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青民一終字第7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源泰太和實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君樂,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海營,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潘宗密,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京香XX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映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水生,系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青島源泰太和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源泰公司)因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936號民事判決,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代理審判員徐明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安太欣主審本案、代理審判員馬喆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青島源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海營、潘宗密,被上訴人南京香XX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香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水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南京香江公司在原審中訴稱,雙方于2011年5月26日簽訂了青島山水月光工程D2樣板間精裝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訂立后,因青島源泰公司工地施工條件不具備,而延期至2011年6月20日開工。施工過程中,由于青島源泰公司資金不到位,對南京香江公司遞交的材料報價單批價不及時,有時幾個月不批價,直接影響南京香江公司訂貨及施工進度,因此至2012年8月26日基本竣工,并于2013年3月竣工驗收。工程交付后,南京香江公司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交結(jié)算報告,由青島源泰公司委托了審計部門青島習遠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習遠公司)對工程造價進行審定,報審總造價3256554.38元。2013年10月8日,習遠公司出具了結(jié)算審定報告書,審定總造價為2578244.86元。本工程青島源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93萬元,按青島源泰公司審定的總造價結(jié)算,尚有工程款648244.86元未付,且青島源泰公司未按約定支付進度款。故請求判令青島源泰公司:1、支付工程款648244.86元;2、賠償?shù)匕宀牧隙ń饟p失40000元;3、支付違約金388940元;4、支付欠款利息254111元;5、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過程中,南京香江公司撤回要求青島源泰公司支付欠款利息254111元的訴訟請求。
青島源泰公司辯稱,涉案工程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存在錯誤及不夠完善的情形,鑒定機構(gòu)書面要求南京香江公司補充材料,但南京香江公司至今尚未補充。在涉案工程最終工程價款尚不確定的情形下,南京香江公司的訴訟主張無法律依據(jù),因此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應由南京香江公司承擔,故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審查明,2011年5月26日,青島源泰公司作為發(fā)包方(甲方)、南京香江公司作為承包方(乙方)簽訂青島山水太和月光小區(qū)D2樣板間精裝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約定:承包方式為工程量清單報價,固定綜合單價,工程量按實結(jié)算;開工日期2011年5月20日(開工日期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接到通知3日內(nèi)進場施工),竣工時間2011年9月20日;乙方確保工程質(zhì)量達到合格標準;合同價款1932257元;工程材料均由乙方單位自行采購、運輸、檢驗、保管;固定綜合單價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不作調(diào)整,并作為結(jié)算的依據(jù),工程量按實結(jié)算,以實際施工工程量結(jié)算;合同范圍內(nèi)未包括或圖紙變更項目,參照相同或類似的工程項目由甲方定價;暫定價不作為結(jié)算的依據(jù);竣工結(jié)算及余款支付:精裝修工程檢測驗收合格后,乙方報結(jié)算經(jīng)甲方委托審計部門審計完成后,甲方付款至工程審核造價的95%,甲方保留乙方結(jié)算總價的5%作為質(zhì)量保證金,工程無質(zhì)量問題甲方24個月以后無息返還。審計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nèi)雙方辦理結(jié)算;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乙方提交驗收報告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竣工驗收后竣工工程交由甲方保護;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將處以中標價的千分之二違約金。
涉案工程于2011年6月20日開工,于2012年9月25日完工。南京香江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在《工程驗收單》“施工單位自驗意見”一欄處注明:“基本合格”并蓋章;第二日,青島源泰公司工作人員張景杰在《工程驗收單》“建設單位意見”一欄注明:“自驗收合格后,保修24個月,在質(zhì)保期內(nèi),如有質(zhì)量問題應無條件進行維修;存在質(zhì)量缺陷將合理扣除工程款”。根據(jù)青島源泰公司的委托,習遠公司依據(jù)青島源泰公司所提供結(jié)算資料對南京香江公司申報的青島山水月光工程D2樣板間裝修工程結(jié)算進行了審核,并于2013年10月8日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編號:13.030-2-10):核定涉案工程結(jié)算造價為2578244.86元,青島源泰公司及南京香江公司均在結(jié)算審定簽署表中蓋章確認。青島源泰公司已支付南京香江公司工程款1932256.61元(含南京香江公司承擔的水電費2256.61元)。
另查明,2011年9月30日,南京香江公司為涉案工程地板鋪設與青島高科技工業(yè)園裝飾城巴洛克木業(yè)經(jīng)銷處(以下簡稱巴洛克經(jīng)銷處)簽訂定貨單,南京香江公司向該經(jīng)銷處定做拼花地板(400×400,160平方米,單價800元),并預付定金40000元。2011年10月12日,青島源泰公司預算部員工彭路在南京香江公司于2011年7月23日出具的工程材料品牌批價表(載明拼花花梨地板、品牌生活家、400×400、單價800元)上簽字。之后,因青島源泰公司將地板采購改為其自行采購,而將該地板批價作廢,造成南京香江公司40000元的地板定金損失。
原審認為,南京香江公司與青島源泰公司簽訂的精裝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本案爭議焦點問題在于:一、《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能否作為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的依據(jù);二、南京香江公司的地板定金損失40000元是否應由青島源泰公司賠償;三、青島源泰公司是否應承擔違約金及違約金數(shù)額的認定。
