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玩忽職守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 (2017)陜0113刑初1410號 裁判日期 : 2017-12-22 文書來源 : 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件類型 : 判決 文書性質 : 刑事 審理程序 : 一審 法 官 : 楊琳 原告信息 原告: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信息 被告:張某 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于陜西省西安市,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籍住西安市雁塔區(qū)長安南路88號10號公寓101號,現(xiàn)住西安市雁塔區(qū),系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昆明路派出所民警,三級警長。2017年1月9日歸案,1月11日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1月20日被取保候審?,F(xiàn)在居住地。 審理經過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雁檢訴刑訴[2017]1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5月23日16時許,在本市雁塔區(qū)新型建筑材料家屬院內,劉某2、劉某6、劉某1三兄弟因其母親去世后遺留的一間平房歸屬問題發(fā)生廝打,劉某1被打致傷。原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長延堡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張某接手此案后,開展了調查取證工作,確定嫌疑人為劉某2、劉某7(劉某6之子)。同年6月27日,經法醫(yī)學鑒定,劉某1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后因劉某2、劉某7未歸案,此案一直未結。2009年7月,張某被調至明德門派出所,此時發(fā)現(xiàn)該案的卷宗材料已丟失,致使案件無法移交和繼續(xù)辦理。對此情況,張某并未向領導匯報,而是積極組織雙方進行民事調解。2010年5月31日,張某委托長延堡派出所輔警杜某對涉案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并達成協(xié)議,約定劉某2向劉某1賠償損失55000元,劉某1不再追究劉某2的任何責任,由劉某1申請撤銷案件。 2015年8月,劉某1以做二次手術需要18萬元為由,要求張某繼續(xù)辦理此案。張某深知案卷原始材料已丟失,繼續(xù)維護當事人權益有很大困難,為盡快平息此事,張某于2016年春節(jié)前后從親戚處借款13萬元交給劉某1,劉某1表示不再追究劉某2的刑事責任。2016年,劉某1夫婦繼續(xù)上訪,并將舉報材料遞交給西安市巡視組、西安市公安局督查處。2016年10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重新對劉某1被傷害案立案偵查,劉某2于2016年11月23日被抓獲。但由于未查找到本案原始卷宗,后補證據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狀態(tài),且無法認定是否屬于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批準逮捕劉某2,致使一起故意傷害案無法處理,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為了證實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并宣讀了相關證據材料,據此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人同時指出,被告人張某認罪態(tài)度好,本案已達成賠償諒解協(xié)議,建議對張某從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庭審中表示認罪。 經審理查明,2001年5月23日16時許,劉某2、劉某6、劉某1三兄弟在西安市雁塔區(qū)新型建筑材料家屬院內,因其母親去世后遺留的一間平房歸屬問題發(fā)生廝打,劉某1被劉某2等人毆打致傷。次日,時任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長延堡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張某接手此案,開展了調查取證工作,確定嫌疑人為劉某2、劉某7(劉某6之子)。同年6月27日,經法醫(yī)學鑒定,劉某1的損傷程度屬重傷。2016年12月1日,鑒定機構出具補充說明表明劉某1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后張某未對劉某2、劉某7等人依法上網追逃,此案一直未結。2009年7月,張某被調至明德門派出所,需要移交未結案件時,發(fā)現(xiàn)該案的卷宗材料已丟失,張某未向領導匯報該情況。2010年5月31日,張某委托長延堡派出所輔警杜某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并促使雙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約定由劉某2向劉某1賠償55000元,劉某1不再追究劉某2的任何責任并申請撤銷案件。 2015年8月,劉某1以做二次手術需要18萬元為由找到張某,要求劉某2及劉某7繼續(xù)賠償損失。張某從親戚處借款13萬元,于2016年2月2日交給劉某1,劉某1表示不再追究劉某2及劉某7的任何責任。2016年,劉某1夫婦多次上訪,要求追究劉某2及劉某7的刑事責任,并將舉報材料遞交給西安市巡視組、西安市公安局督查處及雁塔分局。2016年10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重新對劉某1被傷害案立案偵查,劉某2于2016年11月24日被抓獲歸案。但由于未查找到本案原始卷宗,后補證據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無法認定是否屬于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批準逮捕劉某2,致使一起故意傷害案無法處理,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在本院審理期間,張某又向劉某1賠償損失35萬元,共計向劉某1賠償48萬元,劉某1對張某的行為表示諒解,表示不再追究劉某2等相關一切人員的刑事責任,并自愿息訴罷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犯罪線索移送函、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行政警告處分決定、歸案經過、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協(xié)議書、申請、領條、申訴書、情況反映、賠償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息訴罷訪保證書、劉某2故意傷害案卷材料等書證;證人劉某2、劉某1、劉某3、趙某、劉某4、杜某、張某1、張某2、魯某、李某、王某、潘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法醫(yī)學鑒定書及補充說明;搜查筆錄等證據,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認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將正在辦理的刑事案件案卷材料丟失,長期未向組織匯報,亦未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抓捕涉案嫌疑人,致使一起故意傷害案件無法處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某認罪態(tài)度好,已向涉案被害人劉某1賠償損失,且被害人劉某1對被告人張某和對其實施傷害行為的相關人員均表示諒解,并建議不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息訴,綜上,對被告人張某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為了保障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楊琳 人民陪審員王力 人民陪審員吳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雷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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