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陳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執(zhí)行逮捕,羈押于西安市雁塔區(qū)看守所。 在接受陳某家屬委托后,尚辯刑事團隊律師迅速摸清本案的發(fā)展脈絡,對案件特性作出深刻分析,準確把握辯護方向,多次會見被告人陳某聽取其辯解,反復核實相關(guān)證據(jù),最大程度地維護被告人合法權(quán)益。 奉長尚辯刑事團隊律師在此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涉案金額巨大,情節(jié)嚴重的前提下,提出專業(yè)有效的辯護意見為陳某作了罪輕辯護,法庭審理時采納了尚辯刑事辯護團隊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9.4.4 批準逮捕 2020.6.12 第一次會見 2020.8.6 第三次會見 2020.11.19 第五次會見 2021.6.1 審理終結(jié) 2019.3.1 刑事拘留 2020.5.7 接受委托 2020.7.3 第二次會見 2020.9.18 第四次會見 2021.4.4 第六次會見 1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共同出資并約定占股,租賃本市雁塔區(qū)曲江池金地天字一號南門商鋪開設宜心園茶樓。宜心園茶樓的主要收入來源系組織招攬參賭人員打麻將并從中抽頭漁利。該茶樓通過現(xiàn)金、微信、支付寶及POS 機刷卡等方式收取參賭人員賭資換取籌碼進行賭博。 李某某全面組織管理賭場賭博事宜,各股東從旁協(xié)助、幫助招攬參賭人員,被告人陳某受雇傭擔任賭場的經(jīng)理,負責賭博事宜的具體管理,陳某兼任“麻官”協(xié)助賭博。 2019年2月27日,公安機關(guān)接到群眾舉報后于當日出警趕至宜心園茶樓進行檢查,現(xiàn)場抓獲李某某等賭場工作人員,提取記載賭場經(jīng)營情況的賬本等證據(jù)。經(jīng)鑒定,該賭場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2月27日POS機收入的賭資總額為370余萬元。
2 審判結(jié)果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陳某從賭博事宜中獲取利潤分成或者領取固定高額工資,辯稱陳某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之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信,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3 辯護思路 一、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涉嫌開設賭場罪的定性,沒有異議。 二、被告人有以下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 1、被告人陳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2、被告人陳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刑事傳喚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對自己的幫助行為感到非常后悔,具有坦白情節(jié)。 3、被告人陳某認罪態(tài)度好,庭審中也自愿認罪認罰,悔罪徹底。 4、被告人陳某系初犯、偶犯。本案被告人陳某僅有小學文化程度,法律意識淡薄以致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其在本案中參與時間較短、作用小、獲利少,情節(jié)輕微,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小,依法應酌情從寬處罰。 5、參照《關(guān)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之規(guī)定,除參與賭場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陳某的主要工作內(nèi)容是受安排的服務員、“麻館”等從屬性活動,且被告人陳某并未參與賭場利潤分成或領取高額固定工資,依法一般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易言之,定罪處罰的也應當從寬處罰。 6、案發(fā)后至今,多次會見時,陳某均積極表達對自己違法行為的后悔,知道其違法行為對社會、對自己、對家庭造成的危害,立志做一位遵紀守法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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