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經(jīng)刑事程序處理認為報案指向的行為不屬于刑事犯罪的,對于是否構成治安違法,仍應作出處理意見,并送達。
【裁判文書】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5)佛中法行終字第1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南桂東路36號。 法定代表人黎建軍,局長。 委托代理人譚汝佳。 委托代理人黃京輝。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里水鮮果批發(fā)市場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區(qū)。 法定代表人林強。 委托代理人賈紅偉。 上訴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因廣東里水鮮果批發(fā)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里水鮮果市場)訴該局行政不作為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行初字第21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鄧某興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報案,反映其工作的里水鮮果市場被人霸占,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向報案人出具了報警回執(zhí)。同日,該局進行受案審批,受案意見為“屬本單位管轄的刑事案件,建議及時立案偵查”,審批意見為“建議初查”。同年6月27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作出佛公南不立字(2014)00055號《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為鄧某興于2014年4月15日控告的里水鮮果市場被破壞生產經(jīng)營案,經(jīng)審查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有犯罪事實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立案。該通知書于次日送達予鄧某興。里水鮮果市場認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收到上述報案后,沒有履行職責制止非法侵害行為,于2014年6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里水鮮果市場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報案,該局予以受理。里水鮮果市場認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受理其報案后沒有履行制止他人非法霸占、侵害其合法財產行為的職責,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作為南海區(qū)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具有管理本轄區(qū)治安管理工作的職責。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接到里水鮮果市場的報案后,以刑事案件進行處理,最終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有犯罪事實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予立案。但該市場所報案的情形是否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對此并無作出處理。綜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對里水鮮果市場于2014年4月15日的報案沒有履行法定行政職責,屬行政不作為,該局應對里水鮮果市場報案作出行政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針對里水鮮果市場2014年4月15日的報案作出行政處理。案件受理費50元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負擔。 上訴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上訴稱:一、上訴人里水派出所接到鄧某興的報案后,在受理案件時根據(jù)報案的具體情況,以案件的性質為刑事案件進行受理并進行初查,經(jīng)對案件現(xiàn)有的證據(jù)材料進行審核,認定既無犯罪事實也無違法行為發(fā)生,由于已作刑事案件受理,故上訴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報案人。整個案件的處理過程,上訴人均依法及時履行職責,并不存在不作為。二、本案經(jīng)上訴人調查取證,發(fā)生在里水鮮果市場的糾紛屬于股東之間的糾紛,既沒有犯罪事實,也沒有違反其他公安行政法律,不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故上訴人在本案中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的職責。上訴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后沒有另外針對無違法行為進行口頭或書面通知,也不再作行政案件受理和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該處理方式并無不當。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里水鮮果市場辯稱:一、上訴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承認,該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后沒有另外針對無違法行為進行口頭或書面告知,即對上訴人的報案沒有作出行政行為。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受理報案后,如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并說明理由。三、被上訴人已經(jīng)知曉市場被人霸占的情況,卻沒有履行相應的行政職責。四、上訴人只有三個股東,迄今為止,股東之間沒有任何經(jīng)濟糾紛,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之間的股東糾紛導致事件的發(fā)生缺乏依據(jù)。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jīng)審查,原審法院經(jīng)庭審質證而認定的證據(jù)合法有效,可以證明原判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鄙显V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作為南海區(qū)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具有管理本轄區(qū)治安管理工作的職責。本案中,上訴人接到被上訴人委托的公司員工鄧某興的報案后,作出佛公南受案字(2014)38947號《受案登記表》,對其報案以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經(jīng)調查后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有犯罪事實發(fā)生,遂作出佛公南不立字(2014)00055號《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報案人鄧某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決定不予立案,即上訴人對于被上訴人所報案情已經(jīng)履行了相關刑事偵查的職責。由于上訴人除應履行刑事偵查職責外,還負有管理本轄區(qū)治安管理工作的職責。對于被上訴人所報案的情形是否有違反治安等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上訴人未作出相應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報案人,存在未履行法定行政職責的情形,屬行政不作為。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所報案情涉及經(jīng)濟糾紛,既沒有犯罪事實,也沒有違反其他公安行政法律,故上訴人無須再履行行政處理程序。經(jīng)查,上訴人在《不予立案通知書》中只告知了報案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有犯罪事實發(fā)生,對于報案人所報案的事項是否構成違反治安方面的情形并未作出認定,不能視為上訴人已履行了相關行政職責。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責令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針對被上訴人報案作出行政處理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50元,由上訴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梁建揚 審判員 郭 赟 審判員 孫 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楊 雯
|
|
來自: 昵稱45325183 > 《行政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