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符券類署名 符券類文書實質(zhì)是契約合同或憑證文書,一式兩份或多份。簡牘上以契刻或墨書線條、文字等為相合標志,當事人分別持有,常見者有符、券、莂等。代表性實物如長沙走馬樓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及西北木簡等,簡上相合標志一般書“同”“同之”等字或符號。 樓蘭遺址所出木簡中有一些出入莂券書,由一道線將牘板均分為左、右兩部分,兩部分的文字內(nèi)容一樣。如: 泰始五年十一月九日倉曹掾李平監(jiān)倉蘇受 奏曹史淳于仁兵曹史瓠今從掾位張雅 兩漢時期相關簡牘如: 中平三年二月桐丘男子何君□從臨湘伍仲取□ 十月當還以手書券信 同文 這些券書里署名較多,簡文應為其中某人所書。然此例簡文中并無中介人具名,只有借物雙方當事人之名;書記“同文”字樣作為合同信符。此簡為最早例證。此類簡文中一般記有出入物品的種類、數(shù)量或使用人姓名、人數(shù)等,再記有交付或收受的時間及相關人職務、姓名等,自大字“同”之中央上下剖分為左、右兩部分,當事人分別持有之。有的簡背有主事官吏的簽名,如樓蘭木簡330B署有“錄事掾闞”及畫押,“錄事掾闞”的背面簽署與該簡正面字跡大體一致,兩面的書寫者應都是“闞”。 八、謁刺及書者 名謁、名刺是秦漢魏晉時期人們交際的媒介,近似于今天的名片。謁與刺在形制、用途上有所差別。謁為較寬木牘(寬4至8厘米之間),刺較窄(寬3厘米左右),謁、刺長度均23厘米左右,即漢一尺。謁一般用于較重要、正規(guī)的社交場合,用于上下級的晉見或接待;刺的使用相對隨便些,上下級、長幼、親朋之間交往問候等均可使用。也有人認為謁、刺使用的時代不同,西漢到東漢前中期以謁為主,東漢中后期至三國兩晉刺多謁少;一些東漢末、孫吳墓中同時出土了謁、刺,表明這一時期是謁、刺并用時期。 名謁因牘板較寬,常分行書寫,一般寫有問候語、受謁人官銜、姓名,持謁人姓名、職銜等;木刺一般書寫問候語及持刺人官職、姓名、籍貫等,僅書一行文字,內(nèi)容較謁簡單。 連云港尹灣M6(西漢末)出土名謁10枚,形制齊全,研究者認為“是西漢時官方通用文書——名謁的正規(guī)、標準樣式,是研究西漢名謁制度的范本”。如: 進東海太守功曹師卿 沛郡太守長熹謹遣吏奉謁再拜問君兄起居 南陽謝長平 東漢末謁刺實物為長沙東牌樓簡牘中的數(shù)枚謁刺: 兼門下功曹史何戒 長沙太守從掾文顯 門下功曹史邵弘 正月 故吏鄧邳再拜 賀 謁、刺屬個人所持之物,一般情況下其上墨書應出于謁刺主人手筆,然而實際情況并不這么簡單。比如以上所舉簡中的三枚謁刺,前兩枚背墨字極似,但具名是兩人(何戒、邵弘);第二枚正、背兩面字跡又有差異,不像出于一人;第三枚和前兩枚背面的字跡也非常接近,但亦難斷定為同一人書寫。問題還在于,東牌樓簡這兩刺一謁的內(nèi)容、格式并不完備,僅寫了持謁(刺)人或受謁人的職官、姓名,據(jù)此判斷它們或是未完成的刺謁,甚至有可能是習字牘。還有一些謁、刺主人官階很高,他們的謁、刺也有可能是手下屬員代寫的,木刺往往只寫持刺人信息而不寫受刺人信息,所以也常事先寫好一批以備用。 九、書信簡牘帛與書寫人 目前所見漢代書信簡牘帛不少。比如敦煌懸泉置所出簡帛中有件帛質(zhì)書信《元致子方帛書》,帛長23.2、寬10.7厘米,共10行319字。此帛書的起首文字至“留意”為一種字跡,末行“自書所愿以市事幸留意毋忽異于他人”為另一種字跡;前一種字跡(書信主體部分)是由他人或傭書代寫的,最后一行才是信主人自己書寫的。 書信簡文字的一大特點是書寫往往比較草率,口語化現(xiàn)象較多。羅振玉曾言:“古簡文字最難識,其時最先者上承篆書,下接章草,一也。邊徼急就之書頗多訛略,二也。斷爛之余不能求其義理,三也。諸簡皆然,而書牘為尤甚?!贝送?,若說到秦漢簡文中書寫者的情緒表露,書信簡牘當稱其最。 來源:《中國書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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