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正文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高元兵,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武清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修博,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馬鳳俠,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武清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修博,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黃文廷,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武清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解用敏,男,住天津市武清區(qū),系天津市武清區(qū)汊沽港鎮(zhèn)二光村民委員會推薦。 審理經過 上訴人高元兵、馬鳳俠因與被上訴人黃文廷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19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高元兵、馬鳳俠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書》;3.判決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房證號為XX-XXXXX的房產所有權應當歸屬上訴人;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房產轉讓協(xié)議書》顯失公平并且因客觀情況的變更無法履行;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以不動產目前占有使用狀態(tài)來認定房屋是否交付;4.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歸納為所有權確認的案由,同時確認了合同效力。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黃文廷辯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上訴人以涉案房屋未辦理過戶為由,單方想解除《房屋轉讓協(xié)議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文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原、被告于2015年11月6日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有效,將協(xié)議中位于天津市××××XX村,房屋面積97.63平方米,房證號XX-XXXXX的房屋,歸原告所有;2.判令二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該房屋拆遷手續(xù);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高元兵、馬鳳俠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被告于2015年11月6日簽訂《房屋轉讓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被告高元兵、被告馬鳳俠自愿將其位于天津市××××XX村,建筑面積為97.60平方米,房證號為XX-XXXXX的房屋轉讓給原告黃文廷,房屋轉讓價格為180000元,協(xié)議中還約定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雙方當事人及證明人安西文、村主任高元東均在該協(xié)議上簽字并捺印。2015年11月7日原告將180000元購房款通過農業(yè)銀行一次性打到被告高元兵的賬戶上,二被告將該房屋的住宅用地許可證和住宅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一并交給原告。2017年1月初天津市××××XX村拆遷平改,二被告拒不協(xié)助原告辦理拆遷手續(xù)。以上事實有《房屋轉讓協(xié)議書》、涉案房屋的住宅用地許可證、住宅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等證據(jù)證明屬實。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于2015年11月6日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將180000元購房款通過農業(yè)銀行打到被告的賬戶上,被告收到該筆購房款,且已實際交付房屋,基于農村房屋登記的特殊性質,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不影響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權,原告依法取得涉案房產所有權后,被告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協(xié)助原告辦理相應的手續(xù),借故不協(xié)助的行為是錯誤的,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原告主張雙方于2015年11月6日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書》有效,確認涉案房產歸原告所有,證據(jù)充分,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要求二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涉案房屋的拆遷手續(xù),因涉及到案外第三人的權利與義務,故在本案中不予支持。被告主張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書》的請求,因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加以證實,且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原告(反訴被告)黃文廷與被告(反訴原告)高元兵、被告(反訴原告)馬鳳俠于2015年11月6日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書》有效;二、坐落于天津市××××XX村,建筑面積為97.60平方米,房證號為XX-XXXXX的房產所有權歸原告(反訴被告)黃文廷所有;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黃文廷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高元兵、被告(反訴原告)馬鳳俠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高元兵、被告(反訴原告)馬鳳俠二人共同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高元兵、被告(反訴原告)馬鳳俠二人共同承擔。 本院查明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經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書》與法無悖,雙方均應恪守。被上訴人依照合同約定已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二上訴人拒絕協(xié)助辦理相應的手續(xù),顯屬違約。一審中,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已實際交付房屋,且該主張與其持有并提交涉案房屋的住宅用地許可證、住宅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的情況能夠相互印證,故本院予以采信。對此,上訴人雖持有異議,但是并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予以推翻。鑒于我國農村房屋買賣的現(xiàn)狀,一審法院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確認涉案房屋歸被上訴人所有,具有客觀合理性,本院不持異議。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高元兵、馬鳳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朱菊玲 代理審判員閻濤 代理審判員劉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于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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