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話說,知己知彼,方能百戰(zhàn)不殆,這個道理同樣適用于遭遇征收的當事人。換句話說來,如果你對從征收開始到補償結束涉及的程序問題、法律問題足夠了解的話,征收部門也就無法輕易以各種各樣的理由拒絕履行職責或是實施違法行為。但現(xiàn)實是,我們的當事人往往對法律法規(guī)一知半解,也就給了征收部門有機可乘的機會。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xié)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
一般情況下,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以集體土地的征收為例)作出的前置程序是這樣的:1、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fā)布征地通告;2、土地現(xiàn)狀調查確認;3、征詢村民意見;4、擬定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5、征收決定公告;6、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見;7、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報批;8、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9、辦理土地補償?shù)怯洠?0、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
上述內容是房屋征收決定作出至房屋補償決定作出的大概程序,程序的本末倒置或嚴重缺失是顯而易見的,想要確認違法也是很容易的。但是一些較為隱藏且不易察覺的違法點,你又該如何辨別呢?小編結合實踐中的經(jīng)驗,給大家支招一、二。 N1: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主體資格審查
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主體只能是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N2:房屋征收決定的合法性審查
@1、征收決定目的的審查
根據(jù)《物權法》第42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條、《土地管理法》第58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之規(guī)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對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征收。
@2、征收決定適用范圍的審查
只有在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對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實施征收,而在集體土地上實施拆遷是不能作出征收決定的。
@3、征收房屋進行建設的具體建設項目的合規(guī)性審查
符合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4、征收決定的內容審查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包括被征收房屋范圍、四至界限、涉及的集體戶數(shù)、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等。
@5、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程序審查
(1)征收補償方案應當依法公布征求意見,并將征求意見情況及根據(jù)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再次公布;
(2)應當對被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狀況、區(qū)位、用途進行調查;
(3)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未經(jīng)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4)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5)作出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6)作出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予以公告。
@6、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時間及適用對象審查
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時間應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結束后,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內,是不能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
小編知道,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內容,大家最關注的是“補多少”,而“補多少”的數(shù)據(jù)來源與評估機構的選擇及評估程序是否合法是緊密相關的。臨近年關,小編就不吝嗇了,對此知識還是拓展講一下吧!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房地產價格評估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當由被征收人同意,而不能由征收人制定。征收人往往指定評估機構并不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有的雖然有部分被征收人參加,但如果參加協(xié)商選定評估機構的部分被征收人不是全體被征收人推選的代表并書面同意其選定評估機構的,其選定的評估機構應為無效。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評估委托合同才能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其出具的評估報告才有效。
如上程序是總結的較為系統(tǒng)的政府自征地始被拆遷戶拿到征地補償款相關知識點的總結,但相對于整個征地拆遷程序來講只是冰山一角。如果您還想知道更多的知識,或者想請律師朋友幫忙,那么專業(yè)作征地拆遷的律所是您不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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