價金交付亦定有同一期限。但依照《合同法》第161條的規(guī)定認定債務人負有及時履行的義務,則本案應符合法復[ 1994 ] 3號批復的適用條件,本案債權人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顯然,該適用法律結果恰恰違反了《合同法》第161條保護債權人的目的,也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宗旨、合同履行的誠實信用原則,達不到實質公平的價值目標。如何解決該問題呢? 4.誠實信用與公平法律原則的適用 我們認為,在綜合適用多個法律制度時,我們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適用多種法律解釋方法,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客觀法律事實及立法意旨,進行利益衡量?!霸诋斒氯说睦骊P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的注意對待他人事務,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關系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保八^誠信原則,乃意指:于具體之債之關系中,依公平正義理念,就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利益之妥善衡量、運用之意。因其運用核心為當事人利益之公平衡量,故外國文獻上或稱之 ·利益衡量'?!闭缤鯘设b先生所言,正義具有一般化的性格,顯現(xiàn)在抽象的規(guī)范,適用于同類案件的多數(shù)人。而衡平則是針對個案的特性,斟酌相關情事,而求其妥當。具體到請示案件中,在供方已交付貨物,需方出具欠款條的情況下,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客觀事實毋庸置疑。根據(jù)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馮樹根在白云農業(yè)公司已履行給付農藥義務后,應支付貨款,而無論當事人對合同履行期限(具體而言,價款的支付期限)約定是否明確、具體。顯然,本案適用不同的法律條文可得出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一種有利于債權人,一種有利于債務人,只有前者符合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商法領域具有強制力的一般性條款,具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填補法律漏洞的作用。 5.解釋規(guī)則之導向 根據(jù)實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在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時,如果可作有利于與不利于債權人兩種理解時,應偏重作有利于債權人的理解。因此,從本案看,我們應作對債權人有利的理解。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成立的是特殊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一一一農藥買賣合同?;诖?,本案在討論過程中,有觀點認為,可根據(jù)農藥買賣賒銷的交易習慣,直接根據(jù)《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認定馮樹根并非在收貨當時支付貨款,而是應白云農業(yè)公司的要求,隨時請求隨時付款。但根據(jù)當事人舉證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實,尚無充分證據(jù)證明當事人間以及當?shù)卦撔袠I(yè)存在農藥賒銷的交易習慣,故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宜適用《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不宜根據(jù)交易習慣認定本案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但大多數(shù)意見認為,盡管本案不能直接適用農藥買賣賒銷的交易習慣認定馮樹根并非在收貨同時履行支付貨款義務,但究其實質,由于在農藥買賣領域,客觀上存在賒銷的事實,而本案中,馮樹根在提取貨物后,未支付貨款只出具了一份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的事實符合賒銷的特征,應當認定其為賒銷。因此,該客觀事實實質上排除了《合同法》第161條的適用,而應適用《合同法》第62條的規(guī)定,適用該條規(guī)定的結果,符合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和公平的價值目標。 綜上所言,我們認為,在司法實務中,并非完全遵循“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一立即履行的交易習慣,因此,《合同法》第161條依照該交易習慣而作出的規(guī)定有欠科學。誠然,立即付款有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但根據(jù)《合同法》第62條關于隨時履行的規(guī)定,也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實質上,給否寬限期,所給予的寬限期長短如何,應依照交易習慣和債務內容而定,實務中存在不給予寬限期的情形。簡言之,《合同法》第62條實質包括《合同法》第161條規(guī)定的內容,但又不限于其規(guī)定的內容。該條規(guī)定在與訴訟時效制度共同適用的情況下,對債權人的權利保護更有利,更符合立法目的。 6.法律適用之路徑 有觀點認為,前述分析,似屬“向一般條款逃避”有欠妥當。我們認為,所謂“向一般條款逃避”,是指關于某一案件,法律本有具體規(guī)定,而適用該具體規(guī)定與誠實信用原則,都能獲得同一結論時,禁止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而應適用具體條款。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當以低層次的個別制度作為出發(fā)點,窮盡解釋及類推適用仍不能解決案件時,才適用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對本案的分析及法律適用,并未舍棄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而是在可以適用兩個導致不同法律結果的法律規(guī)定條款時,作為決定應適用何法律規(guī)定的判斷標準,其最終目的是適用具體的法律條文規(guī)定,而不是排斥適用具體法律規(guī)定。 (三)法復[ 1994 ] 3號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法復[ 1994 ] 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因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由上述規(guī)定可見,該批復適用的情形是: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履行期限,而履行期限屆滿后,債務人未履行義務時,應債權人的要求,債務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而請示案例中,當事人并未約定履行期限,也不能依法確定債務人是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故其不能適用法復[ 1994 ] 3號批復的規(guī)定。 (四)出具未定還款期限的欠條,如何認定訴訟時效起算點問題 1.關于欠條的法律性質確認 關于欠條的法律性質,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欠條并不是一種合同關系。