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在2017年6月1日實施《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生育津貼計發(fā)標準高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其差額部分;低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 |
|
來自: 阿囡洋洋 > 《企業(y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