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施予 選自 | DWNEWS 昨天,中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確定將在刑法修正案(九)表決稿中被刪除,修改后的新刑法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屆時嫖宿幼女將視同奸淫幼女從重處罰。 嫖宿幼女罪被廢除之后,“嫖宿幼女”行為所受處罰是否比嫖宿幼女罪時期更重了?罪名取消后,性侵害或嫖宿行為是否就減少了?這些問題的答案遠遠要比“刑法取消嫖宿幼女罪”這一大快人心的政策落地更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嫖宿幼女罪從被提請廢除到最終取消的這個過程,也是性別分析方法在刑法領域內得到有效運用的過程。 主廢派的理由之一是法條自身存在缺陷,如罪名重疊,不同罪名體現(xiàn)的刑法價值取向不一致,等等。除此之外,還要特別指出的是,主廢派從性別平等的角度揭批了嫖宿幼女罪這一罪名中隱含的性別不公:如嫖宿幼女罪的設立意味著刑法并未實現(xiàn)對幼女的平等保護,因為它將幼女分為良家女和賣淫女來區(qū)別對待——一般奸淫幼女的行為列在設有死刑的強奸罪之下,而嫖宿幼女罪起刑點雖是五年(比強奸罪高)但不設死刑;“嫖宿”一詞污名化了幼女并將妨礙她們今后的生活和發(fā)展;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等于客觀賦予了幼女性自主權,這與保護幼女權益的立法目的相背離,等等。 也正是基于性別平等的理念,考慮到現(xiàn)實中也有大量男童遭受性侵害的事件,有專家還提出應當將刑法保護范圍擴大至幼童而不限于幼女。 性別分析方法不僅表現(xiàn)為以性別平等為標準來要求法律,還表現(xiàn)為從性別的維度來認知和理解法律,如此可以發(fā)現(xiàn)表面上看似人人公平以待的法律實則存在性別歧視或盲點,而對這些問題的糾正將使法律更趨公正和更顯完善。法律的性別分析在中國開始的時間并不算長,但其在法治建設中的價值已征顯出來:中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即將出臺,這一重大立法成就即與性別分析方法在法學領域中的運用有關。嫖宿幼女罪的取消,則是對這一方法之有效性和必要性的有力證明。 其次要提到的是爭議過程中呈現(xiàn)的法律與民意的關系形態(tài)。 “民意”是此次有關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報道中出現(xiàn)率很高的一個詞?;仡欐嗡抻着锎鎻U之爭,可以看到,民意確實在紛爭的引發(fā)和持續(xù)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自從1997年刑法中出現(xiàn)此罪,刑法學界內部就爭議不斷。為保全刑法的完整性與穩(wěn)定性(這也同樣是需要捍衛(wèi)的),學者們多堅守刑法學的解釋學本位,以提供多種解釋方案的辦法來彌合法條缺陷并以此為司法提供指導。在形成“法條競合”的通說之后,業(yè)內對此問題的態(tài)度也漸趨平淡。 也許和網絡議事尚未形成氣候有關,當時的“民意”并不明晰,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也更像是一個法學大門之內的純粹的“法律問題”。情況在數年之后發(fā)生改變:網絡逐漸成為公眾參與議事的平臺、越來越多的“性侵幼女”或”嫖宿幼女”事件也通過網絡爆出來,如2009年貴州習水、2011年陜西略陽、2012年河南永城、2012年浙江永康、2013年海南萬寧的事件。 假如沒有對此類案件高發(fā)的原因進行深入嚴謹的科學研究,我們其實是很難判定真實的原因究竟是立法之錯還是司法之錯抑或是還有其他社會層面的因素。但可以肯定的是,隨著網絡上的熱議,嫖宿幼女罪逐漸在民意中成為了一切罪惡的淵藪,一個關起門來討論的專業(yè)法律問題成為了人人可以發(fā)表意見的社會問題。 與具有專業(yè)知識和議事共識因而更具同質化的學術圈不同,民意的來源更復雜,民意的可參考性也更難把握。它可能代表著直樸的正義感,也可能代表著非理性的戾氣,尤其是嫖宿幼女罪這樣一個詞語本身就挑戰(zhàn)著常情常理,而一系列案件中又交織著男與女、強與弱、官與民等多重不對等權力關系,再加上強奸罪設有死刑,“嫖宿幼女”行為在1997年之前確是按強奸罪處罰等各種背景因素,民意最終的投靠不難預見。 民意當然重要,但立法和司法的獨立性、法律的穩(wěn)定性同樣重要。如何妥善處置民意,平衡多種價值,這實在是網絡普及帶動議事民主化的時代中,法治建設者們所必須面對的難題:現(xiàn)在已無法一味堅持專業(yè)立場,無視公眾對司法裁決的評論式參與,但完全放棄專業(yè)立場屈從民意的做法則意味著對法的背叛。 而且,在傳媒力量日益膨脹的今天,完全可能出現(xiàn)“誰控制了媒體,誰就控制了民意”的局面。法律人對由媒體反映甚至參與塑造的民意保持戒備也絕非杞人憂天。那么,在取消嫖宿幼女罪這件事上,罪名的最終取消,究竟是出于完善法律的需要,還是順應民意的需要,抑或二者兼而有之? 第三,各種聲音是否相互理解并且都被聽到。 作為社會問題的嫖宿幼女罪在被討論的時候,是否每一種觀點都得到了同等的發(fā)聲機會?目前看來,似乎主張廢除的聲音更大一些,主張保留的聲音相對較小。那么,這兩種有代表性的觀點的分歧究竟在哪里?二者之間是否存在完全不可調和的矛盾?甚至,各方是否真正的尊重、傾聽并且聽懂了對方的理由? 主張廢除的理由相對容易為公眾所接受(未必是充分理解),例如同罪不同罰、幼女權益同等保護,等等。主張保留的理由是否就正好是它們的反面呢?主張保留者中不乏刑法學領域的專業(yè)人士,有人認為通過提供解釋方案的辦法可以解決司法適用上的問題并同時達到保護幼女權益的效果,換而言之,讓法律穩(wěn)定性和幼女權益保護這兩種價值得到兼顧的方案是可能存在的。 需要指出的是,這類的探討是高度專業(yè)化的,必須具備相當的法律專業(yè)知識才能充分理解那些在邏輯上近乎完美的藝術品式的論證文章。假如論證者本人又不那么熱衷普及工作,那么,這些持保留意見者的理由是否能準確、完整地為眾人所理解?所幸其中不乏性別視角與專業(yè)修養(yǎng)兼得者,TA們在嫖宿幼女罪的廢除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在這兩個聲音之外,還有在幼女權益保護具體方案上提出質疑的,即怎樣的保護方式才真正有益于幼女?是基于成人世界的判斷,還是將幼女視為具有判斷能力的主體由其自身來決斷?甚至有認為應當認可幼女具有性自主權,嫖宿行為不該定罪的。這些另類之聲或許有些挑戰(zhàn)主流認知,但并非毫無價值,那么,這些聲音如何獲得同樣的發(fā)聲渠道并得到認真的傾聽?還有,在這個過程中,嫖宿幼女案當事人的聲音幾乎是缺席的。只有完整收集和平等對待各種聲音,才能更好地理清問題的源脈從而尋找到更適切的解決辦法。 |
|