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系習遠公司受青島源泰公司委托,依據(jù)青島源泰公司所提供結(jié)算資料對南京香江公司申報的青島山水月光工程D2樣板間裝修工程結(jié)算進行審核后出具的,且青島源泰公司、南京香江公司均已蓋章確認,青島源泰公司雖對該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提出多處異議,但因該報告書系其委托習遠公司審核后出具的,即使存在錯誤并給其造成損失,也應由青島源泰公司自己承擔責任或要求習遠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對青島源泰公司重新鑒定涉案工程造價的申請不予準許,該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應作為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的依據(jù),涉案裝修工程工程款應為2578244.86元。青島源泰公司對南京香江公司提交的驗收單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其不能作為認定涉案工程已經(jīng)驗收合格的證據(jù),因該驗收單已由其工程師張景杰簽字,且涉案合同也約定“精裝修工程檢測驗收合格后,乙方報結(jié)算經(jīng)甲方委托審計部門審計完成后,甲方付款至工程審核造價的95%”,如果涉案工程未經(jīng)驗收合格,青島源泰公司也不會委托習遠公司進行審核,對青島源泰公司的該主張不予采信。故南京香江公司依據(jù)《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要求青島源泰公司支付工程款,理由正當,原審予以支持。但因涉案合同約定“甲方保留乙方結(jié)算總價的5%作為質(zhì)量保證金,工程無質(zhì)量問題甲方24個月以后無息返還”,故該5%質(zhì)量保證金的支付條件尚不具備,南京香江公司可在條件具備后另行主張??鄢|(zhì)量保證金128912.24元、青島源泰公司已經(jīng)支付的工程款1932256.61元,青島源泰公司還應支付南京香江公司工程款517076.01元。
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涉案合同約定“工程材料均由乙方單位自行采購”,南京香江公司也提交了訂貨單及交款收據(jù)證明其支付定制拼花地板款40000元,但因青島源泰公司將地板采購改為其自行采購,導致南京香江公司地板定金損失,青島源泰公司也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地板定金已由巴洛克經(jīng)銷處退還給南京香江公司,故南京香江公司要求青島源泰公司賠償?shù)匕宥ń饟p失40000元,理由正當,予以支持。
關于第三個焦點問題。根據(jù)涉案合同“精裝修工程檢測驗收合格后,乙方報結(jié)算經(jīng)甲方委托審計部門審計完成后,甲方付款至工程審核造價的95%”的約定,習遠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后,青島源泰公司就應付款至工程審核造價的95%。雖然涉案合同沒有約定青島源泰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但涉案合同約定南京香江公司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將處以中標價的千分之二違約金,根據(jù)合同權(quán)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在青島源泰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南京香江公司要求其支付自2013年10月20日起280天的違約金,理由正當。但結(jié)合青島源泰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給南京香江公司造成的僅為利息損失的事實,雙方約定的每日千分之二的違約金標準確系過分高于該行為給南京香江公司造成的損失,故將青島源泰公司應承擔自2013年10月20日起280天的違約金調(diào)整為以未付工程款517076.01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倍計算,其數(shù)額為30940元(517076.01元×6%×1.3倍÷365天×280天)。
綜上,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青島源泰太和實業(y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南京香XX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7076.01元;二、青島源泰太和實業(y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南京香XX建工程有限公司違約金30940元;三、青島源泰太和實業(y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賠償南京香XX建工程有限公司地板定金損失40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782元,由南京香江公司負擔9282元,青島源泰公司負擔7500元。青島源泰公司在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時將應負擔的該費用一并給付南京香江公司。
宣判后,青島源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認定事實錯誤。1、青島源泰公司在原審中已舉證證明習遠公司作出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存在錯誤,習遠公司也出具說明承認其《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存在錯誤。但原審法院僅在庭審中查看了幾份簽證單,在未進行現(xiàn)場測量的前提下,就認定“因該報告書系青島源泰公司委托習遠公司審核后出具的,即使存在錯誤并給其造成損失,也應由青島源泰公司自己承擔責任或要求習遠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對青島源泰公司重新鑒定涉案工程造價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并把存在瑕疵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作為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的依據(jù),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且原審以判決的方式讓南京香江公司不當?shù)美?,損害了青島源泰公司的利益。2、涉案“拼花地板”屬于種類物,南京香江公司系專業(yè)的裝修公司,在其無證據(jù)證明涉案“拼花地板”系為青島源泰公司專屬定做的前提下,其定金損失不應有青島源泰公司承擔。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雙方合同未約定遲延履行付款義務應向?qū)Ψ街Ц哆`約金,且南京香江公司在庭審中撤回了關于欠款利息損失的主張,而原審卻以涉案合同中約定南京香江公司逾期竣工應當支付違約金為由,認為根據(jù)權(quán)利義務相對等原則,青島源泰公司應支付南京香江公司違約金,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二審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或?qū)⒈景赴l(fā)回重審。
被上訴人南京香江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原審認定事實清楚。1、涉案《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系習遠公司接受青島源泰公司委托并依據(jù)青島源泰公司提供的結(jié)算資料作出的,且青島源泰公司與南京香江公司均予以蓋章確認。在南京香江公司未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下,青島源泰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于法無據(jù)。因此,原審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以上述《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作為認定本案工程造價的依據(jù)正確。2、南京香江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自行采購材料,并在一審提供了訂貨單、收據(jù)、圖紙及青島源泰公司工作人員彭路簽字認可的批價表等證據(jù)足以證明南京香江公司系根據(jù)青島源泰公司要求為涉案工程裝修而專門向他人訂購“拼花地板”,并支付4萬元的事實,這與“拼花地板”是否屬于種類物無關,故原審判決青島源泰公司支付南京香江公司地板定金損失正確。二、原審根據(jù)合同雙方權(quán)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判決青島源泰公司支付南京香江公司違約金,適用法律正確。