“欠”是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欠條僅是一種表明債權債務的憑據(jù)而不能代表合同關系,它實際上是對雙方過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欠條出具之日就是雙方債權債務形成之日,同時也是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日。.第二種觀點認為,因債務人沒有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雙方又產生了新的債務,故欠款條是對新債務的確認。第三種觀點認為,關于欠條的性質應區(qū)分其出具的時間進行確認。一般而言,欠條是對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是一種表明債權債務的憑據(jù)。但欠條的出具有不同的情形:一種情形是在債務已屆清償期的情形下出具欠條。該情形下,欠條是對已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當事人之間并未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另一種情形是當事人之間雖簽訂了合同,或一方已履行合同義務,但另一方履行義務(如給付貨款或償還借款等義務)的期限并未屆滿的情形下,為證明該交易關系的存在,債務人出具了欠條。在這種情形下,欠條應認定為是對當事人間存在某種法律關系的證明,此時,出具欠條的事實并不表明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已屆履行期限。在上述兩種情形下,對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認定也不同:在債權已屆清償期情形下,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已侵害了債權人的權利,故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債務人依債權人的要求而出具欠條的事實表明,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guī)定。在履行期限未屆滿的情形下,且不存在特別緊急情況影響債權實現(xiàn),此時債權人尚不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故訴訟時效并不起算。當然,債務人出具沒有具體履行期欠條的行為也不具有訴訟時效起算的效力,更談不上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了。我們贊同第三種觀點。 2.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我們認為,應區(qū)分以下三種情形進行分析: (1)合同約定履行期限,在履行期限未屆滿情形下出具欠條時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 該情形下,欠條作為形成債務的合同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明。因為,在該情形下,賣方交付貨物后,因債務人給付貨款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故債務人未立即支付貨款并未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訴訟時效并未起算。在收取貨物同時,買方立即出具沒有載明還款日期的欠條時,只是作為雙方存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關系的一種證明,而非訴訟時效起算的起算點,更談不上訴訟時效中斷了。 〈2)合同約定履行期限,合同已屆履行期限后出具欠條的情形。 該情形下,欠條是作為債務人對其所欠債務的確認,訴訟時效期間從此時中斷,第二日重新起算。 (3)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在賣方交付貨物的同時,買方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的訴訟時效起算問題。 我們認為,主要應當區(qū)分三種情形進行分析: 第一,能夠確定買受方應在出賣方交貨同時支付貨款的情形。該情形下,如果根據(jù)《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補充約定或根據(jù)交易習慣可以認定在賣方交貨同時買方支付貨款,則在交貨當時,應出賣人的要求,買受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則應適用[ 1994 ] 3號批復的規(guī)定。 第二,能夠確定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期限情形(第一種情形除外)。該情形下,如果根據(jù)《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補充約定或根據(jù)交易習慣可以認定一確定的支付貨款期限,則在該履行期限屆滿前(包括出賣方交貨的同時),買受人未支付貨款,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應視為對原履行期限的變更,不應適用[ 1994 ] 3號批復的規(guī)定。如在該履行期限屆滿后,買受人未支付貨款,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則應適用[ 1994 ] 3號批復的規(guī)定。 第三,不能確認履行期限的情形。如果根據(jù)《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不能確定明確的履行期限,則應根據(jù)《合同法》第62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隨時主張權利,債務人也可隨時履行義務,但應給予對方一定的寬限期。則此時,在出賣方交付貨物同時,買受方出具沒有還款期限欠條的行為,不能適用[ 1994 ] 3 號批復的規(guī)定。 根據(jù)上述分析論證,最高法院民二庭合議庭認為:馮樹根向白云農業(yè)公司購買農藥,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jù)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了約定,因此,該合同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馮樹根向白云農業(yè)公司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屬于該未定履行期限合同存在的證據(jù)。由于當事人未約定履行期限,故不具備適用[ 1994 ] 3號批復的條件,不應適用該批復。根據(jù)《合同法》第62條第1款第(4)項及《民法通則》第88條第2款第(2)項的規(guī)定,權利人可以隨時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在白云農業(yè)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馮樹根即表明不履行之日起,白云農業(yè)公司應當認識到其權利受到侵害。因此,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guī)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白云農業(yè)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之日起算。[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2005)民二他字第35號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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