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師傅是北京某物業(yè)公司的員工,工作崗位為保潔工。在一次高空作業(yè)中,由于公司沒有做好安全保護措施,張師傅從高處摔下,致使下肢骨折。骨折當天,公司沒有足夠重視此事,管理人員只是安排張師傅在崗位休息。 兩天后,張師傅傷情加重,公司領導才同意送張師傅到醫(yī)院治療。病情基本穩(wěn)定后,公司讓張師傅回家休息。休息期間,公司按照病假工資向張師傅支付工資。三個月后,公司通知張師傅上班。但是,張師傅傷情沒有恢復,行動仍然困難?;诖?,張師傅向公司請假休息,公司告知張師傅因“曠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張師傅索要之前已經支付的病假工資。 公司向北京某區(qū)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張師傅返還病假工資。公司的理由為張師傅沒有請假,屬于曠工,因此,應當返還公司已經支付的病假工資。仲裁委駁回了公司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向北京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公司主張曾經多次催促張師傅交病假條,但是張師傅一直沒有交。張師傅主張曾向公司的主管提交了病假條,主管予以否認。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一直向張師傅發(fā)放病假工資,卻否認張師傅沒有交病假條,這與基本常理相違背;同時,張師傅沒有上班是因工作中發(fā)生骨折而引起的,與通常的曠工并不相同。因此,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對于曠工的一般理解是,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缺勤的行為?!秳趧臃ā贰秳趧雍贤ā分袥]有“曠工”這個概念,而是規(guī)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yè)法人,有自己的發(fā)展目標。因此,法律尊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用人自主權,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規(guī)章制度行使管理權利。公司如果欲以“曠工”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首先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程序制訂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并進行公示;其次規(guī)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法。就本案而言,該公司并未出示關于“曠工”方面的制度,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談不上合同約定。另外,公司明知張師傅因工受傷而不能工作,并非是故意不去上班。所以,該公司的請求既沒有事實根據,也沒有相應規(guī)章制度支持,其請求當然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該案提醒用人單位: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義務。 聲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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