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轉投資對象與行為限制的規(guī)定。 轉投資,公司為獲取能夠產生收益(或更)的財產、資產或權益而依法投資于他公司的行為。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 這是因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能夠自行承擔責任。運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是公司發(fā)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許的。按照這一條規(guī)定,公司不僅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投資。 一般來說,公司對外投資只能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到公司對外投資有營利的機會,同時也有風險:對外投資失敗,如果允許投資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有可能直接導致公司的破產或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進而損害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 在我國現(xiàn)階段部分公司信譽不佳、公司經營情況不透明、信息不暢通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不宜允許公司對所投資企業(y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向任一負連帶責任的債務人要求完全賠償。此處規(guī)定是為了保護投資方,否則稍微投一點錢,到頭來萬一被追究連帶責任,損失的可不是所投資的那一點錢的問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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