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原告張某稱借款人鄒某于向其借款30萬元,此借款由陳某提供保證擔保。借款到期后,鄒某未能歸還借款,陳某亦未履行保證義務。原告張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訴法院要求擔保人陳某承擔保證義務,判決歸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訴訟費。 庭審中,陳某則認為,自己為鄒某于2014年1月向張某借款30萬元提供擔保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陳某與張某溝通過程中,張某承認了借款人鄒某已歸還30萬元的借款,因此陳某認為無須重復歸還,并請求法院查清事實,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月,借款人鄒某向張某借款30萬元,并于借款當天出具借條一張,陳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名,為鄒某該筆借款向原告提供了保證擔保。2014年6月,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陳某歸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逾期利息、訴訟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陳某向法院提供一份重要的通話錄音資料。錄音資料顯示,2014年5月的一天,原告張某與擔保人陳某在通話記錄中,陳某說“你和鄒某拿了條子來要我跟他簽字擔保你拿了30萬元錢還銀行貸款,說好就三天,三天后我打電話給你,你們不是告訴我錢還給你了嗎”,張某說“是還得了,后來他跟我說要再用一天”,陳某說“他跟你說再用一天,你借給他跟我說沒有關(guān)系啊”,原告張某又說“他說要再用一天,就把單子又給我了,我只好又給他用一天……”庭審中,原告張某認可通話記錄中提到的“單子”即借條。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雖然張某提交了有陳某簽字擔保的借條,但根據(jù)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的通話記錄,張某在通話中陳述借款人鄒某已歸還30萬元的借款。本案原告張某對借款人鄒某的主債權(quán)消滅,擔保人陳某的擔保責任解除。至于張某在其與擔保人通話中所稱“他說要再用一天,就把單子又給我了,我只好又給他用一天”應為借款人鄒某另行向張某借款,應屬于新的債權(quán)債務,未要求陳某對新的債務提供擔保,故陳某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張某可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向借款人鄒某主張債權(quán)。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證據(jù)不足,應予以駁回,于是一審依法駁回張某對被告陳某的訴訟請求。后張某不服原判決,向鎮(zhèn)江中院提起上訴。鎮(zhèn)江中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張某與鄒某的述稱及張某與陳某的電話錄音內(nèi)容,應當認定擔保人陳某擔保的本意,只是對張某出借給鄒某的30萬元借款擔保三天,第三天鄒某與上訴人張某一同到銀行轉(zhuǎn)款,且張某將借條及自己的銀行卡號給了鄒某,鄒某未能轉(zhuǎn)款,同時要求張某再借一、二天,由此可見,雙方對延長借款期限的約定,系對原約定三天借款期限的變更,且未征得擔保人陳某的同意,該約定對擔保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陳某作擔保是出于對在三天內(nèi)的防范風險控制,相信借款人鄒某有能力償還。如果超過三天,鄒某償還債務的風險就增大,陳某就不會擔保。因此,借款超過三天未征得擔保人陳某的同意,對陳某不發(fā)生擔保效力。因此,上訴人張某要求擔保人對延長借款期限后的借款承擔保證責任,違背了擔保人的初衷,加重了陳某的擔保責任。故對其請求不予支持,應予駁回。于是鎮(zhèn)江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咨詢請留言,第一時間為您解答!—— 電話:4008-676-858 關(guān)于問律: 問律·中國是中國首家全球法律服務定制平臺,法律服務綜合解決方案供應商。平臺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法律”,更好地實現(xiàn)法律相關(guān)資源的整合和配置,是法律領(lǐng)域知名生態(tài)型平臺公司。 加入問律城市運營商,坐擁六大權(quán)利:
|
|
來自: 昵稱26373106 > 《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