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8日,竹某乘坐他人駕駛的小型汽車與廣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廣某棄車逃逸。后廣某歸案,竹某與廣某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并于2012年3月31日在某公安局交警大隊調解下達成協(xié)議,約定廣某一次性支付原告修車費、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損失共計35000元(當天支付現(xiàn)金5000元,剩余 30000 元雙方自行交接);賠償款支付后,交通事故全部結案,原告保證不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被告提出任何要求和主張。后廣某未按約定履行另外30000元賠償款,竹某遂向法院就民事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應竹某要求,自2012年5月6 日至2013年4月1日,某公安局交警大隊先后七次就該交通事故給竹某出具相關證明和辦案說明,但一直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后,竹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某公安局交警大隊履行交通事故認定法定職責,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答復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jù)使用,但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對當事人主張權利具有實質性影響,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定職責,其不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仍是一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表現(xiàn)。因此,對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先后七次就該交通事故給原告出具相關證明和辦案說明,卻始終沒有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表現(xiàn)。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告出具其于2012年2月28 日所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宣判后,原、 被告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后,被告亦在判決規(guī)定的時限內向原告竹某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 本案的焦點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筆者結合本案,對此問題作以下分析: 首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判斷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應當從行為的主體和行為的內容來考量。從該行為的主體來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主體適格。從該行為的內容來看,雖然從表面看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jù)其職權對事故當事人這一特定對象和特定事項作出的一種定性結論,但這一行為不能直接確定當事人具體的權利義務,即不是對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進行直接處理,不屬于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系的行政行為。同時,這種認定不具有強制約束力,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自行協(xié)商來改變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而在司法程序中,事故認定書也只是作為司法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種證據(jù)使用且效力待定,即不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正確,都不會必然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影響,更談不上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事故當事人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其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具有可訴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根據(jù)該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有及時制作轄區(qū)內所發(fā)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定職責,不論事故當事人是否通過自愿協(xié)商達成一致,都不能抵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在本案中,原告作為事故一方當事人多次到被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要求其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先后七次就該交通事故給原告出具相關證明和辦案說明,但始終沒有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認定為是一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表現(xiàn)。此外,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钡谌龡l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钡谑l對應當受理的情況進行了列舉,并兜底性地規(guī)定:“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條對不受理的情況進行了列舉,僅限于四種情況。因此,從新法的立法精神來看,應當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訴權,為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綜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具有可訴性,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濰坊市奎文區(qū)法院 柴象坤) 覺得不錯,點個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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