二審期間,青島源泰公司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習遠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給青島源泰公司出具的《關于山水太和D2樣板間裝飾工程結(jié)算報告書的修正說明》,以證明其作出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有偏差、不真實,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證據(jù)二《招標文件》,以證明根據(jù)青島源泰公司的招標文件,南京香江公司應該無條件地服從青島源泰公司的指揮與調(diào)派,所有的價格已經(jīng)包含在投標報價中。經(jīng)質(zhì)證,南京香江公司稱:對上述兩份證據(jù)不予認可。習遠公司是青島源泰公司委托的,南京香江公司于2013年3月份報送了結(jié)算材料,習遠公司于2013年10月份作出結(jié)算報告書,但青島源泰公司于2013年12月份才提出異議。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案經(jīng)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協(xié)議。
本院認為,青島源泰公司與南京香江公司就涉案房屋精裝修工程于2011年5月26日簽訂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均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其合同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綜合雙方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焦點問題是:1、習遠公司作出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應否作為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的依據(jù);2、青島源泰公司應否賠償南京香江公司地板定金損失;3、青島源泰公司應否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F(xiàn)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評判如下:
一、關于習遠公司所作《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應否作為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的依據(jù)問題。涉案裝修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后,青島源泰公司即按照合同約定自行委托習遠公司對該工程造價進行審計,根據(jù)雙方合同第十二條關于“精裝修工程檢測驗收合格后,乙方(南京香江公司)報結(jié)算經(jīng)甲方(青島源泰公司)委托審計部門審計完成后,甲方付款至工程審核造價的95%”的約定,應視為雙方已對涉案工程驗收合格。審計機構(gòu)習遠公司接受青島源泰公司委托并依據(jù)青島源泰公司所提供的結(jié)算資料經(jīng)審核后就涉案工程造價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青島源泰公司、南京香江公司均在其中蓋章確認,該確認行為應視為雙方當事人在審計結(jié)果的基礎上就涉案裝修工程結(jié)算價款達成一致的共同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青島源泰公司、南京香江公司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故該報告書應作為認定雙方工程價款的依據(jù)。青島源泰公司在本案訴訟中對上述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不認可,系反悔行為,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原審根據(jù)上述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為2578244.86元,并無不當。鑒于青島源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932256.61元,且合同約定的結(jié)算總價5%的質(zhì)量保證金128912.24元尚未到期,原審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決青島源泰公司支付南京香江公司工程款517076.01元,符合雙方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青島源泰公司上訴稱原審把習遠公司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作為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的依據(jù)錯誤且原審以判決的方式讓南京香江公司不當?shù)美?,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南京香江公司主張的地板定金損失問題。雖然雙方合同約定工程材料均由南京香江公司自行采購,南京香江公司在訴訟中也提交了訂貨單及交款收據(jù)證明其為涉案工程定制拼花地板而向他人支付定金40000元,但在南京香江公司訂貨后,青島源泰公司違反合同約定自行采購地板,導致南京香江公司地板定金損失,故其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南京香江公司定金損失40000元。鑒于原審對此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青島源泰公司上訴稱涉案拼花地板系種類物而非為涉案工程專屬定做故其不應承擔定金損失,既不符合合同約定,也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三、關于南京香江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根據(jù)雙方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涉案工程驗收合格并經(jīng)青島源泰公司委托審計部門完成審計后,青島源泰公司應付款至工程審核造價的95%。但從本案事實看,在習遠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后,青島源泰公司未按照上述約定支付工程款至審核造價的95%,故其應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雖然雙方合同并未約定青島源泰公司逾期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但鑒于青島源泰公司逾期付款主要造成南京香江公司利息損失的事實,在綜合考慮青島源泰公司的過錯程度以及南京香江公司預期收益等因素的基礎上,原審以未付工程款517076.01元為基數(shù),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倍為標準,判決青島源泰公司承擔自2013年10月20日起280天的逾期付款違約金30940元(517076.01元×6%×1.3倍÷365天×280天),并無不當。青島源泰公司上訴稱其不應支付南京香江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青島源泰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jié)果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680元,由上訴人青島源泰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 明
代理審判員 安太欣
代理審判員 馬 喆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晶
書 記 員 于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