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案是關于房屋買賣中,買受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案例。作為出賣人是否有權在買受人逾期20天申請貸款的情形下解除合同,歡迎大家留言發(fā)表觀點!??!
案情概要 一、關于合同約定 1、合同價款及支付 2015年9月3日甲方龍先生將位于上海某區(qū)房屋出售給乙方張先生,并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價款為人民幣540萬元。 關于支付方式,附件三約定:首付款為人民幣230萬元,乙方應于簽訂合同三日內支付,第二期房款120萬元于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當日支付,第三期房款180萬元,由乙方向銀行貸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尾款10萬元在交房時支付。 2、過戶時間 合同第六條約定甲乙雙方應于2015年10月25日前往房地產交易辦理過戶手續(xù)。同時補充條款約定貸款通過銀行審核后3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前往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xù)。 3、違約責任 合同第十條約定:…乙方逾期付款超過10日后仍未付款的,除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4、關于貸款的約定 合同補充條款約定,乙方應在簽訂買賣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向貸款銀行申請貸款,簽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關協(xié)議,辦理一切相關手續(xù),并支付一切相關費用。若乙方貸款申請未通過貸款銀行審核或審核通過的額度不足申請額度,則乙方應于進交易中心當日將其以現(xiàn)金補足并交付給甲方。
二、合同履行概況 合同簽訂后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230萬元首付款,但是一直拖到2015年9月25日才向銀行申請貸款,同時于9月26日通知甲方,要求甲方配合提供辦理貸款所需的材料。 甲方收到相關通知后,于2015年10月2日向乙方發(fā)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認為乙方未能在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向銀行申請貸款,必將會逾期付款超過10日,已構成違約,按合同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
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遂訴至法院,要求繼續(xù)履行雙方簽署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被告解除合同的依據(jù)不足: 首先,原告的主要義務為按約支付房價款,被告的主要義務是按約辦理產權過戶并交付房屋。原告申請銀行貸款是準備房款的手段之一,即使原告未能獲得銀行審批貸款,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籌措房款,完成付款義務。對此被告應積極溝通,給予原告繼續(xù)履行合同機會。 其次,從附件三關于貸款的約定來看,若原告貸款額度不足申請額度的,則原告應于辦理產權過戶當日以現(xiàn)金的方式補足并交付給被告。雙方已經(jīng)預想到原告不能獲得足額貸款的情形,并對此作出了替代性約定。原告是否及時辦理銀行貸款手續(xù),并不必然影響到被告收取后續(xù)房款的權利。 再次,雙方在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中均為約定將逾期申請貸款列為可以解除合同條件。故被告據(jù)此主張解除合同條件不能成立。 法院遂判決支持原告要求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訴請。
關于本案法律顧問工作室暫不發(fā)表專業(yè)法律意見,但提出幾個問題,歡迎各位專業(yè)人士留言探討! 1、合同第六條約定10月25日前共同前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xù),補充條款又約定貸款通過審核后3日內共同前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xù),是否屬于對合同中過戶時間的變更? 2、買方逾期申請貸款,是否必然會導致第二筆款項120萬元支付的延期? 3、買方拖了20天未向銀行申請貸款,賣方是否可以依據(jù)違約責任條款,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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